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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an 2000
文章: 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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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各原發文者啊.....你把我文章引言......我有權對你收取使用費喔.........你沒有經我同意喔.........你犯法喔.........你偷竊喔........我的文章要經過我蓋章喔......你這樣用我的文章pcvd有營收喔........以後你發言.....我會看著 你喔,你最好是繼續掰喔......就不要用成語喔......以後的發言最好是不要有人身攻擊喔.....你罵我小白吃.....那小白吃的版權是誰的啊,那你要取消嗎?......那這樣你又犯法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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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讓清風帶走一絲煩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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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文章: 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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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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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文章: 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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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呀~ 你還是提不出證據嘛
引用:
自己的檔案到網路下載..你管我ㄚ, 法律沒規定我不能這樣做吧? 重視智財權的人為什麼不能把檔案留存? 你覺得不合理? 那是你世面見得少, 被我故意套你進來當笨蛋的啦 ![]() 在法律賦予的權利下, 我做的這些合乎一切規範, 不行ㄚ? 而你, 要提出我侵犯Chicago著作權的證明啦(自己做的也侵權?)~ 還駁回~ 你再提不出證據就會愈來愈糗了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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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文章: 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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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上傳時間: 前天早上. 其他的你自己去想辦法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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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文章: 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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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檢舉喔, 你的權利我不干涉; 引用你的文章? 哈哈~去看看網路相關著作權規定吧! 只要有附上原發表人ID, 就不算違法, 你懂不懂啊? 還收錢咧~ 你去路邊收大便比較快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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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公館...
文章: 1,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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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依照正常人的方式來解讀著作權法第41條, 或許有錯也不一定
如果您對41條有疑義, 在這裡爭論不休是得不到你想要的答案 不妨上智財局的網站請他們幫你解答, 那邊有專業的人士來為您服務 如果您的解讀是正確的, 那你就直接寫Mail或是PM找站長看要怎麼解決 真的不行的話, 法院的大門會為你打開, 該怎樣就怎樣囉!!! 對了!!!既然你這麼熱心幫大家爭取, 如果有進一步的消息也要記得通知大家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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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文章: 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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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謝謝指點 不過 再說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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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公館...
文章: 1,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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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既然如此就證明你根本是來鬧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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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Nov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寂寞部屋三十一號房
文章: 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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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沒錯~我是世面見的少,也蠻笨的 只是我的疑問及覺得不合理的地方應該也是許多人有疑問的地方 至於會不會越來越糗,我一點都不在乎 ![]() 提出的證據您老又視若無睹 合理的疑問又被您老當笨蛋 柿子挑軟的吃 話不要看一半 您老人家不是說 {笨喔 那是我自己做的, 全球除了我之外沒人敢說那是他做的( 看一下檔案建立時間吧 ) 那我自己下載不行啊?} 小弟不是回應 [抓個舊的影像檔,改個名子,無聊的話在用影像編修軟體修一下 那我也會,建檔時間還不是舊檔案的時間 此證據無效] 所以....... 請作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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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路過...故我在.... asopp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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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文章: 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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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ㄟㄟ, 我又不是不去找, 忙一點不行啊, 都謝謝你指點你還給我 ![]() 那我也 ![]() 主要是站方要出來說明的吧, 會員應有得知說明的權利吧? (不知道是做什麼大生意,忙到避不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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