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1,730
					
				 
				 | 
	
	
		
		
		
									  
 引用: 
	
 台灣的司法就是這樣 MA案 踹計程車司機 檢方以重傷害罪起訴 上到法院不成立改以普通傷害 被告一票人同樣是事前說謊 看到監視器錄像才改口認罪 之後在法官面前表示悔意 如今沒有半個人判坐牢 殺人犯不就是這個樣子嗎?在法官面前有悔意 法官不會在裁決書中說 這個悔意是做樣子的 不被採納 除了一種比較特殊情況 以前看報導的案例 前101女董事長偽證罪 一審時不認罪被判刑 二審時改口認罪表示悔意 二審法官維持一審判決 其中一個理由是被告為了脫罪才會在二審改口 因此悔意不被接納 可見悔意是得看"時機" 只要一追入司法程序就表示出來的悔意 還是來得及  | 
||||||||
| 
      
				 | 
| 
			
			
			
			 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 
	
	
		
		
		
									  
		
		 大家都對法官一樣深具信心..  
				
		
		
		
		
		
		
		
			![]() 
				__________________ 
		
		
		
		
	
	食品研究室的功能【先研究不會立即致死,再講求口感】。 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 
| 
      
				
 | 
| 
			
			
			
			 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l 2009 
					文章: 560
					
				 
				 | 
	
	
		
		
		
									  
		
		 看了幾十頁下來... 
				
		
		
		
		
		
		
		
		
	
	原來重機/汽車 不能行駛慢車道阿 (一堆人強調的重點哦) 那路上看到的也許是我眼花吧 不知檢舉有沒有獎金 有的話去買台最高等級的行車記錄器 應該半天就可以回本了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10
					
				 
				 | 
	
	
		
		
		
									  
		
		 引用: 
	
 你是指小妹妹被撞的那個地方嗎? 一般開車的人是不太會走哪邊 車子太大台了, 容易和停在右(路)邊的機車, 腳踏車撞到, 基本上我開 車時不走的, 也少看到人走, 會走的時後, 只有要路邊停車時, 如暫時 靠過去 7-11 買東西之類的. 車子停在那種地方的到是很多. 有些是 別人的家門口, 那種路對開車的人算一線道吧 , 機車的話, 就比較無所謂了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1 
					文章: 255
					
				 
				 | 
	
	
		
		
		
									  
		
		 引用: 
	
 我記得的是 除標定機車專用道 慢車道是都可以行駛....... 依鬼島亂象 甚至有些地方慢車道劃有公家停車格  | 
|
| 
      
				 | 
| 
			
			
			
			 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Andrew Blake 的攝影棚 
				
				
					文章: 9,201
					
				 
				 | 
	
	
		
		
		
									  
		
		 引用: 
	
 前面一堆人強調的是「路肩」吧!! ![]() 哪裡有慢車道??? 
				__________________ 
		
		
		
		
		
			[YOUTUBE]8-EzAew1U98[/YOUTUBE] ![]() 
 此文章於 2013-01-23 01:18 PM 被 strong 編輯.  | 
|
| 
      
				 | 
| 
			
			
			
			 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693
					
				 
				 | 
	
	
		
		
		
									  
		
		 引用: 
	
 不得不說這是積非成是 白線外是路肩 根本不是慢車道(車道有一定的寬度) 在都會地區會設置人行道作人車分流 臨近道路的建築物會要求設置騎樓權作人行道 不設騎樓 建照不發 在交通擁塞的情況下 默許行駛路肩(不罰) 可是埔里當地不可能設置人行道 通常鄉村小路 山路 就兩線道 道路分隔線外僅有臂展寬路面供行人始用 再過去不是灌溉溝渠 就是山(土)璧 護欄... 分隔線外行人優先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1 
					文章: 255
					
				 
				 | 
	
	
		
		
		
									  
		
		 引用: 
	
 這邊有人講 其實看這件事以生命法益最大 是對的。 但我看很多人 是以白線為基準的二分法去認定的。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1 
					文章: 255
					
				 
				 | 
	
	
		
		
		
									  
		
		 引用: 
	
 結果易科罰金都是進了國庫........民事庭要耍賴你耐我何? 台灣司法很有毛病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