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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Oct 2002 您的住址: 台灣
文章: 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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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遇過ㄟ
那時候是一個小混混在補習班裡吵鬧 結果被我一掌打的整個人趴到地上(果然是虛張聲勢) 結果當天晚上果真帶了大概10多人人來堵我 遺憾的是裡面還有以前我國小的田徑隊好學弟 當然十分的感嘆 ![]() 後來小弟也給他k幾拳就沒事了 隔天去上課時 他遇到我 說要帶我去見他老大 ~"~ 一連見了兩三個 結果都是我國小的好同學 很熟的朋友 後來他看到我都乖乖的說 大哥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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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了為什喜歡喝咖啡, 黑與白的相遇, 憂鬱與快樂, 今夜咖啡和我的舌尖 在人間嬉戲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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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冰島
文章: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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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回覆: 在學校被人恐嚇勒索,怎麼處理?
引用:
完全同意...直接讓他留案底吧...一定要讓他痛苦過才知道不能在犯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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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米缸中
文章: 8,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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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覺得讓他被關 , 有改正的效果嗎 ??
還是學得更多的技藝 , 認識更廣的人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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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王子的城堡
文章: 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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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一的時候, 有一天跟同學一起在冰店吃冰...
突然進來兩個太妹就把我堵上了! 原來是在學校時聽到同學被太妹欺負, 我 " 仗義執言 " 了幾句話種下了禍根... 太妹甲 : 聽說妳很跩啊~! ( 店老闆嚇到不知躲哪去了~ ) 笨貓我 : 妳們想幹嘛!? ( 此時跟我一起吃冰的同學悄步移往店門口中... ) 太妹乙 : 咦... ( 面向太妹甲 ) 她好像是 XXX 的妹妹耶... 太妹甲 : ( 面向我呈震驚狀!! ) XXX 是妳哥嗎? 笨貓我 : 是又怎樣... 太妹甲 : ( 陪笑臉 ) 是那我們就不吵你了, 我請妳吃冰吧! 笨貓我 : ( 一臉狐疑ing... ) 隨便! 就這樣, 我一路長大都沒人敢欺負我... 大家以為我哥是流氓頭嗎? 不是的! 聽說~ 我後來聽說~ 那些太妹都在暗戀我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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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pr 2002 您的住址: 台南&新竹
文章: 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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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一開始看還以為是......... 結果結局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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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動物園
文章: 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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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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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pr 2002 您的住址: 台南&新竹
文章: 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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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是常態編班,班上也有幾個小混混,不過跟他們都處得還不錯,他們也都只會欺負一些''淑辣''..我雖然身體瘦小(好像也沒很小),但還算是蠻有力的...所以都還不敢亂來..
高中讀二中就比較沒什麼了,比較不會做亂吧!!不過我的外號被取作''流氓''(台語發音)因為太有爆發力啦!!所以才被取這個外號 ![]() ![]() 一山還有一山高,找幾個後台硬一點的去嚇嚇他們應該就會怕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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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臺北市
文章: 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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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
就算該店家有明顯的字樣寫偷竊賠償 50 倍的公告,還不完全構成公然侮辱罪或者恐嚇罪,詳情請閱: http://forum.pcdvd.com.tw/showthrea...threadid=192635 引用:
法庭不是在講申張正義的場所,而是在審理證據的場所 先想一想你有沒有人證或物證 警局筆錄裡是否有記載該店家當時有說賠五十倍要不然送警局的白紙黑字記載....... 引用:
引用:
地檢署開偵查庭,那天那個店長有收到傳票可以沒出庭.....以家樂福偷竊案件而言,一個月可能不只三十件,家樂福店長或家樂福公司負責人怎麼可能每個家樂福偷竊案件地檢署開偵查庭,都親自出庭 地檢署開偵查庭,那天那個店長有收到傳票沒出庭,這樣子不算構成擺明只是想要嫌疑犯五十倍賠償金。 關鍵在於警局筆錄...... 引用:
以店家遇到偷竊案件而言,就是報警,頂多地檢署開偵查庭之後認定不起訴,店家沒有多少 "誹謗名譽" "誣告"等責任 以店家遇到偷竊案件而言,店家一時情急之下先大聲嚷嚷,有賊、抓賊,或者亂嚷嚷成,有強盜、抓土匪之類在客觀上達到貶損他人的社會評價,然後店家扭送竊盜嫌疑犯到警察局,店家尚未完全構成誹謗罪和公然侮辱罪。 此案大致上沒有"誣告"等事情,可能只是該店家一時情急之下有"誣告"嫌疑,可是,警方事後案件有移送地檢署開偵查庭,大概警方與地檢署認為"誣告"嫌疑不大,大概可以說成,只是該店家一時情急之下報警而已......... 關鍵在於是否有人證或物證證明該店家當時有說賠五十倍要不然送警局 如果警局該筆錄有白紙黑字記載下來的話,.......法庭不是在講申張正義的場所,而是在審理證據的場所 先想一想你有沒有人證或物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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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l 2002
文章: 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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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請問如果我在做筆錄時有提到他向我要求五十倍, 我的筆錄上也有記載,這樣算是證據嗎? 而他,當然不可能在做筆錄時提到跟我要求五十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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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臺北市
文章: 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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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算是證據 警局筆錄為俗稱之自白,自白不得為唯一證據,詳情請閱: http://forum.pcdvd.com.tw/showthrea...threadid=169989 (當您在警局筆錄時,做筆錄警察跟您一問一答可能兩小時,但是警局筆錄上可能只有一千個字,換句話說,做筆錄警察不是每字必錄,很有可能您在做筆錄時有提到他向您要求五十倍金額,但是,做筆錄警察沒寫進去) 引用:
難講ㄡ...... 如果他認為賠五十倍要不然送警局是天經地義的話....... 要看對方在警局筆錄,您可透過您律師。您所委託之律師有權調閱案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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