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768
|
人犬團體
是聽不懂人話的 你跟牠們好好說 牠們到了晚上還是會亂吠 春天到了還是會發情 用閹的比較好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733
|
引用:
老實說,我個人不喜歡用這種睥睨的態度來看待支持死刑的人, 彷彿這些人都是低等動物一樣~ 我知道廢死這一方有很多很好的理由跟完整的論述,但不代表就可以因此瞧不起反對的人, 更何況廢死團體可以用極為寬容的態度來看待死刑犯,卻用狹隘的心胸來看待支持死刑的人 甚至受害者家屬(動不動就說人家是報復心態),這感覺有點諷刺耶......... 在下發現許多支持廢死的人在討論時的語氣都很糟,反而更讓人難以接受, 不是要說服人嗎?怎麼會用這種口氣呢? 當然啦~支持死刑的人其口氣很多也好不到哪去 不過他們畢竟是主張用比較"激烈"的方式來實現正義,口氣"激烈"也是可以理解的.... 但以寬容為主張的廢死團體也同樣激烈就有點怪了...... ![]() |
|||
|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215
|
支持~~
管你是誰辦的, 只要理念相同, 就是支持~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5 您的住址: 深海5萬米
文章: 10
|
只舔一夜的傷口就能完全復原嗎?
受害者的家屬用一輩子去記的名字,那些參加者肯用多少時間去記呢? 別只是利用盲目的熱血去達到自己的目的好嗎? 請持續改變目前這個現實給他們看看,要不然這個活動所突顯也只有你而已...... ![]() |
|
|
|
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
引用:
這44名這輩子是沒辦法站著出監獄了(除非被平反),要說不解決掉會造成社會的危害什麼的,似乎說不通。 假如把殺人魔關一輩子,他是殺不到人的,所以我覺得上面的說法不是很充分。 上面說的「不用擔心受怕走在路上被搶被殺被姦」中「被搶」和「被姦」沒有到達判決死刑的門檻,這部份好像沒什麼關係...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5 您的住址: 深海5萬米
文章: 10
|
現在應該先修法讓死刑的執行全別只是在法務部長手上,之後再來討論死刑存廢的問題!
要不然法務部長不敢簽名,說不定他們就在監獄裡頤養天年.... ![]() |
|
|
|
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247
|
百分之二十幾(?)不到的人,堅決主張的意見還顯得比較大聲?
我想百分七十幾的人,有一些代表性的聲音,也不為過吧。 就當作是均衡一下吧。
__________________
簽名檔真是礙眼…還是讓版面乾淨點吧!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8 您的住址: 離題星球喇迪賽人
文章: 145
|
引用:
恩... 您可能有點誤解 我並不是針對那44名死刑犯 而是 死刑沒有廢除 但有人不作為 導致法官也不想判死刑 惡性循環下 死刑只是個擺設 根本沒有震攝力... 被殺害的人數 遠遠大於被判死刑的人數 所以有很多殺人犯 還是在外面趴趴走的 我舉一個例子 16年前殺人棄屍 第一次殺人只被關2年9個月 前陣子 "又" 開槍殺掉女友的吳敏誠 身上背的是第二條人命了 見到律師居然是問 : 我會被判多久? 多久後可以假釋? 這種人才 居然只被求處無期徒刑 如果無期徒刑定讞 表現良好的話呢? 還有 被搶 因為沒有達到死刑門檻 沒錯 所以很多壞人去搶 反正被抓到之前把錢花掉也爽到了 被搶的人又無法追討 只能自認倒楣嗎? 而且被搶還要積極配合 不能反抗 不然歹徒一生氣 順便把人宰了 變成強盜殺人 被害人怎麼辦? 被姦 這更是讓我深惡痛絕 (我建議強姦犯一定要死刑!!) 曾有朋友的女友 因為被姦而自殺 強姦犯呢? 關個幾年就出來了... 關幾年 對應的 是一條生命跟親友永遠的哀痛啊!! 強烈建議 天殺的強姦犯 一定要死刑!!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0 您的住址: 台北縣
文章: 1,455
|
引用:
只要活動主題是我贊同的,我是不想管啥政不政黨的。 不過你提出時間點問題,確實是個疑點。王清峰已下台,新部長還沒上任,就來鬧這活動。這樣新部長就算依法辦理,朱也可以攬功,說是自己逼他做的。 我的確對朱學恆的人品有疑問,比如以前他有批評過慈濟到處登記商標,欺負大愛計程車的事,當初是滿欽佩他的,沒想到過一陣子,他網站上就看不到那篇文章了,實在是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0 您的住址: 台北縣
文章: 1,455
|
引用:
台灣法律規定同性質的協會不能有兩個 所以官方有了,就算沒做事,民間也不能再成立一個.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