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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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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引用:
作者supstring

若要說沒有前科或嫌疑的老師也要算進去, 那其實全世界可能接觸到的人都得算入了不是嗎?!



正是如此。

所以如果依照你的標準,全世界大概沒有幾個人是真的找不到羈押的理由,都會應該被羈押起來。

但是我們可以容許這樣的浮濫羈押嗎?當然不能!

所以羈押才需要有一定的要件,需要有證據證明,而不是憑空想像就要押人


另外你提到的救生艇案件,那不是法官自行想像的吧?記得那是標準程序,只是網友認為當時的情況被忽略是可以原諒的罷了。
     
      
舊 2011-07-14, 09:40 PM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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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現在在線上  
supst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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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6
文章: 658
引用:
作者惡蟲
正是如此。

所以如果依照你的標準,全世界大概沒有幾個人是真的找不到羈押的理由,都會應該被羈押起來。

但是我們可以容許這樣的浮濫羈押嗎?當然不能!

所以羈押才需要有一定的要件,需要有證據證明,而不是憑空想像就要押人
奇怪我哪裡說到全世界都要被羈押的理由了?!
那是否因這案件全世界的人都要五萬元交保?!
 
舊 2011-07-14, 09:46 PM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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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string離線中  
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引用:
作者supstring
奇怪我哪裡說到全世界都要被羈押的理由了?!
那是否因這案件全世界的人都要五萬元交保?!



你的上一句:
引用:
作者supstring
若要說沒有前科或嫌疑的老師也要算進去, 那其實全世界可能接觸到的人都得算入了不是嗎?!
舊 2011-07-14, 09:56 PM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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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現在在線上  
supstring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6
文章: 658
引用:
作者惡蟲
另外你提到的救生艇案件,那不是法官自行想像的吧?記得那是標準程序,只是網友認為當時的情況被忽略是可以原諒的罷了。
咦?!所以雷火豐大也是在唬濫?!
http://www.pcdvd.com.tw/showpost.ph...7&postcount=192
引用:
作者雷火豐
法官再去查受訓時各種災害的SOP,行文內政部消防署
其中沒有一個提到,在救難艇上必須穿著救生衣

但是法官還是認為,救生員有勸導受災者穿著救生衣的義務
引用:
作者lih0309
法官再去查受訓時各種災害的SOP,行文內政部消防署
其中沒有一個提到,在救難艇上必須穿著救生衣
照法官的認知,救生員有勸導受災者穿救生衣的義務????
那是依據哪一條SOP??還是法官可以自創SOP???那麼有真知灼見,就先判內政部消防署瀆職啊,去監察院提起糾正也可以啊,只敢對義工開刀....


學習法官反駁被告的答辯方式
下次災難發生時要求支援的單位求援時,可以回覆:我想去救人是我的權利但我沒有支援救援的義務,
若真有需求前去支援,請受災戶先錄音或白紙黑字切結是否接受救援,若有發生意外不得異議!
舊 2011-07-14, 10:00 PM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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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string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6
文章: 658
引用:
作者惡蟲
你的上一句:
那是依不知為何您一下扯入
引用:
作者惡蟲
況且要是如你所言,那麼因為曾經發生過老師性侵學生的案件,所以為了避免再發生老師性侵學生的事情,就要把所有老師都關起來了囉?要不然的話就是「增加社會風險了」?

你確定這樣的做法是對的?
而我是說「被害人仍曝露在加害人的威脅下」
舊 2011-07-14, 10:04 PM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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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string離線中  
notee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10
文章: 1,748
5萬交保是真的怪
這些人都是再犯率高的
還五萬交保咧
那如果犯罪者棄保潛逃
難道可以換法官去關嗎?
舊 2011-07-14, 10:20 PM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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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ee離線中  
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引用:
作者supstring
那是依不知為何您一下扯入而我是說「被害人仍曝露在加害人的威脅下」


我是舉例解釋而已。

不過這句「被害人仍曝露在加害人威脅下」,就有待商確了。畢竟這樣說,就等於認定被告有罪了,不是嗎?
舊 2011-07-14, 10:30 PM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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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現在在線上  
supstring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6
文章: 658
引用:
作者惡蟲
我是舉例解釋而已。

不過這句「被害人仍曝露在加害人威脅下」,就有待商確了。畢竟這樣說,就等於認定被告有罪了,不是嗎?
所以不論被告有沒有罪, 讓它去選擇要否找被害人私下「和解」?!
舊 2011-07-14, 10:34 PM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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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引用:
作者supstring
咦?!所以雷火豐大也是在唬濫?!
http://www.pcdvd.com.tw/showpost.ph...7&postcount=192


我根據的是法院判決書內容所載。


法院的判決書內載明,法院向消防署去函,消防署的回函中表示『救難人員將受災者救起後,提供救生設備予受災者並進量勸導其使用、穿著,並儘速離開災害現場。』等語,而認定被告等人應至少向被害人告知船上有救生衣,並勸導其穿著,但是被告連告知、勸導都沒有做到而被判刑。

至於雷火豐網友,沒看錯的話他主張的是更嚴格的標準喔。
舊 2011-07-14, 10:37 PM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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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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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47
引用:
作者supstring
所以不論被告有沒有罪, 讓它去選擇要否找被害人私下「和解」?!


和不和解是另一回事了,你是否把話題扯遠了。
舊 2011-07-14, 10:40 PM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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