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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最後戰役∼
文章: 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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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 ![]() 沒錯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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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文章: 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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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笨喔 那是我自己做的, 全球除了我之外沒人敢說那是他做的(看一下檔案建立時間吧) 那我自己下載不行啊? ![]() 倒是你的簽名檔中的圖片, 經過授權了嗎 ![]() 其實你沒經過授權也不打緊, 因為你不用來營利, 可是pcdvd呢,看看上面的****吧!這裡可是投資大筆經費而且有營收的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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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最後戰役∼
文章: 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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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錯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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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Nov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寂寞部屋三十一號房
文章: 1,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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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對對對∼您老再凹嘛 自己做的幹嘛昨晚下載啊 那您老昨天說: 剛下載完Chicago的divx片, 準備要看了說 再凹吧 ~~ 還準備要看了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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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路過...故我在.... asopp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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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文章: 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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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昨晚真的是剛下載完啊, 後來自己覺得不理想又修正了啊 ![]() 沒修改的在這邊 http://home.kimo.com.tw/edsdd37/Chicago_original.zip ㄟ ㄟ, 等等, 不太對勁, 應該是懷疑他人者, 或是控方來提出證據的吧? 難道每個人都不講證據去隨便告人, 被告就活該倒楣要忙著搜集證據啊?你懂不懂啊? ![]() 我已經提供證據如上了, 換你提了, 提不出來可是很難看的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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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公館...
文章: 1,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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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財產權人投稿於新聞紙、雜誌或授權公開播送著作者,除另有約定外,推定僅授與刊載或公開播送一次之權利,對著作財產權人之其他權利不生影響。
您文章都看一半的嗎? 看清楚這兩段了嗎? 怕你看不清楚特別標註一下... 第一、或授權公開播送著作者: 表示並不限於新聞紙、雜誌, 而是通用於所有公眾媒體 在你按下"Submit Reply"時, 即表示你授權公開播放, 所以並沒有什麼未議定... 第二、一次: 是一次喔!!!不是一天!!!一次和一天您應該分得清楚吧!!! 我想你的文章po出來之後, 難道有人將他作二次的使用嗎? (會有嗎? ![]() 沒有的話, 還有什麼好爭議的... 第三、前面提過了, 智慧財產權是您擁有的沒錯, 可是PCDVD卻擁有一次使用權 使用權和智財權您分不清楚嗎? 就好比我買了一本書, 即使我把書拿來折紙飛機 也是屬於我的使用權, 就算你是智財權擁有者也無權過問... ps.我並不是什麼法律專家, 只是感覺最近7嘴8舌區變得很亂 實在不想再看到這些狗屁倒灶的東西, 所以特意去智財局找了一些資料罷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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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r 2001
文章: 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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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們可以看上傳時間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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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Nov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寂寞部屋三十一號房
文章: 1,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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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請繼續凹 小弟我一事不明,自己做的檔案要到網路下載 ![]() 下載完是準備要看....不是準備修改?? 這麼重視本身智慧財產權的人不會把檔案留存 不太合理吧 ![]() 去看檔案建立時間-----這種可以輕易動手腳的時間準嗎? 抓個舊的影像檔,改個名子,無聊的話在用影像編修軟體修一下 那我也會,建檔時間還不是舊檔案的時間 此證據無效 駁回 ![]() 請再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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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路過...故我在.... asopp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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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pr 2001
文章: 1,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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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我偷懶,各位藉我引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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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言有牽扯到智慧財產權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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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文章: 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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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很抱歉, 在版規中寫的是「智慧財產權均屬於原發表人」, 個人解讀是其將「公開播送權」又奉還給著作人, 誰叫當初要這樣寫? 不清不楚的, 那就只好祭出第36條第3項應用之吧~ 論壇上的一次, 和報章出刊、新聞播放的一次, 是不同的, 有多不同?? 這就是約定不明之處, 於是第36條第3項便可再應用一次. 而且報章新聞還有稿費, 稿費也是有法定行情的喔, 這裡可沒有, 沒稿費的話, 屬約定不明之處, 36條第3項再應用一次. 報章雜誌新聞播放, 僅授與當期(當時段)的播送, 為當期(當時段)帶來閱讀率(收視率); 但論壇具有長期性, 版面上的****時常更換, 論壇的一次播送是否有這麼長期性, 屬約定不明之處, 著作人又被36條第3項保護一次. 而今天若站方以非公正評判收回會員權利, 會員便可對等地收回其公開播送權. 要回收兩造皆同步回收~ 要我停權,可以, 看是要依我要求收回播送權, 或是將稿費的部份算清楚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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