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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ff6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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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2
您的住址: 台灣屏東
文章: 2,563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strong

~恕刪
而 "台灣有代理, 就不能輸入" 這句話, 似乎說不通, 例如 Benz 汽車台灣有代理, 也有貿易商以平行輸入合法進口販售~~

PS, 侵權的主張, 應該是著作權人本人, 而非代理商, 因此, 得利只能建議 or 偕同原著作權人, 對未經同意輸入的行為興訟, 得利並不能主動為之 ... 因此, 若處處依 "代理" 的角度來思考問題, 法律上是說不通的!!


大哥...你好像有點搞不清楚...這裡現在是討論"著作權法"...
汽車應該不適用於我所引用的問答裡...

還有請注意我引用的第二個問答...

Q:關於禁止真品平行輸入,所謂未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不得輸入。
該著作權人是日本原作者或是臺灣的代理商??

A:關於禁止真品平行輸入,所謂未經過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不得輸入。
該著作財產權人包括是日本著作財產權人及其臺灣的獨家代理商


台灣的獨家代理商一樣是算著作財產權人...所以它也能主動提起訴訟...

有錯的話請指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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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 can buy a House ,But not a Home
It can buy a Bed,But not Slee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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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 can buy you a Book,But not Knowle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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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 you see money isn't everything.
I tell you all this because I am your Friend,
and as your Friend I want to take away your pain and suffering.....
so send me all your money and I will suffer for you.
A truer Friend than me you will never find.


CASH ONLY PLEASE
舊 2003-04-05, 12:50 PM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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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ff641125離線中  
Braveheart
Major Member
 
Braveheart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01
文章: 290
著作權法 旨在保障 創作 著作物 如果 過度保護則會阻礙 智慧 散撥 及 提昇
所以才有 像微軟事件 反而有被告之虞 我國想提昇國際聲譽 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 如果用放大鏡式 來解釋 解讀 修改 我們的 著作權法 是不是 笑掉國際
大牙 , 什麼叫 須經 著作權人同意 方可 進口買賣 難不成 我的錢 不是錢 跟
人家買東西 還要 著作權人同意 有誰賣東西 還得準備 問 能賣誰的道理呢?

不知這次的修法 會不會開公聽會 ??? 如果真的把這法修下去 我看不只是
dvd , book , cd , game 任何 著作物 創作物 都會受牽連呢
 
舊 2003-04-05, 02:05 PM #62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Braveheart離線中  
jeff641125
Golden Member
 
jeff641125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02
您的住址: 台灣屏東
文章: 2,563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Braveheart
著作權法 旨在保障 創作 著作物 如果 過度保護則會阻礙 智慧 散撥 及 提昇
所以才有 像微軟事件 反而有被告之虞 我國想提昇國際聲譽 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 如果用放大鏡式 來解釋 解讀 修改 我們的 著作權法 是不是 笑掉國際
大牙 , 什麼叫 須經 著作權人同意 方可 進口買賣 難不成 我的錢 不是錢 跟
人家買東西 還要 著作權人同意 有誰賣東西 還得準備 問 能賣誰的道理呢?

不知這次的修法 會不會開公聽會 ??? 如果真的把這法修下去 我看不只是
dvd , book , cd , game 任何 著作物 創作物 都會受牽連呢


沒辦法...這就是所謂 利益輸送 條款...
希望能搞大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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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3-04-05, 02:22 PM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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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ff641125離線中  
two2
Junior Member
 
two2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00
您的住址: 台中市西屯區
文章: 751
如果需要聲援的話
到時後到網站號召一下
__________________
開悟之後仍有沉淪的可能
舊 2003-04-05, 07:59 PM #64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two2離線中  
Crazy Dog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1
您的住址: 南崁
文章: 108
關於這次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的修正條文以及立法理由,各位可以到此參考:
http://www.moeaipo.gov.tw/copyright...26/草案條文.doc

而關於大家關注的第87條
其第二款修改的理由如下:
修正現行條文第二款,將著作權與製版權分款規定。於第二款規定製版權部分,依現行條文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並刪除意圖營利而交付之規定。
所以第二款變成專門規範盜版品了,只要將盜版品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即使不是為了營利,也算侵害著作權………好像還蠻合理的
增列第六款的理由如下:
增訂第六款,現行條文第二款有關著作權部分移列本款。按一般散布著作之方法不外買賣、出租或出借。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已就出租權加以規定,此次修正亦於修正條文第二十八之一納入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著作之散布權,僅剩以出借之方式散布之情形未予保護;又對於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散布(包含移轉所有權、出租、出借等各種情形)而公開陳列或持有(包括輸出入階段之持有)者,亦有規範之必要,爰予增訂。
哇咧……原來是連「出借」也要管了……天啊,借書、借dvd給別人看也違法喔?!………覺得很不合理

關於最受爭議的第四款,除了應該同時參照第87條之1外,有無構成侵害著作權還應該與第28條之1(新增)、第59條之1(新增)、第65條(修正)做一併的考量
第28條之1是指著作權人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的散布權
第59條之1是指「散布權耗盡原則」,用來調和著作財產權人的散布權與著作物所有權人物權間之關係。簡單的說,就是著作權人將作品賣給某甲之後,某甲要如何處分這件作品他就不能干涉,因此某甲可以任意將該作品任意賣給任何人
如此說來,自amazon網購dvd就不構成侵害著作權了,因為amazon支付金額給著作權人之後就取得了dvd的物權,amazon要將dvd賣給ROC的某乙,著作權人不能干涉
不過這個數量不能太大,因為太大的數量會形成「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的重大影響(參照現行第65條第四款),還是算侵害著作權(所以對同一部dvd辦理團購可能構成侵權,而分別購買應該就不會)

以上小弟粗淺見解,還望有唸相關法律的大大指正
舊 2003-04-06, 02:42 AM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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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azy Dog離線中  
cwj51688
Elite Member
 
cwj51688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Sep 2000
您的住址: 高雄市
文章: 7,045
而關於大家關注的第87條
其第二款修改的理由如下:
修正現行條文第二款,將著作權與製版權分款規定。於第二款規定製版權部分,依現行條文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並刪除意圖營利而交付之規定。
所以第二款變成專門規範盜版品了,只要將盜版品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即使不是為了營利,也算侵害著作權………好像還蠻合理的

A:說到重點了,如果是專門為規範盜版品,那絕對無可厚非,雙手贊成!但在現實的日常生活中著作權官司裡,該條款並不一定作如是解讀,這也是司法蟑螂為所欲為,行斂財之實的模糊地帶,這裡的網友應該比一般人都常聽到誰又把一區片藏起來了,在著作權官司實例中有太多非三區的真品被國內當成盜版品辦,被控方常不堪長期的司法訴訟,最後選擇私下和解賠錢了事!你說怪不怪,真品居然能當盜版品處理,理由是非他們代理下自家所出的產品,皆視同盜版處理,大家說可不可笑!再回來談『現行』的條款如果說是為了對付商家,那麼修正條款中把意圖營利刪除,是不是也隱喻著一般平民百姓擁有他區真品時也將處於人人自為中,所以我們的解讀跟官司現實判例中常大有出入,這也就是模糊地帶,要徹底解決這些惱人的問題,最有效的方法便是開放真品平行輸入,只是有多少人能抵擋的住財團的壓力呢?

增列第六款的理由如下:
增訂第六款,現行條文第二款有關著作權部分移列本款。按一般散布著作之方法不外買賣、出租或出借。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已就出租權加以規定,此次修正亦於修正條文第二十八之一納入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著作之散布權,僅剩以出借之方式散布之情形未予保護;又對於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散布(包含移轉所有權、出租、出借等各種情形)而公開陳列或持有(包括輸出入階段之持有)者,亦有規範之必要,爰予增訂。
哇咧……原來是連「出借」也要管了……天啊,借書、借dvd給別人看也違法喔?!………覺得很不合理

關於最受爭議的第四款,除了應該同時參照第87條之1外,有無構成侵害著作權還應該與第28條之1(新增)、第59條之1(新增)、第65條(修正)做一併的考量
第28條之1是指著作權人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的散布權
第59條之1是指「散布權耗盡原則」,用來調和著作財產權人的散布權與著作物所有權人物權間之關係。簡單的說,就是著作權人將作品賣給某甲之後,某甲要如何處分這件作品他就不能干涉,因此某甲可以任意將該作品任意賣給任何人
如此說來,自amazon網購dvd就不構成侵害著作權了,因為amazon支付金額給著作權人之後就取得了dvd的物權,amazon要將dvd賣給ROC的某乙,著作權人不能干涉
不過這個數量不能太大,因為太大的數量會形成「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的重大影響(參照現行第65條第四款),還是算侵害著作權(所以對同一部dvd辦理團購可能構成侵權,而分別購買應該就不會)

A:不要說團購啦!想要為自己多買一片留著,在修正條款中都有可能讓你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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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斷持續學習,不斷保持懷疑
才能不斷成長,成就豐富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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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3-04-06, 11:34 AM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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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wj51688離線中  
jeff641125
Golden Member
 
jeff641125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02
您的住址: 台灣屏東
文章: 2,563
我詢問了我表弟相關法令後...他給我的答案如下..

其實在著作權法中有對第八十七條不適用之規定,
依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二款:「為供非營利之學術、教育或宗教機構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或為其圖書館借閱或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視聽著作以外之其他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制物,並應依第四十八條規定利用之。」
第三款「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者。」
而所謂一定數量係由內政部公布(有可能會變更,可先查詢),
第二款情形數量為五,第三款情形為一。
而你說的情形,如果所帶回的是正版的,數量亦未超過內政部所公布之數量,那就不會違反著作權法,如果是盜版的,那就當然違法了。
再來是錄影帶、DVD等,即使合法帶回,如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公開播映或放送,但可將該合法重製物出售(非銷售)、出借、出租,
但如果是CD、錄音帶、電腦程式,則例外亦不得出租。


字體放大的部分我還是有些疑問...如果照這樣說...
我們自己網購回來的DVD不就可以出租了??
這個問題我表弟還沒回答我...等有消息再跟大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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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H ONLY PLEASE
舊 2003-04-06, 01:21 PM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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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ff641125離線中  
si3568i
Master Member
 
si3568i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Feb 2002
您的住址: 楓葉與霜晶的華爾滋
文章: 1,862
我一直在想這一個問題

我一直在想這一個問題,為何台灣市場水或充斥,從家電到3C,從電器到汽車。唯獨這影音光碟不一樣。想來想去.....哦!!原來這兩者的差別是『保固服務』,影音光碟幾乎不需要保固服務(或是騙商不想做....,看看哈力34特、黃疸少女與殘障時光車在R3所遭受的待遇吧!』,在不認真做片子又怕別區產品衝擊本區利益下,當然希望鎖國啦!

因此不長進的騙商要使十二分力讓一切水貨公訴罪化降低利益所遭受的衝擊,防堵任何傳播途徑以求最大利益
__________________
舊 2003-04-07, 02:03 AM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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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3568i離線中  
strong
Elite Member
 
strong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Andrew Blake 的攝影棚
文章: 9,201
回覆: 我一直在想這一個問題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si3568i
我一直在想這一個問題,為何台灣市場水或充斥,從家電到3C,從電器到汽車。唯獨這影音光碟不一樣。想來想去.....哦!!原來這兩者的差別是『保固服務』,影音光碟幾乎不需要保固服務(或是騙商不想做....,看看哈力34特、黃疸少女與殘障時光車在R3所遭受的待遇吧!』,在不認真做片子又怕別區產品衝擊本區利益下,當然希望鎖國啦!

因此不長進的騙商要使十二分力讓一切水貨公訴罪化降低利益所遭受的衝擊,防堵任何傳播途徑以求最大利益



點到代理商的 "要害" 囉!!
舊 2003-04-07, 09:03 AM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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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離線中  
Elsen
Powe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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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1
您的住址: 新住所適應中
文章: 641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jeff641125
恕刪
再來是錄影帶、DVD等,即使合法帶回,如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公開播映或放送,但可將該合法重製物出售(非銷售)、出借、出租,
但如果是CD、錄音帶、電腦程式,則例外亦不得出租。

過去在上資訊相關法律時
原本的著作物是很單純的,就是書籍、錄音帶、錄影帶等
但後來科技進步又加入了電腦相關的著作物
這讓當時立法的諸公相當頭大(也許他們大概根本不暸電腦是什麼)
後來聽從相關人等(廠商居多吧)的建議
把一些重製容易的製作物當成特例
書可以出租,因為一般人家裡不會有影印機(犯罪工具)
CD、錄音帶、電腦程式等因為容易Copy,所以被排除在外
甚至有被嚴格要求的傾向(屈服於廠商的***威)
所以Game較不容易利用網路購買的原因在此

現在回頭來看這裡比較關心的DVD
如果有人主張DVD屬於電腦程式
(廣義的說起來它的確是,可利用電腦播放、以數位資料儲存)
那麼未來我們連租都不行
這個情況發生的機率應該是零,除非廠商想要同歸於盡
既然如此,DVD我們可以將他歸類為等同錄影帶的產品
真品平行輸入比較難界定的是「輸入」這個行為
以個人名義購買屬於「輸入」嗎?或者指的是進口、販賣、批發等行為
因此又出現了「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者。」
其實不難看出其實我們的著作權法一直挖東牆補西牆
現今會不會再次屈服廠商的***威,出現DVD的例外條款
前景實在很令人擔憂
而所謂的專業問政,似乎從未出現在立法與修法中
__________________
幾年來…轉變還真是大…………

此文章於 2003-04-07 10:45 AM 被 Elsen 編輯.
舊 2003-04-07, 10:40 AM #70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Elsen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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