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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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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補充這一段. 若狗弄瞎我小孩的眼,我會殺狗;但是三,四歲的小孩不小心弄瞎我小孩的眼,我不會殺人. 重要的是,個人對於人命與狗命的價值能很清楚的區分,但是,好像不少人將二者畫上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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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0 您的住址: Delta quadrant
文章: 1,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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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貼標籤?你誤會了,不過我原來第一句的確講得較直,所以後來有修改。至於後面我寫得那幾段才是重點,希望你能冷靜下來仔細看看。 如果你還是要舉這個例子,那我的原文中已經寫很明白了,小嬰兒若被狗弄瞎眼睛,第一時間只會緊張,想趕快送醫,但我 絕.對.不.會.把.狗.剝.皮.洩.憤 或許你覺得不可思議,但我肯定絕大多數的人都和我一樣,絕對不會這麼作。我不知道你會不會把狗剝皮洩忿,但看起來你覺得這麼作並沒問題。只希望你能仔細看我原文中所寫的,了解一下責任歸屬。狗並不知道牠做錯什麼,甚至對牠來說可能只是正當防衛。事情發生時,緊張,生氣,這些都難以避免,但「怒氣並不能無限上綱」,更何況是做出如此殘忍至極的舉動。 最糟的狀況,你把狗送去安樂死也好。而不是用這種殘忍的方式。 引用:
你完全搞錯重點了,這裡絕對不是所謂「人命」和「狗命」孰輕孰重的問題,因為受害者都是人。重點在於,狗和三,四歲的小孩都一樣,他們都是無心的,他們不知道規則,他們不小心,無惡意,或是出自防衛的反應,卻傷到了另一個人。你可以生氣,但不應該盲目的把怒氣完全強加到他們的身上,甚至做出剝皮凌虐這種殘忍之間的洩忿舉動。 再強調一次我個人的看法...無論原因是什麼,把狗剝皮凌遲致死,這都絕對是殘忍至極,不能被體諒的舉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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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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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只是想 又沒有真的去做 這樣子說我殘忍??? 沒道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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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2
文章: 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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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是所有的靈長類動物都是人, 也不是所有的人都有人性. 更不是所有屬於自己種族的傢伙都值得無條件偏袒. 舉兩個例子: 纏訟二十年的陸正案 http://zh.wikipedia.org/wiki/陸正. 纏訟十七年的蘇建和案 http://zh.wikipedia.org/wiki/蘇建和 而蘇建和案中 [承辦此案的警察司法人員中,有許多人犯了明顯而且嚴重的錯誤、嚴重到是犯罪行為,但他們都沒有受到任何處分。許多人認為,這三個人到現在還沒有被無罪釋放的原因在於司法系統不認錯。但也有意見表示,就算這三個人真的有犯案,當初承辦的警察、司法人員中有一些人還是應該被起訴判刑。] 對於喪失人性的禽獸, 就地撲殺並不是壞事. 不過, 以其人之道還致其人之身也不錯. 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 法檢警知法犯法, 那更該罪加三等, 斬立絕! 賞罰分明天下太平, 賞罰不分盜賊橫行. 今天已經是連 [法檢警都在明目張膽的知法犯法] 您說這還能繼續搞鄉愿嗎? 寧可一家哭, 不可一路哭! 殺雞才能儆猴. ********************************************* 4月14日,王文忠向監察委員張德銘作證,說明當初汐止分局警方刑求他們,並將三人硬指為命案之共同正犯。 4月20日,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透過辯護律師控告汐止分局刑事組長陳偉廷、刑警李秉儒、張中政、嚴戊坤涉嫌非法拘提、搜索、偽造變造證據使 公務員登載不實、瀆職及以電擊棒電擊其下體、以打火機燒其下巴之刑求。 5月19日,檢察總長陳涵正式通知辯護律師不再為蘇建和等三人提起第三次非常上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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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5
文章: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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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犯了錯有適當的懲罰我當然是認同的。
如果我有多餘的飯,我也會救助路上的狗,這種愛心我相信大多人都有。 但是一群人就因為一隻狗,就發表言論準備以類似的手法回報殺狗者。 妳們到底是狗族還是人族啊? 還是妳們只是想找個理由虐殺一個跟妳一樣的生命而已嗎? 真正眾生平等 慈悲為懷的人,不會在網路上要求大家把兇手找出來報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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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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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一直很冷靜,才會希望大家對任何事,不要只看表面. 對於[把.狗.剝.皮.洩.憤]這件事: 我相信你[可能]不會,我[現在]也相信我不會. 但是,事情發生了以後,就不知道信仰是不是那麼的堅定了. 引用:
這其實就是我要的回答. 現在我了解了,就算是[你兄弟姐妹的女兒眼睛被毀,以致於虐殺狗.],你的譴責還是這麼鏗鏘有力,還是會對你的兄弟姐妹吐口水,大罵他(她)沒人性,並且希望他(她)被依國外的動物保護法一樣,關個十年八年!!(不知國外刑期如何,僅隨筆而書,請知之者指正.) 偉大,這是在下所望塵莫及,佩服之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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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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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種事情沒有那麼多"如果"好討論的吧? 太多的"如果"很容易流為無意義的詭辯..... 真有這種"如果"發生了再說 也許會因為這種背景會有點同情, 不管是為了要預防明顯可見的危險,或是阻止正在發生中的危害 乾淨俐落的斃了一條狗我想一般人應該都不太會有意見 但是在不是為了經濟或是生存因素下將活生物剝皮 這種很明顯是出於心理因素不平衡動機的行為 就算有多可憐的背景因素在,也沒辦法抵銷行為人心理狀態的異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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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0 您的住址: Delta quadrant
文章: 1,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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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好像有點流於意氣用事,而且扯離焦點了。若自己的兄弟姊妹虐殺狗,有親情在,會罵他勸他,但不一定會依法辦理。很親的親人作了壞事,和陌生人作了壞事,對兩者的態度本來就會有所差異,雖然壞事就是壞事,但我不是聖人,沒那麼偉大到可以公正無私。以上,已經是扯離焦點太遠了,實在不知為何要扯到這裡...其餘的,我已經在前文中陳述過,另外上面ruinousdeity網友所說的,也是我想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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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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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老話一句,無論基於任何理由,都無法掩飾在心理方面的異常 處於極度憤怒的心理狀態下,任何人在想法上都有可能會出現 "我要用XXX的方法把某人(或是某物)如何如何" 這很正常,但是想歸想,付諸實行又是另外一回事, 基於憤怒,將對方殺掉(人或物),在心理層面來看 是某種程度的失調及無法排解壓力(有可能是短時間) 完全依照自己的想法付諸實行,這已經是不自制的病態 就算有再怎樣天大的悲情背景在,非偶發性的暴戾行徑 往往是長時間漸進養成的病態心理行為 就算有在冠冕堂皇的理由,該輔導的就要輔導,該諮商的就要聽話 該強制隔離治療的就該乖乖接受治療.... 不要把病態的情形當成是正常世界的行為基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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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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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何來意氣用事,何來扯離焦點,我的焦點一直在於: 是不是做同樣一件事,無論任何理由,都會得到別人同樣的觀感. 你認為是,我無話可說,但我並不認同. 如此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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