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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uswaterbay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23
看樓主的情形
應該是有別的買方比你高價
仲介可能和屋主在合演一場戲騙你
希望搓到最後能不必賠錢啦

然後又能賣高點價位...
不必再跟他們拖下去啦
直接跟律師研究...看是否能夠要求履行合約,
或者叫做請求給付

先前不是北市中山區有建商也是預售賣完
反悔不賣...以為賠一倍訂金就沒事
但是消基會和消保會好像說...可以要求履行合約
如果不履行...不是只有賠一倍訂金而已
     
      
舊 2010-01-15, 03:33 AM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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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uswaterbay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23
總公司說有權收取服務費...
那就問他是根據哪個法律哪個條文
難道隨他亂講?

引用:
作者sswang
不算大間 而且是加盟店
有x氏..

打電話去總公司反應,總公司也只是說簽訂合約就有權收服務費..然後就問不出個所以然了
 
舊 2010-01-15, 03:35 AM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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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raki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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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小漁村╭☆
文章: 60
你醬猜來猜去太累了,我建議你
1.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比較快。
2.如果仲介方就你所知有違法行為,你應該去主管機關檢舉,可以罰款,縣市政府的地政處。
3.契約
你是不是寫了
"不動產購買要約書"
"成屋買賣契約書"

裡面不是會有一條,規定有關買方義務的條款
類似下面這句:『買方於簽訂不動產契約時,應支付購買總價百分之X於某某房屋,....
如買賣契約因故事後解約時,買方仍應給付前述的報酬與費用。』
照你所述,你跟賣方解約了??看起來沒有吧。先給仲介了就吃虧因為這條早晚都得給。

如果買賣雙方已經解約了有這條你很難贏吧。不過仲介扣賣方給的違約金,應該是不可以的,白話一點,一碼歸一碼呀。

此文章於 2010-01-15 06:54 AM 被 kuraki0607 編輯.
舊 2010-01-15, 06:49 AM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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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raki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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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小漁村╭☆
文章: 60
引用:
作者kuraki0607
你醬猜來猜去太累了,我建議你
1.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比較快。
2.如果仲介方就你所知有違法行為,你應該去主管機關檢舉,可以罰款,縣市政府的地政處。
3.契約
你是不是寫了
"不動產購買要約書"
"成屋買賣契約書"

裡面不是會有一條,規定有關買方義務的條款
類似下面這句:『買方於簽訂不動產契約時,應支付購買總價百分之X於某某房屋,....
如買賣契約因故事後解約時,買方仍應給付前述的報酬與費用。』
照你所述,你跟賣方解約了??看起來沒有吧。先給仲介了就吃虧因為這條早晚都得給。

如果買賣雙方已經解約了有這條你很難贏吧。不過仲介扣賣方給的違約金,應該是不可以的,白話一點,一碼歸一碼呀。


補充一下,上面的說法是針對就你跟仲介而言,

你跟賣方的話,
簡單講,因可歸責債務人之事由,你可以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也就是違約金的約定

此文章於 2010-01-15 07:03 AM 被 kuraki0607 編輯.
舊 2010-01-15, 07:02 AM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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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3940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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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162
引用:
作者kuraki0607
裡面不是會有一條,規定有關買方義務的條款
類似下面這句:『買方於簽訂不動產契約時,應支付購買總價百分之X於某某房屋,....
如買賣契約因故事後解約時,買方仍應給付前述的報酬與費用。』


請問這樣的條款不會超過內政部公布的標準嗎?
__________________
<a herf="http://www.wretch.cc/blog/anny3yu"title"舞蹈老師的部落格">
舊 2010-01-15, 05:58 PM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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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raki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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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小漁村╭☆
文章: 60
引用:
作者W3940673
請問這樣的條款不會超過內政部公布的標準嗎?


內政部的範本我有看過呀,不過我覺得最重要的應該是這點,不得記載的事項

『不得約定在契約成立前,受託人得向消費者收取斡旋金、訂金或其他任何名目之費用。』

那很明顯的,樓主應該簽約了吧...?
契約也是說在『契約訂立時』,當事人如果還是在訂約前給了,只要仲介有告知過,
就舉證責任的看法,內政部這條也沒啥用吧?
舊 2010-01-15, 08:28 PM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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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y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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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0
文章: 2,260
引用:
作者kuraki0607
內政部的範本我有看過呀,不過我覺得最重要的應該是這點,不得記載的事項
『不得約定在契約成立前,受託人得向消費者收取斡旋金、訂金或其他任何名目之費用。』
那很明顯的,樓主應該簽約了吧...?
契約也是說在『契約訂立時』,當事人如果還是在訂約前給了,只要仲介有告知過,
就舉證責任的看法,內政部這條也沒啥用吧?

當事人當然契約簽了,也是在訂約後才給,
但契約簽訂後,內政部的「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的是「成交價」,而不是什麼簽約價、解約價、服務價、亂七八糟價.....
即使房仲合約未依內政部範本寫成「成交價」而寫成「簽約價」,依法同樣必須視為「成交價」。

貳、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約定「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內容僅供參考。
二、不得使用未經明確定義之「使用面積」、「受益面積」、「銷售面積」等名詞。
三、不得約定繳回委託銷售契約。
四、不得約定服務報酬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五、不得為其他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之約定。


五、服務報酬
買賣成交者,受託人得向委託人收取服務報酬,其數額為實際成交價之百分之___(最高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前項空白處未記載者,受託人不得向委託人收取服務報酬。

此文章於 2010-01-16 02:48 AM 被 FlyNews 編輯.
舊 2010-01-16, 02:39 AM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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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raki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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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小漁村╭☆
文章: 60
嗯,我也是看那個範本呀,
看完整個範本就知道了,那個是不動產"銷售"範本,
基本上是針對賣方跟仲介的,跟買方比較無關。
所以那個第五項,所謂受託人指的是仲介,委託人指的是賣方。
文義上,可以知道不會包括買方在內。

我所指的是不得記載最後面那條,是指『消費者』,文義上包括買方。
買方簽的應該是斡旋金契約或是不動產買賣意願書(要約書性質)...,
裡面說得服務費是"購買總價"的2%為服務費,

再對照不得記載事項是指『訂立契約前』,解釋上應該是沒有錯。
而這個契約當然是指,不動產買賣契約(債權性質)。

我的看法是,原則上是不可以拿斡旋金的,但是只要有仲介告知過
消費者可以選內政部的要約書版本或是仲介方斡旋金的契約的區別,就沒違法。
所以買方可以爭執的地方,已經很明顯了吧。
舊 2010-01-16, 05:16 AM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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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raki0607離線中  
sswang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3
文章: 130
您好,
目前的爭議不是在斡旋金
斡旋已經成功並將斡旋金轉為定金存入履保帳戶
而且也成功與賣方簽訂買賣契約書
因此我依照與仲介之合約必須付給仲介2%服務費
到此為止都沒有問題

但接下來賣方違約不賣
而仲介方也有明顯瑕疵 (未向賣方收取所有權狀即叫我繼續補足訂金至成交價10%)
所以對於2%服務費我方就主張仲介應退回
但是仲介不肯..他們堅持要拿到賣方對他們違約的賠償(而且要是他們滿意的金額)後.
才肯將我方付出的2%服務費退還

引用:
作者kuraki0607
嗯,我也是看那個範本呀,
看完整個範本就知道了,那個是不動產"銷售"範本,
基本上是針對賣方跟仲介的,跟買方比較無關。
所以那個第五項,所謂受託人指的是仲介,委託人指的是賣方。
文義上,可以知道不會包括買方在內。

我所指的是不得記載最後面那條,是指『消費者』,文義上包括買方。
買方簽的應該是斡旋金契約或是不動產買賣意願書(要約書性質)...,
裡面說得服務費是"購買總價"的2%為服務費,

再對照不得記載事項是指『訂立契約前』,解釋上應該是沒有錯。
而這個契約當然是指,不動產買賣契約(債權性質)。

我的看法是,原則上是不可以拿斡旋金的,但是只要有仲介告知過
消費者可以選內政部的要約書版本或是仲介方斡旋金的契約的區別,就沒違法。
所以買方可以爭執的地方,已經很明顯了吧。
舊 2010-01-17, 10:07 AM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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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036980
Power Member
 
84036980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Nov 2001
您的住址: TW
文章: 667
引用:
作者sswang
您好,
目前的爭議不是在斡旋金
斡旋已經成功並將斡旋金轉為定金存入履保帳戶
而且也成功與賣方簽訂買賣契約書
因此我依照與仲介之合約必須付給仲介2%服務費
到此為止都沒有問題

但接下來賣方違約不賣
而仲介方也有明顯瑕疵 (未向賣方收取所有權狀即叫我繼續補足訂金至成交價10%)
所以對於2%服務費我方就主張仲介應退回
但是仲介不肯..他們堅持要拿到賣方對他們違約的賠償(而且要是他們滿意的金額)後.
才肯將我方付出的2%服務費退還


多說無益~直接上法院~
__________________

琴鍵有限,琴藝無限!!
舊 2010-01-17, 10:33 AM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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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036980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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