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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azs
Junior Member
 
topazs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4
文章: 821
引用:
作者chk
事情搞大了..受害的是小孩子吧

事情搞不搞大
小孩子都是會受到傷害了
事情鬧大
也許對情況會有幫助也不一定

像我家當時就應該鬧大一點
     
      
__________________

師:幫我想條更毒的計畫,幹掉他們 ! 徒:師傅,恕徒兒駑鈍,你的武功不在他們任何人之下,為何要用如此方式 ? 師:沒有任何理由,這是我的風格 !
徒: :.......(師傅,你實在太瞎拉 )

此文章於 2008-03-04 06:36 PM 被 topazs 編輯.
舊 2008-03-04, 06:30 PM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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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azs離線中  
跛豪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海盜王國
文章: 766
Talking

篤行國小後年五班李佳柃........天書好像這樣解碼的...=.=
以上文字沒什意義,請別亂猜,感謝。
 
舊 2008-03-04, 06:43 PM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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跛豪離線中  
DragonQuad
Major Member
 
DragonQuad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187
引用:
作者marks
其實最有資格發言的就是您了
可以用學長的角度來發表心得告戒菜鳥們了
可以偷偷的問一下好吃嗎?


當然好吃 但沒事最好別作這種事 CP值不高啦 容易出意外 我也有些後悔
__________________
ABK ABK YT CHANNEL
舊 2008-03-04, 06:46 PM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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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Quad離線中  
acetyl
*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236
引用:
作者色即是空
釋字第 509 號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


根據第三項但書,涉及他人私德且與公共利益無關者雖然可以證實為真仍會觸法請小心

刑法310條 加重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舊 2008-03-04, 06:52 PM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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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etyl離線中  
yaj
Major Member
 
yaj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Feb 2007
您的住址: 錢櫃
文章: 136
引用:
作者DragonQuad
當然好吃 但沒事最好別作這種事 CP值不高啦 容易出意外 我也有些後悔


...CP值不高 沒圖沒真相
舊 2008-03-04, 07:14 PM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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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j離線中  
色即是空
*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7
您的住址: 琉璃仙境
文章: 45
引用:
作者acetyl
根據第三項但書,涉及他人私德且與公共利益無關者雖然可以證實為真仍會觸法請小心

刑法310條 加重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如果是台灣人精心策劃叫人從國外替他發文,台灣警察管的了嗎
我這是假設啦

我的意思是如果真的有人用這種方式報復他或陷害他
假設他是受害者,整件事都是捏造的,但貼文者是在國外
他有什麼自保方式嗎

如果電信警察查ip結果發文地點是大陸或澳門,還會有什麼後續嗎

mobile01 的感情與生活,有些看了真的......

此文章於 2008-03-04 07:53 PM 被 色即是空 編輯.
舊 2008-03-04, 07:50 PM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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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即是空離線中  
Earstorm-2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944


我第一個感到厭惡的不是那個婚攝.
而是那個出軌的新娘, 真的是挺隨便的.

而且在那個時刻選擇出軌, 啊哩勒, 厲害.
舊 2008-03-04, 09:30 PM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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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rstorm-2離線中  
ymg
*停權中*
 
ymg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01
您的住址: 想回火星去
文章: 4,600
引用:
作者acetyl
根據第三項但書,涉及他人私德且與公共利益無關者雖然可以證實為真仍會觸法請小心

刑法310條 加重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這樣看來好像台灣的新聞報章媒體都得被關了.........
舊 2008-03-04, 11:06 PM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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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mg離線中  
令人心冷的一刻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7
文章: 0
[QUOTE=sanitarium]然後心裡就唱著:感覺對了我要出發,用我自己的x趴~~阿阿。
[QUOTE]
大哥你還真厲害, 記得孫燕姿的超快感的歌詞
舊 2008-03-05, 07:10 AM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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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心冷的一刻離線中  
verychiang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2
文章: 27
怎麼現在居然是前妻出來道歉啊?
是因為受到壓力改口?還是真的是抹黑呀?
越看越糊塗了
http://verywed.com/forum/read.php?f...75638&t=1275638
舊 2008-03-05, 08:41 AM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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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ychiang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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