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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mpom
Golden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1
文章: 3,372
台灣向前走 多學學希臘

看看人家公務員
看看我們 雖然我考不上 也沒興趣

因應少子化 考試院擬放寬公務員婚孕假規定
http://www.nownews.com/2012/02/26/301-2789286.htm

好康的 都是公務員先提出

政府應該讓公務員 三點就下班
多學習 希臘
     
      
__________________
無良行政機關 新北市衛生局
新海橋下那棟。交通不方便耶
Ghost island = 呆丸 Welcome to Taiwan!
舊 2012-02-28, 09:09 PM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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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mpom離線中  
SaSaYa
*停權中*
 
SaSaYa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07
文章: 9
引用:
作者Gary1978
那個16天是怎麼幹下去的...

小弟自認沒有這麼大的毅力可以連續在公司一直工作16天都不休息,
是不是因為背後有不得已的原因(要養小孩?房貸?車貸?欠債?)?


不過仔細想想可以進去宏達電應該也是有經過篩選過的,有一定程度
才對,那起碼基本生活也不會太差導致於欠債甚麼迫不得已的情況。
這樣的情形還真是奇怪啊!


我最高紀錄是20年前,每天早上9點附近出門,每天最早回到家晚上十點,偶爾會需要到早上3點,沒有任何休假,除了中秋端午清明除夕初一這四天外,其餘都是上班日,持續三年
 
舊 2012-02-28, 10:11 PM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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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SaYa離線中  
pompom
Golden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1
文章: 3,372
自己收藏的一篇 過勞死的文章

簡單提一下 結尾

尤其我國於 職業相關循環系統疾病認定此領域長年依賴國外 (日本) 之研究結果,始終未能建立具公信力之本土資料,在台灣社會日漸重視「過勞」相關議題與勞工自主意識抬頭之氛圍下著實不妥。期許我國政府主管機關、衛生政策領域學者與職業醫 學專科醫師能攜手並進,按照合理之時程逐步建立本土大型前瞻性世代,除了讓 身具多重「傳統與新興危險因子」欲行職業疾病認定之個案與家屬,不再因權益 受損而含淚,更重要的是在釐清本土「傳統與新興危險因子」之複雜網絡後,以 妥善之預防措施介入,讓全台灣之勞工朋友從此遠離「過勞」,安全且健康地樂在工作。



這篇發表很久了 但是政府好像反其道而行
反正死人 又不關政府的事情
如果當時死的那個人 發生在現在 腦委會應該有人下臺


.
__________________
無良行政機關 新北市衛生局
新海橋下那棟。交通不方便耶
Ghost island = 呆丸 Welcome to Taiwan!

此文章於 2012-02-28 10:27 PM 被 pompom 編輯.
舊 2012-02-28, 10:23 PM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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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mpt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4
文章: 2,140
大家只會這邊說說
連抵制都不會
企業主當然沒再怕的
鄉民只在乎蘋果是血汗工廠
說回本土大家就都縮了

本司也滿扯的
要離職提了兩個月還捕不到人QQ
想一走了之就說要提告><
不過本司比較大的是精神上的壓力啦
舊 2012-02-28, 10:29 PM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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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mpt離線中  
lu2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1
文章: 25
引用:
作者Phenix
定額去罰的話 那些夠大的公司根本就沒在怕的 搞不好還罰不到人家一個月的電費哩

一次罰個月盈額的 15% 就知道痛了

不過話說回來 有沒有執行才是重點

像那個ETC 的!? 還沒收到錢哩

政府不是很缺錢嗎? 怎麼大尾的不去收一收 

罰盈餘也沒用,從工資苛扣回來就好
要直接罰營收,一次就讓她虧到叫上帝
__________________
子曰:三人行必有我溼焉
孫子曰:以下溼對上溼
姑蘇慕容:以彼之溼,還溼彼身
舊 2012-02-28, 10:31 PM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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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2離線中  
目乏目艮目青
Amateur Member
 
目乏目艮目青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6
文章: 34
引用:
作者pompom
反正死人 又不關政府的事情
如果當時死的那個人 發生在現在 腦委會應該有人下臺
.


去年的大風大浪沒有任何人有下台的跡象
我想今年依然會站得穩穩的
舊 2012-02-28, 10:39 PM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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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乏目艮目青離線中  
SaSaYa
*停權中*
 
SaSaYa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07
文章: 9
引用:
作者pompom
自己收藏的一篇 過勞死的文章

簡單提一下 結尾

尤其我國於 職業相關循環系統疾病認定此領域長年依賴國外 (日本) 之研究結果,始終未能建立具公信力之本土資料,在台灣社會日漸重視「過勞」相關議題與勞工自主意識抬頭之氛圍下著實不妥。期許我國政府主管機關、衛生政策領域學者與職業醫 學專科醫師能攜手並進,按照合理之時程逐步建立本土大型前瞻性世代,除了讓 身具多重「傳統與新興危險因子」欲行職業疾病認定之個案與家屬,不再因權益 受損而含淚,更重要的是在釐清本土「傳統與新興危險因子」之複雜網絡後,以 妥善之預防措施介入,讓全台灣之勞工朋友從此遠離「過勞」,安全且健康地樂在工作。



這篇發表很久了 但是政府好像反其道而行
反正死人 又不關政府的事情
如果當時死的那個人 發生在現在 腦委會應該有人下臺


.


官員

過勞死的是你們這些勞工又不是公務員,
舊 2012-02-28, 10:41 PM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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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SaYa離線中  
abist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3
文章: 861
引用:
作者xxxxxxtsai
一根筷子 十根筷子 一束筷子


我拿電鋸來鋸
舊 2012-02-28, 10:56 PM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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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ist離線中  
lu2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1
文章: 25
引用:
作者目乏目艮目青
去年的大風大浪沒有任何人有下台的跡象
我想今年依然會站得穩穩的

聽說還要升官咧,會->部
__________________
子曰:三人行必有我溼焉
孫子曰:以下溼對上溼
姑蘇慕容:以彼之溼,還溼彼身
舊 2012-02-28, 11:03 PM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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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2離線中  
s953812
*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8
文章: 89
引用:
作者lompt
本司也滿扯的
要離職提了兩個月還捕不到人QQ
想一走了之就說要提告><
不過本司比較大的是精神上的壓力啦


第 15 條

(勞工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http://laws.cla.gov.tw/Chi/FLAW/FLA...FL014930&lno=16

第 16 條

(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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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辭呈後
最多30天(3年以上年資)就可以走人
絕對不會有法律上的問題

拖了兩個月
那就是您的問題
也許您根本不想走吧
舊 2012-02-28, 11:09 PM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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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953812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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