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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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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的意思就是, 再受國家徵招的期間,只要是以國家隊名義出場的比賽,費用應該政府照單全收。 在這範圍之外的個人的職業賽事,政府要沾光,要拿職業運動員來宣揚國威,那麼 就應該跟企業贊助運動員一樣,拿點錢出來支持一下。不要一毛不拔,然後又要 拿人家做宣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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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0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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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當台灣人說某人(設:張三)是台灣之光,是張三給台灣之光,還是台灣給張三之光?這個問題先要搞清楚,不要沒頭腦人云亦云。 當台灣人說阿騙是台灣之恥,是台灣人(因某事件)把恥加在阿騙身上。 當某人(含某企業或某政府)要用張三當海報或影片的主角來宣傳,你想某人(含某企業或某政府)不先跟張三談好價錢,他不怕會被張三告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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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1
文章: 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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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天下那有這種笨蛋呀? ![]() 爭議的焦點在價碼不夠高, 參賽期間待遇不夠等級吧, 職業二字叫假的不成???? 怎麼每次都能出現這種不食人間煙火的理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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