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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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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樓主的情形
應該是有別的買方比你高價 仲介可能和屋主在合演一場戲騙你 希望搓到最後能不必賠錢啦 然後又能賣高點價位... 不必再跟他們拖下去啦 直接跟律師研究...看是否能夠要求履行合約, 或者叫做請求給付 先前不是北市中山區有建商也是預售賣完 反悔不賣...以為賠一倍訂金就沒事 但是消基會和消保會好像說...可以要求履行合約 如果不履行...不是只有賠一倍訂金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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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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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公司說有權收取服務費...
那就問他是根據哪個法律哪個條文 難道隨他亂講?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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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小漁村╭☆
文章: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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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醬猜來猜去太累了,我建議你
1.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比較快。 2.如果仲介方就你所知有違法行為,你應該去主管機關檢舉,可以罰款,縣市政府的地政處。 3.契約 你是不是寫了 "不動產購買要約書" "成屋買賣契約書" 裡面不是會有一條,規定有關買方義務的條款 類似下面這句:『買方於簽訂不動產契約時,應支付購買總價百分之X於某某房屋,.... 如買賣契約因故事後解約時,買方仍應給付前述的報酬與費用。』 照你所述,你跟賣方解約了??看起來沒有吧。先給仲介了就吃虧因為這條早晚都得給。 如果買賣雙方已經解約了有這條你很難贏吧。不過仲介扣賣方給的違約金,應該是不可以的,白話一點,一碼歸一碼呀。 此文章於 2010-01-15 06:54 AM 被 kuraki060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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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小漁村╭☆
文章: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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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補充一下,上面的說法是針對就你跟仲介而言, 你跟賣方的話, 簡單講,因可歸責債務人之事由,你可以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也就是違約金的約定 此文章於 2010-01-15 07:03 AM 被 kuraki060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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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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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請問這樣的條款不會超過內政部公布的標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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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herf="http://www.wretch.cc/blog/anny3yu"title"舞蹈老師的部落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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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小漁村╭☆
文章: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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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內政部的範本我有看過呀,不過我覺得最重要的應該是這點,不得記載的事項 『不得約定在契約成立前,受託人得向消費者收取斡旋金、訂金或其他任何名目之費用。』 那很明顯的,樓主應該簽約了吧...? 契約也是說在『契約訂立時』,當事人如果還是在訂約前給了,只要仲介有告知過, 就舉證責任的看法,內政部這條也沒啥用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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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0
文章: 2,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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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當事人當然契約簽了,也是在訂約後才給, 但契約簽訂後,內政部的「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的是「成交價」,而不是什麼簽約價、解約價、服務價、亂七八糟價..... 即使房仲合約未依內政部範本寫成「成交價」而寫成「簽約價」,依法同樣必須視為「成交價」。 貳、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約定「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內容僅供參考。 二、不得使用未經明確定義之「使用面積」、「受益面積」、「銷售面積」等名詞。 三、不得約定繳回委託銷售契約。 四、不得約定服務報酬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五、不得為其他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之約定。 五、服務報酬 買賣成交者,受託人得向委託人收取服務報酬,其數額為實際成交價之百分之___(最高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前項空白處未記載者,受託人不得向委託人收取服務報酬。 此文章於 2010-01-16 02:48 AM 被 FlyNews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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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小漁村╭☆
文章: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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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我也是看那個範本呀,
看完整個範本就知道了,那個是不動產"銷售"範本, 基本上是針對賣方跟仲介的,跟買方比較無關。 所以那個第五項,所謂受託人指的是仲介,委託人指的是賣方。 文義上,可以知道不會包括買方在內。 我所指的是不得記載最後面那條,是指『消費者』,文義上包括買方。 買方簽的應該是斡旋金契約或是不動產買賣意願書(要約書性質)..., 裡面說得服務費是"購買總價"的2%為服務費, 再對照不得記載事項是指『訂立契約前』,解釋上應該是沒有錯。 而這個契約當然是指,不動產買賣契約(債權性質)。 我的看法是,原則上是不可以拿斡旋金的,但是只要有仲介告知過 消費者可以選內政部的要約書版本或是仲介方斡旋金的契約的區別,就沒違法。 所以買方可以爭執的地方,已經很明顯了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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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pr 2003
文章: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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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目前的爭議不是在斡旋金 斡旋已經成功並將斡旋金轉為定金存入履保帳戶 而且也成功與賣方簽訂買賣契約書 因此我依照與仲介之合約必須付給仲介2%服務費 到此為止都沒有問題 但接下來賣方違約不賣 而仲介方也有明顯瑕疵 (未向賣方收取所有權狀即叫我繼續補足訂金至成交價10%) 所以對於2%服務費我方就主張仲介應退回 但是仲介不肯..他們堅持要拿到賣方對他們違約的賠償(而且要是他們滿意的金額)後. 才肯將我方付出的2%服務費退還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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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1 您的住址: TW
文章: 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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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多說無益~直接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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琴鍵有限,琴藝無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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