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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1 您的住址: 民權捷運站
文章: 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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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廠商怎不知"多行不義必斃"的道理。
只是一直向訴訟的方式獲利,下場還是粉慘的。 如"協x"、"巨x"等,只是要提高權利金買代理權,再想其他方式獲利。 已經可以預見他們後來的下場,下市及低於面額。 簡單來說,好廠商是會獲肯定的,如普社,慢慢的經營會餅作大了,廠商個個笑哈哈。 其他的廠商也應該好好想想,到底是那裡出了問題。 為什麼dvd會落得每片299元的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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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Sep 2003 您的住址: Panchiao/Taipei
文章: 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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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著作權法第三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 範圍之創作。 二、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 三、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 著作財產權。 四、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 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 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 、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於劇本、 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 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 築物者,亦屬之。 六、公開口述:指以言詞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傳達 著作內容。 七、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接收訊息為目的,以 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藉聲音或影像向 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 有線電或無線電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 傳達者,亦屬之。 八、公開上映: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 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 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九、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 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 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 公眾傳達者,亦屬之。 十、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 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十一、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 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 十二、發行:指權利人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 之重製物。 十三、公開發表: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 、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 提示著作內容。 十四、原件:指著作首次附著之物。 前項第八款所稱之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包 含電影院、俱樂部、錄影帶或碟影片播映場所、 旅館房間、供公眾使用之交通工具或其他供不特 定人進出之場所。 著作權法上之公開演出、公開播送之國際規定: http://www.apipa.org.tw/Area/Articl...ADAArticleID=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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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文章: 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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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好笑,說出租版不能怎樣怎樣~
百視達、亞藝還不是大把大把的賣,怎麼不看那些廠商吭一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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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Andrew Blake 的攝影棚
文章: 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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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DVD 市場成熟之後, 每片價格低於 NT$ 299, 在港韓, 及美加都是如此, 市場決定價格使然, 跟廠商的表現並無多大的關連~ ![]() 相對的, 價格無意義的高懸、拉抬, 或缺貨不補, 才是台灣廠商的最大亂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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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TUBE]8-EzAew1U98[/YOUTUB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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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Oct 2000 您的住址: 台灣
文章: 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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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進口影片出租 無罪
2004/10/31/中央社/陳舜協 桃園市某影視社 負責人邱裕隆購入友人自國外旅遊時買入的合法影片,並置於店****租而遭人檢舉,檢警偵辦後依違反著作權法罪嫌起訴。桃園地方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四月,邱男不服提起上訴,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影片合法購入,出租使用為合理使用,判決無罪確定。 邱裕隆利用友人前往香港、東南亞地區時,購入香港製合法光碟片數片,置於店內供不特定人租用獲利,台灣影片代理商檢舉、檢警偵辦後,認為邱男購入的光碟片侵害影片代理商擁有的著作權,依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規定起訴,桃園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有期徒刑四月,得易科罰金。邱男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高院審理後發現,邱男所有被指稱侵犯著作權的光 碟片,是邱男友人自國外購置的合法授權光碟,依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及內政部函示,自國外入境攜入著作重製物,每次每一著作物僅輸入一份,不構成侵害著作權,並可合法出租,但錄音及電腦程式重製物則不適用。 高院認為,法令保護的著作權利,在邱男友人在海 外購入合法光碟片後已﹁權利耗盡﹂,邱男經由友人處 購入合法光碟片,自然無侵害台灣代理商著作權可能, 而出租也屬法令允許範圍,在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證明犯 罪下,判決邱男無罪確定。 -------- 這種案例可說是老掉牙了,不過想了一下,若是例用之前提到的民法的善意受讓原則的話… 先進口了國外的DVD,然後找個不用有真正身份認證的留言板、討論區、BBS等,造個身份聲稱是自行由國外買回的DVD的要出售,然後再自己去買下來。 如此在民法善意受讓原則的保護下,該DVD就能拿來合法出租出售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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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4
文章: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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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 如果是一般 零售版的片子 是可以出租 轉賣 出借 第三人
但不得以電腦或相關產品轉拷備份供第三人 使用 或轉賣 旨屬違法 如果是像百視達或是亞藝那種簽約片~其他沒有跟廠商簽約的小店是不能出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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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Dec 2001
文章: 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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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判決書 完整內容 供大家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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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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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關於本案受害人邱裕隆先生 是被片商委託的包抓集團 配合三峽分局員警未持搜索票遠赴桃園打獵<真是法網無邊> 以抓盜版名義強行搜索<抓槍毒都沒那麼賣力> 並於搜索完後上手銬載回三峽分局<不下擄人勒贖> 邱裕隆也在事後關店歇業 雖然官司獲勝 他的人權及事業都沒了 正港台灣人的悲哀 ps:三峽分局上月才又爆發員警非法搜索情趣用品店 搜獲***後現拿8000<當天店家全部營收> 還威脅店家隔日須匯款補足差額近十萬元 好懷念地痞流氓.在這種情況下最多拿3000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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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光&1區&港版http://dvdonline.com.tw/index.php 此文章於 2004-11-01 05:52 PM 被 nhdvd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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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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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台灣人奮起吧 只要是正版您都有權做任何處置及運用 百視達或是亞藝那種簽約片~其他沒有跟廠商簽約的小店絕對是可以出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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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光&1區&港版http://dvdonline.com.tw/index.ph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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