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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erscalar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2
您的住址: 光碟托盤
文章: 1,495
引用:
作者gstyle
再吵有用嗎??/
實際抵制下去.或者去革命吧.

台灣需要的很可能是革命
     
      
舊 2006-02-14, 11:51 AM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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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erscalar離線中  
albert@46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419
昨天泰山站在交通尖峰時段,派出雙人收費,五個半小時過了六千八百多輛車,平均每車過站時間是二點九秒,與ETC車道的二點三秒相差無幾了。
 
舊 2006-02-14, 11:55 AM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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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bert@46離線中  
lu2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1
文章: 25
引用:
作者daimler_10
如果問題出在系統業者而
扣不到錢,補繳不用手續費!!

除非你儲值金額不足或是沒電了
才會收手續費!!

切∼如果系統業者出問題,應該是業者全額吸收吧?!
就算不用手續費;補繳浪費的時間和油錢不用算嗎?
錯在業者,就該業者負全責!

總之就是抵制到底就對了啦!
就算國道客運全用,讓他僥倖通過三個月4%使用率的門檻
到明年的今日,絕對要讓他達不到16%,一天罰50萬罰到爽!
搭給貢厚嗯厚啊?厚∼∼
__________________
子曰:三人行必有我溼焉
孫子曰:以下溼對上溼
姑蘇慕容:以彼之溼,還溼彼身
舊 2006-02-14, 12:30 PM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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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2離線中  
dolphus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476
引用:
作者daimler_10
通過收費站40Km/h的法令限制是從第一條高速公路誕生時就有的了!!
罵要罵政府的立法機關,請他們快快修法!!!!

這和機器的性能無關!!

PS.記得測試階段時有用150Km/h的時速,是OK的!


看吧∼可以暫緩就是可以暫緩,管他法律規定是怎麼樣,

只看主政者怎麼想...把一切歸諸於法律...

切∼太不瞭解台灣的社會了

ETC上路/不罰了?!ETC車道超速罰否 郭瑤琪:暫不告發 寄給朋友  

【東森新聞報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Yahoo!奇摩民調中心

國民黨主席馬英九在歐洲演講時,主張兩岸加東協十國,要在2010年前,仿效歐盟,建立結構性及永久性的共同市場,請問您同不同意這項主張?
前往投票 | 觀看目前投票結果



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ETC上路後,民怨不斷,除了車上裝置E通機的速度太慢,還限制車子通行ETC車道時速不得超過40公里,完全和電子收費快速便利的精神矛盾。

交通部考量輿論,目前暫時先不寄出超速罰單。

國道電子收費惹民怨,誤闖車道一張罰單就是三千元,許多立委紛紛向交通部長郭瑤琪陳情,抨擊政策太不合理。

交通部釋出善意,如果駕駛人不是惡意闖入BETC車道,將不會開單告發,而這項補救方案將在行政院同意後宣布實施。

根據高公局統計,ETC開通前三天,通過ETC車道時速超過40公里的違規車輛有將近三千輛次,警方目前還沒有寄出任何超速罰單,未來會不會寄?還要等交通部請示行政院後決定。

交通部明(15)天將向行政院專案報告,預計收費站速限四十公里和E通機使用率低,都將是檢討重點
http://tw.news.yahoo.com/060214/195/2upsi.html

此文章於 2006-02-14 01:44 PM 被 dolphus 編輯.
舊 2006-02-14, 01:42 PM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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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lphus離線中  
Earstorm
*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5
文章: 139
沒有政府的縱容, 哪裡來這種財團, 大家不會是沒有發現這一點吧...

就算之後換個財團也是換湯不換藥, 有差別嗎?
舊 2006-02-14, 02:22 PM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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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rstorm離線中  
Ibiza
Junior Member
 
Ibiza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3
文章: 943
這劉文雄還真愛作秀
明明就違法了
還要凹到沒用的郭瑤琪同意超速可以不罰
這是什麼爛官員、爛立委啊
法律都是訂假的喔!呸!

此文章於 2006-02-14 03:16 PM 被 Ibiza 編輯.
舊 2006-02-14, 02:38 PM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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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biza離線中  
Palpatine
Amateur Member
 
Palpatine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30
引用:
作者dolphus
看吧∼可以暫緩就是可以暫緩,管他法律規定是怎麼樣,

只看主政者怎麼想...把一切歸諸於法律...

切∼太不瞭解台灣的社會了

所以台灣永遠是以人治國而不是以法治國........
當一個國家的政府、民代、民眾都把該國的法律想遵守就撙守
不想遵守的時候去不去撙守的東西的時候

那這個國家八成已經是爛到沒救了.......

此文章於 2006-02-14 02:52 PM 被 Palpatine 編輯.
舊 2006-02-14, 02:38 PM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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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lpatine離線中  
luketeng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1
文章: 343
這就好像世足賽,對上南韓隊你還要小心裁判,還有觀眾席上的暗箭.
舊 2006-02-14, 04:57 PM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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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keteng離線中  
林才元
Basic Member
 
林才元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Feb 2002
您的住址: 台灣高雄鳳山五甲
文章: 18
引用:
作者samwu995
台灣的法令應該是行政院提出修改版本
再送交立法院審查通過吧

應該不是只有行政院可以提出吧
立法委員們自己也是可以提出的
立法程序
引用:
提案是立法的第一個步驟。提案的來源為: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立法委員符合組織法規定之黨團。至於預算案之提出,則專屬於行政院。

提案先送程序委員會,由秘書長編擬議事日程,經程序委員會審定後付印。程序委員會置委員三十六人,由各政黨(團)依其在院會席次之比例分配,每一政黨(團)至少一人。院會審議法案的先後順序,由程序委員會決定。

政府提案或委員所提法律案列入議程報告事項,於院會中朗讀標題(一讀)後,即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或逕付二讀。委員提出之其他議案,於朗讀標題後,由提案人說明提案旨趣,經大體討論後,依院會之決議,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預算案於交付審查之前,行政院院長、主計長及財政部部長應列席院會,報告施政計劃及預算案編製經過並備質詢。

委員會審查議案時,可以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列席就所詢事項說明事實或發表意見,以供委員參考。議案審查完竣後,提報院會討論。審查會出席委員若不同意審查會之決議時,得當場聲明保留院會發言權,否則即不得在院會中提出相反之意見。法律案交付審查後,性質相同者可以併案審查;但已逐條討論通過之條文,不能因併案而再行討論。 各項提案若於該屆委員任滿時,尚未完成委員會審查程序者,下屆委員不予繼續審議。

各委員會為審查院會交付之議案,得依規定舉行公聽會,邀請相當比例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事表達正、反意見,並將其意見提出報告,送交本院全體委員及出席者,作為審查該案之參考。委員對於法律案、預算案部分或全案之決議有異議時,得依法於原案表決後,下次院會散會前,提出復議動議。復議動議經表決後,不得再為復議之動議。

二讀會討論經各委員會審查之議案,或經院會決議逕付二讀之議案。二讀時先朗讀議案,再依次進行廣泛討論及逐條討論。二讀會是相當重要的一個環節,對於議案之深入討論、修正、重付審查、撤銷、撤回等,均是在這個階段做成決議。經過二讀之議案,應於下次會議進行三讀;但出席委員如無異議,也可以繼續三讀。

三讀會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及其他法律相牴觸外,只得為文字之修正。立法院議事,除法律案、預算案經三讀程序議決外,其餘議案僅需經二讀會議決。

完成三讀之法律案及預算案經院長咨請總統公布並函送行政院。總統則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或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規定之程序,由行政院移請立法院覆議。

行政院對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之全部或一部分如認為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應於該覆議案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遇休會期間,則應於七日內舉行臨時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於院會報告事項前提出,隨即由主席報告院會,不經討論即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時後,即應審查並報院會表決,全案應於四十八小時內完成,否則視為不通過。不信任案之表決,以記名投票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方為通過。處理結果,應咨送總統。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
舊 2006-02-15, 09:17 AM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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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才元離線中  
dolphus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476
引用:
作者林才元
應該不是只有行政院可以提出吧
立法委員們自己也是可以提出的
立法程序 (http://www.ly.gov.tw/ly/01_introduc...ItemNO=01010900)


立法委員只有助理,行政院有一堆專家學者可以周密的訂立法律,

由行政院提法,立法院修正是比較可行的。
舊 2006-02-15, 09:32 AM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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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lphus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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