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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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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5
文章: 366
我很納悶,怎麼都沒有被害者(被摸的)那名女乘客的評論??還是那名女乘客事後就下車不管自己被摸了?萬一那個男的是因為擠而擠到那個女生身上,那這樣的話很多男的都會被莫名其妙當色狼了
     
      

此文章於 2010-06-22 12:51 PM 被 DavidYou 編輯.
舊 2010-06-22, 12:43 PM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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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引用:
作者尤典汴太
那麼請教一下你知道我之前所說的重點了嗎?

既然你又提起"搧風點火的媒體+無知的鄉民"了!
那麼更應該問你為什麼對於普羅大眾來說他們所認識都是錯誤的法治觀念呢?
請教一下對於這些錯誤的法治觀念,身為司法人員是不是該好好宣導與教導民眾呢?
如果大眾都有正確的法治觀念,你們這些司法人員不是比較輕鬆嗎?
那為什麼還是讓這樣的情況繼續下去?然後再來批評說大家怎麼都不懂呢?

假設在這個案件裡那位男子被判無罪,那麼法官是不是可以依據無罪判決去判斷那位大嬸的毀謗名譽是否成立呢?


我是懂一點法律,但是我不是老師,懂是一回事,教是一回事,要保證教會又是另一回事。

鄉民怎麼教?
我不是教育家,我的能力有限,儘管我常常會指正一些報導的錯誤,可是效果呢?

在這裡,我早就不只一次駁斥媒體有關司法錯誤的報導,而媒體報導的不可信大家也都知道,但是每一次只要媒體一報導類似的新聞,還是一群人毫不懷疑的相信媒體,用其錯誤的法律觀念來指斥司法人員。
不說別的,就以這串來講,即使我前面已經指出的錯誤,後面還是有人繼續批評。
就像我已經告訴你不是男子無罪婦人就會有罪,你還是要再問,我要怎麼教?
當鄉民們只看他們要看的,只聽他們要聽的,如何教?

難道說鄉民們不肯接受正確的法律觀念,也是司法人員的責任?
 
舊 2010-06-22, 12:51 PM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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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離線中  
跳海人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63
引用:
作者惡蟲
這就是我在講的搧風點火的媒體+無知的鄉民案例。

性騷擾防治法中因性騷擾行為態樣不同,而處罰分別有行政罰與刑罰,台北搭肩摟腰一案中,男子涉犯的是屬於應處行政罰的部份,非刑罰的部份,所以法院判無罪,但並不是代表隨便對他人搭肩摟腰就沒事。

鄉民只看到無罪二字就和看到紅布的公牛差不多,其他的都不看了,結果本來就法治觀念落後了,這一弄更變得偏差了。


另外,男子是否有罪與婦人是否有罪無關,二者是不相干的案件。所以不會男子無罪造成婦人有罪。



亂入∼

牛是色盲,紅色是給人看的
舊 2010-06-22, 12:54 PM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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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海人離線中  
drasil
Regula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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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引用:
作者lora
當時推開色狼這個行為,算是正當防衛,對抗"現在""不法"之侵害
除非色狼還一副要動手打人的樣子,否則
繼續追打和對人說這人是色狼的行為,就不能算是了
我覺得用緊急避難,說詞比較多

印象中,是這樣

緊急避難也是針對「現在」性質的危難啊,而且追打人和叫人色狼,能避免什麼危難呢?我想難以認定是避難行為吧。

依刑訴88條現行犯之逮捕來阻卻違法應該比較合適。
舊 2010-06-22, 12:54 PM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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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sil離線中  
Crazynut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247
>如果法條寫得清楚明白 ,鄉民人人看得懂 ,訟棍就沒得玩了

如果金聖歎復生,一定會將這幾句打上雙圈。
__________________
簽名檔真是礙眼…還是讓版面乾淨點吧!
舊 2010-06-22, 01:05 PM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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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azynut離線中  
fgasfgasg
*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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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195
引用:
作者惡蟲
我是懂一點法律,但是我不是老師,懂是一回事,教是一回事,要保證教會又是另一回事。

鄉民怎麼教?
我不是教育家,我的能力有限,儘管我常常會指正一些報導的錯誤,可是效果呢?

在這裡,我早就不只一次駁斥媒體有關司法錯誤的報導,而媒體報導的不可信大家也都知道,但是每一次只要媒體一報導類似的新聞,還是一群人毫不懷疑的相信媒體,用其錯誤的法律觀念來指斥司法人員。
不說別的,就以這串來講,即使我前面已經指出的錯誤,後面還是有人繼續批評。
就像我已經告訴你不是男子無罪婦人就會有罪,你還是要再問,我要怎麼教?
當鄉民們只看他們要看的,只聽他們要聽的,如何教?

難道說鄉民們不肯接受正確的法律觀念,也是司法人員的責任?


+1

鄉民們寧願相信妓者的「專業嘴砲審判」
舊 2010-06-22, 01:14 PM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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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gasfgasg離線中  
A ROD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8
您的住址: BLM
文章: 89
引用:
作者Happy_Cat
如果法條寫得清楚明白 ,鄉民人人看得懂 ,訟棍就沒得玩了

寫得不明不白,只有訟棍才能解釋,他今天愛放走強姦犯,明天把抗議農民關起來,都隨他高興,而且講得頭頭是道,這才是高招啊!所以鄉民永遠當鄉民,只有挨罵的份

問為何抓色狼有錯,不過像小孩問國王為何沒穿衣罷了



寫清楚了 , 鄉民就明白了 ?
我要劃上一個很大的問號 !!

我先前寫油價計算 , 有公式可循 , 該漲多少 , 該跌多少 , 都有依據 .
有興趣請你問一下網路上的鄉民 , 看看知道中油浮動油價計算有公式
的人有多少 ?
上週降 0.1 元 , 本週漲 0.5 元 , 你看出來靠邀的鄉民有多少
還在喊浮動油價的漲跌都是中油自己喊的人有多少 ?
這些鄉民懂計算公式嗎 ?
這些鄉民知道源由價錢的變化嗎 ?

說真的啦 , 網路上都可以查 , 但問題就是嘴巴大的 , 永遠都比腦袋大
的人多更多 . 公式很死 , 但很清楚 , 油價更是簡單 , 不像法條般的
艱難 , 但是鄉民就是只出一張嘴巴 , 連去動個手指看一下都不願意了.
還能期望鄉民有多大多好的表現

惡蟲前面解釋了一堆 , 結果連看都不看 , 還在質疑的人 , 還能期望他
們去上法律課嗎 ?
舊 2010-06-22, 02:07 PM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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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ROD離線中  
kuraki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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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小漁村╭☆
文章: 60
引用:
作者drasil
緊急避難也是針對「現在」性質的危難啊,而且追打人和叫人色狼,能避免什麼危難呢?我想難以認定是避難行為吧。

依刑訴88條現行犯之逮捕來阻卻違法應該比較合適。


這裡根本不用討論到緊急避難。
原因喔,因為避難的對象指的不是侵害者而是無辜第三人。
舊 2010-06-22, 02:33 PM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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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raki0607離線中  
imcrazy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385
引用:
作者solosbye
很好奇兩者案件怎會沒有關係?

婦人高呼民眾來看色狼,若這色狼經查卻無性騷擾之實,那的確是涉及毀謗

但若是該色狼罪名成立,婦人此舉又何來毀謗之說?

再來提到傷害罪,傷害罪依照程度輕重不同有分很多種,依照最淺的普通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我不清楚婦人拍額頭的程度,這個動作小可比不上蚊子叮咬,大可致人於死

依照色狼尚有意識可以清楚說出要告對方傷害&毀謗來看,拍額頭動作明顯也沒有造成對方精神上的損害

一切要看驗傷單,看看有沒有驗出來

不過我認為這篇新聞重點在於執法過當的問題,就像之前有一則因不知情而挖路邊植物(政府財產)卻遭受到可怕的對待的案例

雖於法有據、卻於理不合,於情更不用說了

法律法條制定的本源是理,若兩者沒有牴觸,則應該視情況來處理、而不是死板的照著程序走

真的要照著程序走的時候,這些人遇到黑道白道的壓力又自己自動鑽程序漏洞了...

不過這案例婦女反告誣告不知道勝算多少?

唉~民國快要100年了,依照各朝代的平均壽命來看,似乎也到了亂局的時候了?

官逼民反阿~~

看來政府鼓勵結婚不是沒有道理的,不婚教勢力抬頭、沒有家累,揭竿而起可是很恐怖的

大家也不用反應太激烈....依平常心看待即可....

提告是人民的基本權益......警察沒有裁判權.....只有收集資料移送罷了....

如果這位男子依事實提告,並非捏造.....並不會構成誣告的..........就算檢察官依職權不起訴這位婦人.......男子還是有權利要求再議.....由法官審理判決......

法律怎定......該怎走...就怎走吧......沒必要因某些人意志跳過某些必要程序.....那大家如何遵循???

舉例來說..之前發生過....有家長申請國賠......明明法院都還沒判政府有過失.....民眾就要求縣府直接先行賠償.........金額自訂 .......縣府還真的聽話,直接給錢...... .......唉.....
舊 2010-06-22, 02:52 PM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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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crazy離線中  
drasil
Regular Member
 
drasil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引用:
作者imcrazy
大家也不用反應太激烈....依平常心看待即可....

提告是人民的基本權益......警察沒有裁判權.....只有收集資料移送罷了....

如果這位男子依事實提告,並非捏造.....並不會構成誣告的..........就算檢察官依職權不起訴這位婦人.......男子還是有權利要求再議.....由法官審理判決......

法律怎定......該怎走...就怎走吧......沒必要因某些人意志跳過某些必要程序.....那大家如何遵循???

舉例來說..之前發生過....有家長申請國賠......明明法院都還沒判政府有過失.....民眾就要求縣府直接先行賠償.........金額自訂 .......縣府還真的聽話,直接給錢...... .......唉.....

國 家 賠 償 法

第十條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
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
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第十一條
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
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
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得依聲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用或喪
葬費。
舊 2010-06-22, 02:57 PM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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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sil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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