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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Dec 2005
文章: 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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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納悶,怎麼都沒有被害者(被摸的)那名女乘客的評論??還是那名女乘客事後就下車不管自己被摸了?萬一那個男的是因為擠而擠到那個女生身上,那這樣的話很多男的都會被莫名其妙當色狼了
![]() 此文章於 2010-06-22 12:51 PM 被 DavidYou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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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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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是懂一點法律,但是我不是老師,懂是一回事,教是一回事,要保證教會又是另一回事。 鄉民怎麼教? 我不是教育家,我的能力有限,儘管我常常會指正一些報導的錯誤,可是效果呢? 在這裡,我早就不只一次駁斥媒體有關司法錯誤的報導,而媒體報導的不可信大家也都知道,但是每一次只要媒體一報導類似的新聞,還是一群人毫不懷疑的相信媒體,用其錯誤的法律觀念來指斥司法人員。 不說別的,就以這串來講,即使我前面已經指出的錯誤,後面還是有人繼續批評。 就像我已經告訴你不是男子無罪婦人就會有罪,你還是要再問,我要怎麼教? 當鄉民們只看他們要看的,只聽他們要聽的,如何教? 難道說鄉民們不肯接受正確的法律觀念,也是司法人員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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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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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亂入∼ 牛是色盲,紅色是給人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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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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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緊急避難也是針對「現在」性質的危難啊,而且追打人和叫人色狼,能避免什麼危難呢?我想難以認定是避難行為吧。 依刑訴88條現行犯之逮捕來阻卻違法應該比較合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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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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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條寫得清楚明白 ,鄉民人人看得懂 ,訟棍就沒得玩了
如果金聖歎復生,一定會將這幾句打上雙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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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檔真是礙眼…還是讓版面乾淨點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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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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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1 鄉民們寧願相信妓者的「專業嘴砲審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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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8 您的住址: BLM
文章: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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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寫清楚了 , 鄉民就明白了 ? 我要劃上一個很大的問號 !! 我先前寫油價計算 , 有公式可循 , 該漲多少 , 該跌多少 , 都有依據 . 有興趣請你問一下網路上的鄉民 , 看看知道中油浮動油價計算有公式 的人有多少 ? 上週降 0.1 元 , 本週漲 0.5 元 , 你看出來靠邀的鄉民有多少 還在喊浮動油價的漲跌都是中油自己喊的人有多少 ? 這些鄉民懂計算公式嗎 ? 這些鄉民知道源由價錢的變化嗎 ? 說真的啦 , 網路上都可以查 , 但問題就是嘴巴大的 , 永遠都比腦袋大 的人多更多 . 公式很死 , 但很清楚 , 油價更是簡單 , 不像法條般的 艱難 , 但是鄉民就是只出一張嘴巴 , 連去動個手指看一下都不願意了. 還能期望鄉民有多大多好的表現 惡蟲前面解釋了一堆 , 結果連看都不看 , 還在質疑的人 , 還能期望他 們去上法律課嗎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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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小漁村╭☆
文章: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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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裡根本不用討論到緊急避難。 原因喔,因為避難的對象指的不是侵害者而是無辜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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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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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大家也不用反應太激烈....依平常心看待即可.... 提告是人民的基本權益......警察沒有裁判權.....只有收集資料移送罷了.... 如果這位男子依事實提告,並非捏造.....並不會構成誣告的..........就算檢察官依職權不起訴這位婦人.......男子還是有權利要求再議.....由法官審理判決...... 法律怎定......該怎走...就怎走吧......沒必要因某些人意志跳過某些必要程序.....那大家如何遵循??? 舉例來說..之前發生過....有家長申請國賠......明明法院都還沒判政府有過失.....民眾就要求縣府直接先行賠償.........金額自訂 .......縣府還真的聽話,直接給錢...... .......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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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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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國 家 賠 償 法 第十條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 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 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第十一條 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 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 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得依聲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用或喪 葬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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