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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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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說一個晚上有多少人喝酒,就要派出相對應的"警力"來"勸導"。為配合法律施行,我們的警力當然大大不足,勢必予以擴編。
然後納稅人為了實施理想的法治社會,當然不應對增稅養警察有任何異議,如此一來,失業率的問題大幅緩解(警校熱門),酒駕的狀況可能(?)改善,臺灣朝人權法治的社會再邁進一步,可謂三贏。 所以支持法官判決的朋友,趕緊向您在地的民代進言大幅增編警力吧,好事要儘快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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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檔真是礙眼…還是讓版面乾淨點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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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Nov 2002
文章: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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爛法官.........
看到還有支持論點的人 沒什麼好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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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太陽系
文章: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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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那條法律要求喝酒者需要配合警察進行不酒駕勸導?
如果沒有程序談什麼程序正義??? 再說該法官要不要先寫一篇類似「米蘭達明示」的不酒駕勸導給警察照念? 否則之後是不是又要上法院爭論警察的反酒駕勸導內容不明確??? ![]() ![]() ![]() ![]() ![]() 民營企業很多績效指標 警察也有很多績效指標 警車停在飯店/餐廳/酒店門口閃警示燈一晚上 不知道的還以為警察在打混摸魚呢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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