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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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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年代,所以做事的方式不同。
以前的警察辦案很重口供,所以被告自白被視為「證據之王」,只要被告一自白犯罪,可以說整個案子就算是「破案」了,其他的東西都不再重要,當然要花時間、花錢的鑑證,也就可以省下來了。 隨著法律的修訂及革新,現在不但被告的自白不能當做有罪判決的唯一證據,連共犯自白都不可以,於是警察必須花更多心思,蓃集更多證據,來證明被告的有罪。 但是這些是這幾年才修正的規定,而之前的案子,因為當時是使用當時的法律規定,如果警方當時沒有注重證據的蓃集,仍然以自白為主,就有可能在今日被法院以證據不足判決無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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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6 您的住址: 台灣
文章: 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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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看到這新聞
眼框就會紅 ![]() 偏偏司法又拿他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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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09 您的住址: 厝漢當然是龜在厝裡
文章: 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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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年有一個更狼的,殺自已兒子又殺自已的老婆就是為了保險金,而且還殺了好幾個。每次都被他放掉,最後才抓到,讓他認罪,不知道那個人渣判死刑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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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個你努力,都不一定會成功的世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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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2
文章: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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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在人, 不在司法, 怪罪司法是在逃避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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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08
文章: 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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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OJ 的事不是三言兩語可以講完的,李昌鈺博士參與了整個過程,有寫在他的一本書上 這整個事件描寫了美國司法的黑暗,李博士雖然沒有寫的很明顯,但很多地方指出因為 OJ 是黑人,因此那些白人警官處心積律要定他罪,湮滅對他有利的證據,甚至「疑似」假造證據,李本身也受到相當的敵視,因為他不想參與「定罪」OJ 的行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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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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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是蒐證第一線,認真破案,有否獎金?
獎懲分明,則重大案件,若無法找到兇嫌,從全體警察年終獎金預算扣下做為家屬賠償,每名命案500萬,有餘再分配給警察的年終獎金,則利害相關下,逼其全力以赴破案,受害者人權也能兼顧。不要只有加害人司法人權的聲音。 此文章於 2009-11-22 08:12 AM 被 popo520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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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08
文章: 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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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老兄,這個案子並不是沒有抓到"兇嫌".... 就是因為有破案壓力,很多警察才胡做非為,這種情況,無依無靠的遊民就最倒楣 冤枉是一回事,讓兇手逍遙法外又是另一回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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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pr 2002 您的住址: 非想非非想處天
文章: 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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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樣會誏條子吃案吃更凶、也開始加工證據給嫌犯,大家都不想當那個倒楣者吧? 若照各分局績效、犯罪率來發年終,那大分局操的要死,年終卻比不過天天泡茶的小分局, 這樣也不公平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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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4
文章: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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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些都是間接證據沒什麼用,只適合檢察官拿來寫小說,要真的拿來當證據判刑,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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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Dec 2005
文章: 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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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這多,有那麼多如果的存在,就能判人死刑的話真的還挺恐怖的…,不過讓大家覺得那個遊民可能是兇手的原因媒體可能也"幫"了不少忙…唉…希望不要那天運氣不好…剛好經過命案現場旁邊卻不知道…莫名其妙被傳喚然後媒體就報說此人是兇手…那就真的冏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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