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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l 2002
文章: 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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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如果證人是我的朋友的話應該不能算公正第三人囉, 不知道現在有沒有辦法請警察調查看看能不能找到當天也在場的其他人 引用:
我想他應該是沒寫, 不起訴處分輸上面有寫到他筆錄的一部分, 他只有提到我是被他所查獲,而且我已經走出店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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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02
文章: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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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不報警,遇到這種人以暴治暴不是永久的辦法,找警察比較好吧..
相信那些人碰到警察就沒屌屁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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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臺北市
文章: 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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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如果您與您願意出面作證人的朋友皆剛滿18歲未滿20歲,您可以無需監護人同意即能提出告訴 您願意出面作證的朋友之證辭,亦有相當法律效力..... 引用:
不起訴處分書上面只有寫到他筆錄的一部分而已........ 總之 記得,得饒人處且饒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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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l 2002
文章: 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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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了解,希望他當時也有想過這句話。 請問這個是要到法院提出民事訴訟嗎? 或是報警處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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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臺北市
文章: 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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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60124網友,
如果您第一次因此涉嫌偷竊案所做之警局筆錄,筆錄上確實有明確記載他向您要求五十倍金額 然後就看不起訴處分書上面怎麼寫了 如果不起訴處分書上面有確實有明確記載他向您要求五十倍金額,且,要不然他扭送您進警局云云(不起訴處分書上面這樣子寫的可能性實在不大),而且,您掌握一位願意出面作證的朋友亦為剛滿18歲,應該可以私下叫該商店向您道歉了,因5/24和6/10那天到地檢署開偵查庭,您的走路工和車馬費,或者叫該商店登報向您道歉了........ 如果該商店堅持不道歉,一定要法院見,而您又有辦法找到當天也在場的其他願意出面作證的證人,您可以到法院自訴(自訴一定要有律師)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民國 92 年 02 月 06 日 修正) 第 3 條 本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 第 37 條 自訴人應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 前項代理人應選任律師充之。 中華民國行政院法務部網頁: http://www.moj.gov.tw/f4_frame2.htm 如何選任律師並保障您的權益,避免受騙 一、依現行律師法規定,律師必須登錄在當地法 院的律師名簿並加入當地律師公會後,才能 以律師的名義受您的委託在當地法院辦理訴 訟事件。 二、依現行律師法規定,不具律師資格之人不得 為了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若有人沒有律師 資格,卻向您表示可為您辦理訴訟事件(例 如代撰訴訟上書狀),並向您索取費用,請 加以拒絕並即向各地方法院及檢察署之政風 室、法警室或書記官長室檢舉,以保障您的 權益。 三、若有人向您表示他是律師或表示他有聘請律 師擔任顧問(或見證人),除要求他出示律 師證書正本或告知律師證書字號外,請立即 使用本系統查詢有無該名律師,並進一步向 各地律師公會查詢該律師的事務所地址及電 話,向該律師本人確認有無其事,以避免有 心人士冒用律師名義詐騙您的財物。 四、凡具我國律師資格之人,必持有本部頒發之 律師證書,其識別方式如下: 1.本部所發律師證書上均書寫律師本人之姓 名、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字號。 2.本部律師證書字號上均冠有頒發證書之年 度,且現行證書號碼只有四碼─例如:九 十年台檢證字第0000號。 3.本部所發證書均蓋有本部關防大印且貼有 律師本人照片(照片上均有加蓋鋼印)。 小弟忘了告訴s60124網友,該商店又不欠您什麼........真要錢,要告刑事,附帶民事賠償 (刑事部份一定要勝訴才有所謂的附帶民事賠償 ) 單提出民事訴訟也是可以啦(因5/24和6/10那天到地檢署開偵查庭,您的走路工和車馬費,但是法院未判決該商店污告,所以沒有什麼錢) 此文章於 2003-07-02 02:15 AM 被 PPPPP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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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1
文章: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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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唸國小及國高中的時候,不知為何總是會認識幾個講"義氣"的同學,講
義氣的同學似乎比較好相處,再加上自己的表現也是中規中矩的,同學認 識久了以後就會了解彼此的為人,這樣子自然就沒有人會為難我了,只是 不知道現在的校園裡是不是仍舊像以前一樣講"義氣"。我覺得如果遇到真正 蠻橫不講理的還是以正常的管道解決較好,例如學校師長`對方家長,甚至 循法律途徑,若還是沒有辦法,相信前面已有許多人提出解決之道了。 此文章於 2003-07-02 03:28 AM 被 mg5mg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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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Dec 2000
文章: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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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以前碰到的狀況也是這樣.全部都是我認識五六年的朋友.被邀在一起說要打一個很囂張的人.那個人是我. ![]() 哨音一響,就地解散. ![]() 不過,以後我的小孩碰到的不知道是什麼狀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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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l 2002
文章: 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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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其實我也只是想要他登報或用其他方式證明我的清白, 不然因為這件事情,我現在去到NOVA感覺都怪怪的, 畢竟那天不少店家(人)都看到我被警察帶走,雖然沒用銬的, 至於賠償金,因為那個東西本來就沒值多少錢, 所以我也沒想過要賺他的賠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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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臺北市
文章: 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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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點不在於是否有用銬的,也不在於被警察逮捕帶走,更不在於那天不少NOVA裡面店家(人)是否都看到警察逮捕過程,以NOVA裡面店家遇到偷竊案件而言,店家一時情急之下先大聲嚷嚷,有賊、抓賊,或者亂嚷嚷成,有強盜、抓土匪之類在客觀上達到貶損他人的社會評價,然後店家扭送竊盜嫌疑犯到警察局,店家尚未完全構成誹謗罪和公然侮辱罪。
重點跟那個東西本來值多少錢,也沒什麼關係 您現在手上的那一份不起訴處分書,代表的是,您因5/24和6/10那天到地檢署開偵查庭,您的走路工和車馬費該由那個NOVA裡面店家付,但是法院尚未判決該商店污告,所以,您拿不到被那個NOVA裡面店家污告的法律上之精神撫慰金 現在,就看您是否有辦法找到當天也在場的其他願意出面作證的證人(NOVA裡面隔壁店家或店員),或者是其他物證,足證您當時曾經被該店家恐嚇........ 重點在於如何證明您當時曾經被該店家恐嚇........ 台北NOVA總公司連絡電話:TEL:(02) 2516-1234 傳真:(02)2516-1200 台中NOVA電話:(04) 2325-8899 傳真:(04) 2323-9133 若您有對NOVA館內廠商有任何的申訴事件,請與NOVA公司聯絡,NOVA公司會協助NOVA館消費者維護權利!!! 其實您已掌握一位願意出面作證的剛滿18歲朋友,已經可以叫該商店登報向您道歉了....... 此文章於 2003-07-02 09:39 AM 被 PPPPP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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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l 2002
文章: 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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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請問我現在應該先去找該店家要求他道歉還是先找NOVA總公司的協助?
而證人是我的朋友,會不會被法官認為證詞不足採信或是我跟他串供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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