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閃亮亮的永和*~
文章: 6,096
|
引用:
拘留一整晚是事實。 這件是唯一的事實就是,見義勇為會被拘留一整晚...
__________________
歐洲輪胎滾動阻力&溼地煞車&噪音查詢 日本輪胎滾動阻力與溼地煞車查詢(歐洲阻力A=日本阻力AAA)(歐洲跳過D) 貧弱家庭兒童愛心早餐計畫 手機請勿使用台哥大700MHz 4G LTE頻道,以免干擾無線麥克風運作。 推薦網站 我不爽健保局 巴士大叔之部<-華航飛安不良的原因 國家的遠見 站內特別推薦連結 yahoo賣片被抓 由於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四款的緣故 賣海外正版是違法的喔(刪除紀念) 又有人受害了 好書推薦:快樂為什麼不幸福? 本書不討論快樂更不討論幸福,講的是大腦如何理解世界。 好書推薦:大腦決策手冊 該用腦袋的哪個部分做決策? 了解自己與別人怎麼使用腦袋瓜(因被發現是抄襲的所以下架了喔) 好書推薦:販賣債務的銀行 了解銀行如何使一般人建立錯誤的借貸觀念,讓老百姓成為金融佃農,一輩子替銀行工作 好書推薦:企業的性格與命運 企業的本質是無道德的,企業努力的把自身成本轉嫁成社會成本,以大幅提高獲利。 DVD 好書推薦:沒有中國模式這回事! 雖然書名有中國,但其實是講近代全球經濟史,讓你從經濟學的角度理解歷史。 好書推薦:搶救35歲 十五張證照找不到好工作、四十歲結婚成家是常態、雙薪家庭也只敢生一胎、房貸要背到七十歲…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0
文章: 7
|
1.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第6條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需經檢察官同意始得於夜間詢問人犯者,應以電話、傳真或其他適當方式報請檢察官許可,並將檢察官許可之書面、電話紀錄或傳真復函附於筆錄內。 第7條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得不予解送之規定者,得填載不解送報告書,以傳真或其他適當方式報請檢察官許可後,不予解送,逕行釋放。但檢察官未許可者,應即解送。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拘提犯罪嫌疑人後,除依前項規定得不解送者外,應於逮捕或拘提之時起十六小時內,將人犯解送檢察官訊問。但檢察官命其即時解送者,應即解送。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如有繼續調查證據之必要,不能於前項時限內解送人犯時,應報請檢察官許可後,於檢察官指定之時限內解交。 第8條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依前條第一項規定不解送人犯時,應將檢察官批示許可之不解送報告書附於警卷內,檢同相關卷證依規定將案件移送檢察官處理。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依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解送人犯時,除經檢察官許可者外,應隨案檢附相關筆錄、必要證物及解送人犯報告書,法院檢察署應不受辦公時間限制,隨到隨收。 2.中華民國刑法 第 23 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 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9 條 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但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第 311 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 -------------------------------------------------------------------------- 我錯了,查過法條之後的確是我認知錯誤... 的確有16個小時的限制,而且傷害跟誹謗都是告訴乃論罪,只要有人提起告訴檢察官就得辦! 至於為什麼會拖到快接近時限才送,我猜警察跟檢察官都很忙吧! 所以現在那個大嬸不僅是男子犯案的證人同時也是被告傷害跟誹謗的現行犯! 不過我還是沒找到為什麼兩個案件是不相關的法條! 老實說我的心情挺無奈的......只能說晚上7點過後別見義勇為...... 這也讓我見識到了司法人員的生態..... ![]() 此文章於 2010-06-22 04:40 PM 被 尤典汴太 編輯. |
||
|
|
|
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Oct 2006
文章: 38
|
一篇講得不清不楚的新聞, 都可以讓大家各編自己的故事, 真是太歡樂了
__________________
以彼之道, 還治彼身. |
|
|
|
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Dec 2008 您的住址: 正在戒電動
文章: 795
|
引用:
EANCK我覺得你的見解都很特別 ![]() |
|
|
|
|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5
文章: 11
|
我覺得那位婦人,最後可能會被起訴,因為沒有痴漢行為的被害人,來為她作證,就有可能成立傷害和誹謗罪。
|
|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278
|
引用:
我記錯了嗎? sorry,印象中書本上對這法條的解釋是用 得為第三人,而不是用 只為第三人 原本想說 身體法益 大於 財產法益 色狼又剛剛侵犯其他女性,婦人在阻止他後 見色狼對自己淫笑,為避免現存且即將到來(緊急)的侵犯(危難) 所以舉手大聲呼救,"他是色狼" 比 "救命啊∼他要侵犯我" 少了五個字,簡潔有力 婦人又不高,舉手呼救剛好K到他的頭 所以......... 想太多了 此文章於 2010-06-22 07:16 PM 被 lora 編輯. |
|
|
|
|
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1,280
|
引用:
我推你第二句話. ![]()
__________________
Q9550 Intel X38 4GB ram Quadro M2000 2TB HDD X 2 + 512 SSD 台達 260W
|
|
|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Dec 2005
文章: 241
|
引用:
這很明顯有誤導的意圖,斷章取義,以管窺天並不等於讓人看到完整的事實。真正的事實應該是,打人現行犯會被拘留一整晚,既使他是見義勇為也一樣。 什麼是因,什麼是果還是分清楚的好,難道我今天好心扶老太太過馬路,卻不小心害她被車撞死,我身為當事人,可以因為見義勇為而不用負責嗎? 我記得pcdvd有一篇文章,說有各版友提到電腦展遇到色狼對自已的女友偷拍內褲,他一定把他打到不成人樣,這一類的話,就有其它的版友指正他的行為是違法。結果這個版友還一付理直氣壯的樣子,當然我想他會覺得理直氣壯是合情合理的事,但不合法的終究是不合法。 法律只保護懂法律的人,法律從來不是正義,這點大家都應該知道呀。 |
|
|
|
|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
|
引用:
知道是一回事. 理解是一回事. 情緒又是另一回事了
__________________
相見時難別亦難 東風無力百花殘 春蠶到死絲方盡 蠟炬成灰淚始乾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