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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0
文章: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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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少看到受害者的立場....該再想想是你吧! ![]() 而且你這番話針對的重點也不過只是鄉民而已! ![]() 站在殺人犯的立場....... ![]() 突然想到某位法律副教授的名言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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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08
文章: 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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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站在因果關係的立場, 殺人犯被管訓是因為他做了壞事先, 才會有留下人證物證被作證機會, 可惡的是殺人犯, 不是證據. 殺人犯被判罪殺掉是因為他犯了殺人最先, 才會有留下人證物證被作證機會, 可惡的還是殺人犯, 不是證據. 你的思考模式有漏洞, 思考能力太弱, 所以不要亂想, 先去多讀點鍛練思考能力的書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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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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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位大哥 您還是回火星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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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閃亮亮的永和*~
文章: 6,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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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其實,原告被告各證人應該都互相見不到面比較安全。 證人資料外洩,保管資料的人就無條件記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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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03
文章: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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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位大大,我超同意您的說法的,真想多了解您的思考邏輯,並想知道您都如何實踐。 要不您留個住址或是約出來喝茶,當大家交個朋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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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6
文章: 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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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實力才是根本的差異 一模一樣的事情、山姆大爺和鄉民幹完後下場是很不一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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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6
文章: 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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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大概知道您說的意指 ..... 殺人犯因報復而殺人 = 人民因報復而殺死殺人犯 兩者同出於報復 型式不同 . 流竄其中的動因別無二致 可惜 . 您表達的內容欠缺 ~ 懲罰與報復的不同 + 法律不可服務於人的報復慾望 表達不足 . 所以您會被炮轟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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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Jun 2001 您的住址: 地球
文章: 6,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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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證人資料外洩可能會造成證人的生命危險,可是保管資料的人只有記過而已的話, 這個成本/價值關係有點不成比例... 我是覺得保管資料的人應當給予更大的懲罰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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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由一個笑容開始,用一個吻來成長,用一滴眼淚來結束。 當你出生時你一個人在哭,而所有在旁的在笑,因此請活出你的生命, 當你死的時候,圍繞你的人在哭而你便是唯一在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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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新竹/台北
文章: 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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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實說,我不太清楚為什麼一開始判管訓是錯的?
他之前應該受什麼處罰,應該是看之前的行為, 如果是一些流氓行為,管訓應該是正確的吧? 如果是犯了應受無期徒刑或死刑的罪, 卻只被判管訓,這才能說司法有問題, 不過在這報導中我看不出來. 按照新聞所述, 似乎是 某人犯流氓罪行 -> 管訓 -> 出來殺證人 -> 無期徒刑 為何後來犯殺人罪,可以逆推到管訓的判決錯誤? 是要司法未卜先知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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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6
文章: 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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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抑或說 ..... 司法可以破除人心隔肚皮的限制嘛 ?? 把同理心玩得淋漓盡致的心理學家都沒這種能耐 我們必須承認司法並不完美 .... 光從心理學來看就好 不過殺證人 ..... 我強烈對於洩密者+殺人者的行為不滿 此文章於 2010-06-25 10:38 AM 被 xx12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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