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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文章: 3,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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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向前走 多學學希臘
看看人家公務員 看看我們 雖然我考不上 也沒興趣 因應少子化 考試院擬放寬公務員婚孕假規定 http://www.nownews.com/2012/02/26/301-2789286.htm 好康的 都是公務員先提出 ![]() 政府應該讓公務員 三點就下班 ![]() 多學習 希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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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良行政機關 新北市衛生局 ![]() 新海橋下那棟。交通不方便耶 ![]() Ghost island = 呆丸 Welcome to Taiwan!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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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7
文章: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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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最高紀錄是20年前,每天早上9點附近出門,每天最早回到家晚上十點,偶爾會需要到早上3點,沒有任何休假,除了中秋端午清明除夕初一這四天外,其餘都是上班日,持續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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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文章: 3,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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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收藏的一篇 過勞死的文章
簡單提一下 結尾 尤其我國於 職業相關循環系統疾病認定此領域長年依賴國外 (日本) 之研究結果,始終未能建立具公信力之本土資料,在台灣社會日漸重視「過勞」相關議題與勞工自主意識抬頭之氛圍下著實不妥。期許我國政府主管機關、衛生政策領域學者與職業醫 學專科醫師能攜手並進,按照合理之時程逐步建立本土大型前瞻性世代,除了讓 身具多重「傳統與新興危險因子」欲行職業疾病認定之個案與家屬,不再因權益 受損而含淚,更重要的是在釐清本土「傳統與新興危險因子」之複雜網絡後,以 妥善之預防措施介入,讓全台灣之勞工朋友從此遠離「過勞」,安全且健康地樂在工作。 這篇發表很久了 但是政府好像反其道而行 反正死人 又不關政府的事情 ![]() 如果當時死的那個人 發生在現在 腦委會應該有人下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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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良行政機關 新北市衛生局 ![]() 新海橋下那棟。交通不方便耶 ![]() Ghost island = 呆丸 Welcome to Taiwan! ![]() ![]() 此文章於 2012-02-28 10:27 PM 被 pompo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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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4
文章: 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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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只會這邊說說
連抵制都不會 企業主當然沒再怕的 鄉民只在乎蘋果是血汗工廠 說回本土大家就都縮了 本司也滿扯的 要離職提了兩個月還捕不到人QQ 想一走了之就說要提告>< 不過本司比較大的是精神上的壓力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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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1
文章: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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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罰盈餘也沒用,從工資苛扣回來就好 要直接罰營收,一次就讓她虧到叫上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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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曰:三人行必有我溼焉 孫子曰:以下溼對上溼 姑蘇慕容:以彼之溼,還溼彼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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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Aug 2006
文章: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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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去年的大風大浪沒有任何人有下台的跡象 我想今年依然會站得穩穩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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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7
文章: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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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官員 過勞死的是你們這些勞工又不是公務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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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Oct 2003
文章: 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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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拿電鋸來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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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1
文章: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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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聽說還要升官咧,會->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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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曰:三人行必有我溼焉 孫子曰:以下溼對上溼 姑蘇慕容:以彼之溼,還溼彼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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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8
文章: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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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第 15 條 (勞工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http://laws.cla.gov.tw/Chi/FLAW/FLA...FL014930&lno=16 第 16 條 (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 提辭呈後 最多30天(3年以上年資)就可以走人 絕對不會有法律上的問題 拖了兩個月 那就是您的問題 也許您根本不想走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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