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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不同的年代,所以做事的方式不同。

以前的警察辦案很重口供,所以被告自白被視為「證據之王」,只要被告一自白犯罪,可以說整個案子就算是「破案」了,其他的東西都不再重要,當然要花時間、花錢的鑑證,也就可以省下來了。

隨著法律的修訂及革新,現在不但被告的自白不能當做有罪判決的唯一證據,連共犯自白都不可以,於是警察必須花更多心思,蓃集更多證據,來證明被告的有罪。

但是這些是這幾年才修正的規定,而之前的案子,因為當時是使用當時的法律規定,如果警方當時沒有注重證據的蓃集,仍然以自白為主,就有可能在今日被法院以證據不足判決無罪。
     
      
舊 2009-11-22, 12:46 AM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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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現在在線上  
James.Jam
Powe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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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6
您的住址: 台灣
文章: 552
每次看到這新聞
眼框就會紅
偏偏司法又拿他沒法
 
__________________
~
舊 2009-11-22, 01:05 AM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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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es.Jam離線中  
厝漢
Maj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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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9
您的住址: 厝漢當然是龜在厝裡
文章: 223
前幾年有一個更狼的,殺自已兒子又殺自已的老婆就是為了保險金,而且還殺了好幾個。每次都被他放掉,最後才抓到,讓他認罪,不知道那個人渣判死刑沒
__________________
這是一個你努力,都不一定會成功的世界~~~~~~~~~
舊 2009-11-22, 02:48 AM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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厝漢離線中  
joe.oo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2
文章: 79
責任在人, 不在司法, 怪罪司法是在逃避問題.
舊 2009-11-22, 02:50 AM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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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e.oo離線中  
鄉長
Maj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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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8
文章: 167
引用:
作者P&W
正確來說是採集證據程序不合法,而且還是關鍵證據,被OJ律師抓包,台灣這個也是一樣,大家都希望兇手能被正法,但是當被人冤枉的時候,沒人想當那個被冤枉的冤大頭...∼∼

OJ 的事不是三言兩語可以講完的,李昌鈺博士參與了整個過程,有寫在他的一本書上

這整個事件描寫了美國司法的黑暗,李博士雖然沒有寫的很明顯,但很多地方指出因為 OJ 是黑人,因此那些白人警官處心積律要定他罪,湮滅對他有利的證據,甚至「疑似」假造證據,李本身也受到相當的敵視,因為他不想參與「定罪」OJ 的行動....
舊 2009-11-22, 05:29 AM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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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長離線中  
popo5201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197
警察是蒐證第一線,認真破案,有否獎金?
獎懲分明,則重大案件,若無法找到兇嫌,從全體警察年終獎金預算扣下做為家屬賠償,每名命案500萬,有餘再分配給警察的年終獎金,則利害相關下,逼其全力以赴破案,受害者人權也能兼顧。不要只有加害人司法人權的聲音。

此文章於 2009-11-22 08:12 AM 被 popo5201 編輯.
舊 2009-11-22, 08:09 AM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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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po5201離線中  
鄉長
Major Member
 
鄉長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n 2008
文章: 167
引用:
作者popo5201
警察是蒐證第一線,認真破案,有否獎金?
獎懲分明,則重大案件,若無法找到兇嫌,從全體警察年終獎金預算扣下做為家屬賠償,每名命案500萬,有餘再分配給警察的年終獎金,則利害相關下,逼其全力以赴破案,受害者人權也能兼顧。不要只有加害人司法人權的聲音。

老兄,這個案子並不是沒有抓到"兇嫌"....
就是因為有破案壓力,很多警察才胡做非為,這種情況,無依無靠的遊民就最倒楣
冤枉是一回事,讓兇手逍遙法外又是另一回事
舊 2009-11-22, 08:32 AM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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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長離線中  
ALI88
Maste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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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2
您的住址: 非想非非想處天
文章: 2,148
引用:
作者popo5201
獎懲分明,則重大案件,若無法找到兇嫌,從全體警察年終獎金預算扣下做為家屬賠償,每名命案500萬,有餘再分配給警察的年終獎金


這樣會誏條子吃案吃更凶、也開始加工證據給嫌犯,大家都不想當那個倒楣者吧?

若照各分局績效、犯罪率來發年終,那大分局操的要死,年終卻比不過天天泡茶的小分局,

這樣也不公平吧?
舊 2009-11-22, 08:55 AM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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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88離線中  
smoguli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4
文章: 54
引用:
作者Es4241
此案與李泰安案不同,
李泰安案牽涉幾千萬保險利益,利用破壞鐵軌專業知識,一次又一次的執行,同 一人同搭車卻去買了幾張車票,教唆偽證.....,
只差沒有現場錄影存證,如果司法這樣還因證據不足縱放,才是司法已死.


這些都是間接證據沒什麼用,只適合檢察官拿來寫小說,要真的拿來當證據判刑,難.
舊 2009-11-22, 09:39 AM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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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oguli離線中  
DavidYou
Advance Member
 
DavidYou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05
文章: 366
看了這多,有那麼多如果的存在,就能判人死刑的話真的還挺恐怖的…,不過讓大家覺得那個遊民可能是兇手的原因媒體可能也"幫"了不少忙…唉…希望不要那天運氣不好…剛好經過命案現場旁邊卻不知道…莫名其妙被傳喚然後媒體就報說此人是兇手…那就真的冏大了!
舊 2009-11-22, 10:15 AM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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