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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6
文章: 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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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警員做不好,連累中隊長,中隊長做不好,連累大隊長,大隊長又連累局長,一層層追究責任。 大家同坐一條船,出了事誰也跑不掉。 與其自下而上垮台,不如自上而下壓台 隨著一聲令下,各級官吏紛紛動員起來,不問理由,不問藉口,必須完成任務。 於是順序又翻了過來,局長壓大隊長,大隊長壓中隊長,中隊長壓警員,警員… 就算抓不到真兇,事情還是硬得了結 哪~~警員該讓誰倒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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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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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採集證據程序不合法不等於被人冤枉 警察不等檢察官許可,自已錄到關鍵証據 結果因程序問題判無罪 但事實上的確是他幹的,只不過採集證據程序不合法 程序合不合法跟是不是被人冤枉 此兩者不可混為一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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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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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現行的狀況下 警員把人移送就有績分 但,移送10件有10件成立,跟移送10件只有1件成立 績分是一樣,而且後者還不會被處罰 警員以亂槍打鳥方式 造成民眾困擾和檢察官工作量大增卻都是在處理垃圾 只有獎勵沒有處罰的亂象 閣下覺得如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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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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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但是採集證據程序不合法背後就包含有栽贓的可能性(不論在不同案件不同情況中可能性是大是小), 由於疑點歸於被告人, 所以對被告人有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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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08
文章: 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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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老兄,看來你是上帝,目賭了整個事件的過程,敢斬釘截鐵說是他幹的,李昌鈺博士都不認為是他幹的了 基本上很多和 OJ 有利的證據都被那些白人警察湮滅,甚至有些證據還可能是被「刻意」弄出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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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08
文章: 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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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件事沒那麼簡單的,有興趣的可以去找李昌鈺的書來看,看看什麼才叫司法黑暗,如果台灣司法黑暗程度是十分,那美國就是一百分 美國警察可以無所不用其極,不論正義公理刻意去定罪一個人,只因為他是黑人 此文章於 2009-11-22 04:45 PM 被 鄉長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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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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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上文說: 採証程序不合法,不代表被人冤枉 你可以直接推論為: 我斬釘截鐵說是OJ幹的 明明兩件事是風馬牛不相干,也可以被你扯在一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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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5
文章: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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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時候就需要傳說中的神器
孽境台 包你無所遁形,百口莫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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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6
文章: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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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哪裡買的到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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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Apr 2001
文章: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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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台端跟一些民選首長一樣,以為辦案像工廠,加班就會有效果? 有些案子,投入資源再多,破不了就是破不了; 況且叫第三者(警察)來賠被害人,這是什麼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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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行無常,諸法無我,涅槃寂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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