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Andrew Blake 的攝影棚
文章: 9,201
|
買一區片非法嗎!?
![]() 如果買賣雙方無牽涉到侵犯著作權的行為 (一般指盜版盜賣), 交易的商品無逃漏稅行為, 何來非法之有~~ 仔細想想, 如果交易的是原文書籍, 沒有違法吧!? 為何到了所謂"分區"的DVD就違法, 而這分區完全是美國八大電影公司弄出來的玩意 .... 如果國內法律真的認定一區DVD是違法, 那恐怕是為淪為次殖民地而榮, 樂於拿別人給的枷鎖來套住自己~~
__________________
[YOUTUBE]8-EzAew1U98[/YOUTUBE] ![]()
|
|||||||
![]() |
![]() |
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Sep 2000 您的住址: 高雄市
文章: 7,045
|
Re: Re: Re: Re: Re: Re: Re: Re: [多按一下,sorry,請刪 。]
引用:
牛牽到北京還是牛,什麼叫做網路版等於是試看而已,照你這麼說就沒有盜版的了,別人的程式我也是拿來試用的啊!我要是邁拓總經理的話!我會終止跟你的合作,免得丟人現眼壞了邁拓的名聲(雖然已經聲名狼藉了) ![]()
__________________
![]() ★☆★☆★☆★☆★☆★☆★ 不斷持續學習,不斷保持懷疑 才能不斷成長,成就豐富知識 ☆★☆★☆★☆★☆★☆★☆ |
|||
![]() |
![]() |
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1,712
|
Re: Re: Re: Re: Re: Re: [多按一下,sorry,請刪 。]
引用:
作賊不可恥, 做了賊還不承認的...才是可恥。 您這「過街老鼠盟主」實在當之無愧...... |
|
![]() |
![]() |
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Dec 2000
文章: 1,145
|
Re: Re: Re: Re: Re: Re: Re: Re: [多按一下,sorry,請刪 。]
引用:
這簡單.這種網路盜版行為邁拓既然知道了,應該要循法律途徑處理.所以先是跟邁拓說.如果邁拓默許不採取法律途徑的話,那就跟電影發行公司說. 視邁拓的回應而採取下一步動作,最嚴重的狀況,邁拓會被取消代理權. 我倒想看到時候邁拓的總經理是站在你這邊還是站在他的飯碗那邊. ![]() 這件事情扯的越大越好,電影本身還可以上報造勢,政府又可收捍衛智財權之美名.是雙贏. 誰輸? ![]() |
|
![]() |
![]() |
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Andrew Blake 的攝影棚
文章: 9,201
|
販賣 R1 DVD 侵犯代理權嗎!?
"代理權" 不是法律, 而是供應商和代理商之間的契約行為, 只適用於這兩者... 所謂"獨家代理", "多家代理"都是商業行為, 法律並無須強制規範, 只要契約雙方自訂規則, 共同遵守即可, 而法院只充當糾紛仲裁的角色; 當然, 第三者, 只要有管道, 以正當手段進口販賣 R1 DVD 並不違反法律,若有"代理權"糾紛, 也只是供應商和代理商之間的問題, 跟第三者無關; (其實平行進口的進口車, 從來沒有人認為違法...) 若因"代理權"糾紛, 而反向認定"商品"的合法性, 是很可笑的~~ ![]()
__________________
[YOUTUBE]8-EzAew1U98[/YOUTUBE] ![]()
|
![]() |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Sep 2002 您的住址: Jared's Dream
文章: 144
|
Re: Re: Re: Re: Re: Re: Re: Re: [多按一下,sorry,請刪 。]
引用:
台灣不會上映的影片就等一區DVD發行,再者等台灣代理了發行三區DVD/VCD再看(像非常男女),真的看不到就無緣了,何必強求。
__________________
年輕戀人追求完美, 老情人學會編織破碎的情感, 並懂得欣賞修補後的 -- 成熟之美. From 編織戀愛夢 How to make an American Quilt |
|
![]() |
![]() |
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Nov 2000 您的住址: TaiwanTaipei
文章: 1,024
|
盟主心中似乎自有一套觸電法(包括觸電憲法/刑事/民事法)
我們的處心積慮...可說是白費功效.... 小弟不才無法想出好的方式來循循開導 只有想出一個方式...各位只要不滿他不合理的合理 站內...請按下檢舉的icon,對外請將他的發文轉給片商(或是任何可以讓盟主"宣揚"自己的訴訟管道) 別以為網路上對自己的行為不必負責 我還記得先前有完online game天堂的被判刑不是? 看我們盟主的觸電法如何VS中華民國的法律吧
__________________
為了堅強而牽強,或許我就是這樣的人 My Home Theater System Main:AR-9 Center:AR-4C Surround:AR-Edge Subwoofer:M&K VX-760 Display:BENQ SH4241 |
![]() |
![]() |
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64
|
轉貼一份文章。給需要的看看~
發信人: Terry ( 垂楊紫陌 ) 看板:homework 日期: Sat Nov 19 05:58:08 1994 標題: 再談"真品平行輸入" Posted By: PIG (+++ 台 大 豬 +++) Date: Thu May 20 10:19:58 1993 Title: 再談"真品平行輸入" 前些日子轟動一時的301,如今似忽又逐漸被人遺忘.但其中有些課題和我們(大學生 )關係重大,因此我覺得有必要把它拿出來和大家討論.由於篇幅有限,僅就最有爭議的 "真品平行輸入"此課題來檢討. 所謂真品平行輸入(Parallel imports of genuine goods),即是所謂的"水貨",至於平 行輸入發生的情形,通常有下列二種: (1)美國某著作權人授權台灣甲公司代理發行其著作物,因為甲代理商的產銷及宣傳等 成本因素(多了代理商一道關卡),使得此本著作物國內的售價遠高於美國的售價,因 此有人直接自美進口相同的著作物予以販售或使用,以較低的售價來增加其競爭力; (2)美國著作權人台灣甲公司和大陸乙公司同時授權代理發行相同的著作物,由於兩地 社會經濟情況不同,同一本著作物在兩地可能價格相差懸殊,因此有人自大陸直接進 口此著作物,同時也可降低成本和售價. 如上所述,平行輸入的著作物既然都是經過原著作權人授權的"真品",而非仿冒或盜印, 何來侵害著作財產權之有?事實上,保護智產權和保護代理商是兩回事,而禁止真品平 行輸入則是傾向保護代理商的規定,其主因可能在於代理商為所發行的著作物,必須要 為一些宣傳行銷包裝等銷售上的努力和支出,而增加其成本;而平行輸入的進口商則可 搭便車(free rider),利用代理商已打出的知名度來便利銷售,賺取豐富的利潤;又在上 述第二種情形,美著作權人授權給甲乙二公司,所收取的權利今可能不同(ex.台灣甲公 司每賣一本書著作權人可取10元新台幣),若大家對售價較低的地區平行輸入貨品,則總 體而言,原著作權人的利潤便有減少之虞.可見真品平行輸入法對於侵害著作權本身並無 直接因果關係;而在保護代理商和美國利益的部分,則似呼有必要探討此等保護是否公平 及修正條款對學術的影響. 對於學術界而言,第次修正案影響極廣,因第87條規定,未得著作權人的允許,不得輸入外 國受保護的著作,不同輸入的產品是否鄭版(真品),也不同台灣有無代理商(原則禁止), 除非有第87條之一規定的適用,即為供非營利之學術,教育保存資料之目的或個人非散佈 之利用,則例外許可,但以一件為限.在此等規定下,可能會造成不良的影響有:教授或學 生為了學術研究的目的必須使用進口書時,只能向代理商購買而不得自行訂購或託人代 買(若同樣的書件超過一件時);但若此書國內沒人代理的話,則可能面臨買不到書的窘況 ,因為外國權利人對國內少數人的需要可能興趣缺乏.如此一來,這些人不是得忍受代理 商昂貴價格,就是無法在短期內收到一流資料,這對學術文化的發展,是多大的阻礙!尤 其在知識不是很流通的台灣,唯利是圖的商人常不會替少數的學者們代理學術方面的書 籍(除非是以高得無法令人忍受的價格),而要得到外國權利人的同意以直接進口又曠時 廢日,又不能託代進口,這種規定,似有檢討之處;再者,和一般商品比較起來,代理商對學 術方面的著作品,似乎沒有投下太多的資本宣傳,行銷及其它服務,倒是學校老師做了許 多介紹,在此情況下,只因代理商付了代理權利金便得坐享獨占利潤,也不無可議之處.若 代理商藉獨佔地位來壟斷市場,提高價格,對學術界影響更大!結果可想而知.(註:公平法 第45條規定:對於行使著作權而造成的獨占,不受公平法之運用.唯廠商若藉故哄抬價格, 仍因受其約束.) 綜上所述,身為一個大學生,對於智慧財產權的保護,當然全力支持,但對第次屈服美方強 力報復壓力下所做的著作權法修正部分,則有不合理之處,此修正案不但會使文化研究的 發展緩慢下來,且不能解決人民動輒得咎的疑慮,似乎有重新檢討的必要!!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