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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11
文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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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剛剛去搜尋相關的新聞,真的氣到血壓標高。 我覺得犯罪的人很可惡。 但是這種人渣法官,更可惡,超想把這種人丟進監獄,讓人強姦到死算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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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03 您的住址: 震怒市
文章: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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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誰...誰快拿降血壓的藥給我(眼神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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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一起度過的日子,我不會忘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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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6 您的住址: 台灣
文章: 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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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時候
法理無法伸張正義 只能靠地下正義來作了 這群白目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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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0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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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提名爭議 總統表歉意
時間:2011/3/31 22:15 撰稿•編輯:楊雨青 新聞引據: 採訪 馬英九總統今天(31日)公布4名大法官的提名名單,不過其中最高法院法官邵燕玲,因為曾對女童遭性侵案做出爭議性判決,引發輿論批評,最後邵燕玲也懇辭提名。馬總統在31日晚間發出聲明,表示對於大法官被提名人狀況未了解周延,對於這項疏忽他要向社會大眾表示歉意。 總統表示,大法官提名過程必須非常嚴謹,除了要對被提名人的學識、經歷、操守有全盤了解,也應該考量人民感受。然而在這次提名大法官過程中,雖然被提名人邵燕玲的經歷操守均佳,但曾作出讓民眾疑慮的判決,他在31日早上才知道這件事,雖然立即更換被提名人,但對於被提名人的狀況了解未盡周延,他要對這項疏忽向社會大眾表示歉意。他同時表示,對未來依憲法之提名作業,會更加審慎,務求周延。 而副總統蕭萬長也同樣發出聲明表示,這次大法官提名,自己擔任審薦小組召集人,在審薦過程中,未能及時注意大法官被提名人邵燕玲,雖然經歷完整且操守無虞,但曾作出讓民眾疑慮的判決。他自認審薦過程不夠周延,以致提供給總統的資訊不夠完整,對此他要向總統以及社會大眾表示歉意。 今天早上才知道的 ![]() 感覺大法官提名蠻隨便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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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09 您的住址: 厝漢當然是龜在厝裡
文章: 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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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不見為淨~~~~~~~~
通常這種的很可怕喔。小心一次告整串 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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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個你努力,都不一定會成功的世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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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閃亮亮的永和*~
文章: 6,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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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當總統就全知全能 所以我才會講政府其實是公務員組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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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5
文章: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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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看報才知邵背景
總統:看報才知邵背景
TVBS 更新日期:"2011/04/01 12:39" 陳薇如 提名大法官人選陣前換將,提出被外界質疑是恐龍法官的邵燕玲,馬總統蕭副總統紛紛發出道歉聲明,當初推薦邵燕玲的,是司法院長賴浩敏,賴浩敏表示,他知道邵燕玲曾做出爭議判決,基於專業考量仍然推薦,造成紛爭,他向總統副總統和社會大眾致歉,不過,現在有消息傳出,總統其實早在周一的時候就知情,總統親自解釋,沒有討論到爭議判決。 總統馬英九:「有不周延的地方,要表示我們由衷的歉意。」 提名大法官引發爭議,馬總統鞠躬道歉。馬英九:「28日早上,我按照既定程序,約見4位被提名人,在跟被提名人交談時,討論的問題都是通案性的司法改革;大法官有提到最高法院對性侵案的判決,但並沒有說他本人就是審判長,我當時也沒有問他這個問題,如果他當時真的這樣說了,我當時就會決定不提名他。」 再三強調,是看了報紙才知道,馬總統發新聞稿,也在臉書公開道歉,承認審查過程有欠周延,趕忙道歉的,還有副總統蕭萬長。副總統蕭萬長:「很自責,審件過程不夠周延。」 蕭萬長這兩天,壓力好大,身為大法官審薦小組召集人,卻推薦出爭議人選,推薦邵燕玲的,正是司法院長賴浩敏,賴浩敏坦承,知道性侵女童案的判決,曾經引發爭議,但基於專業考量,仍然認為邵燕玲是一時之選,社會反彈之劇烈,超過他原本預期。 司法院長賴浩敏:「對我自己的思慮不周,向社會大眾、向全體國民,再度表示非常由衷的歉意。」 大家都說對不起,但三道關卡層層都失靈,總統快速危機處理,深怕被戴上恐龍的大帽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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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4
文章: 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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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知道
修法失敗是婦女團體拒絕所造成的 或許是為了性自主的權益? 很多時候都是這樣的團體或是背後金主導致無法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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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0 您的住址: Taipei, Taiwan
文章: 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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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唉,這些女生,你要是跟女生講髒話叫猥褻, 要是女生跟你講髒話,一分鐘起碼要收24塊錢。 ------------------------------------------------------------- 說實在話,邵燕玲算是倒楣,刑法當年是 "致使不能抗拒", 任何手段讓人無法反抗的都要加重,就是這些婦女團體的因素 變成" 違反意願",所以加重強姦罪的客觀要件變成"違反意願" ,所以沒有證據顯示有構成"違反意願"時則不能以加重強姦罪論處。 這個案子女童三歲,沒有違反意願的證據時則以"與幼童****罪"論處。 法官判案必須依據證據,不能以法官自己的推斷來判斷是否違反意願。 這個是最高法院實行已久的見解,以前都是這麼搞哪知今天不行了。 所以事實上是法院對法律的見解跟一般大眾的認知有相當差距, 不過這也當然,不然律師不就混不到飯吃了。 所以啦,到底是法官恐龍,高院恐龍,還是立委恐龍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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