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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k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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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46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吉他之繩
大伙兒都回來啦
週末我再找鄰居問一下,把整個事件重新run過一遍,再來請教大家.
以免細節部分當事人所說跟事實不符.
謝謝山水妹妹的回答以及akeo的助推

小弟竟讓吉老來言謝..真是很不好意思...
其實小弟不知如何您鄰居的事件提出什麼有用的意見
反而還替自己不懂的地方提問題..蠻監介的
對於小弟有離題的部份多多包涵ㄛ^^|||
     
      
舊 2003-02-06, 07:00 PM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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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keo離線中  
ismi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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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mi0931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02
您的住址: 阿猴
文章: 560
好誇張阿

現在知道了
 
__________________
KX600 PRO + AMD Barton2500+(未超頻) + CQ5三葉扇 + F1 + 800A + Seagete 120G+80G 新手發言,有錯請指正
舊 2003-02-06, 08:39 PM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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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mi0931離線中  
pppp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01
您的住址: 臺北
文章: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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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SANSUI110
...........因為上法院銀行是證人沒錢賺少一事比多一事好.........

打官司時,訴訟費用包括證人費、鑑定費以及勘察費等等等等....敗訴的一方須負擔訴訟費用

只是通常證人費杯水車薪,民眾願意當證人的意願低落......
舊 2003-02-07, 03:00 AM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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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p離線中  
Akeo
Amateu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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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46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pppp
打官司時,訴訟費用包括證人費、鑑定費以及勘察費等等等等....敗訴的一方須負擔訴訟費用

負擔的費用,也包括庭外找律師商量的談話費嗎?

如果上述成立,那這樣的邏輯=>找愈有名的律師=>雖然貴=>但是勝算大=>贏了也
是對方幫忙付律師費,

這邏輯不知是否行得通.....?
引用:
只是通常證人費杯水車薪,民眾願意當證人的意願低落...... [/B]

會不會,在私底下,出庭坐證反倒有油水可拿?
昨日看到聯合新聞網,英語補教界名師劉x控告徐x侵權一事,
號稱學生若願出庭做證的話,獎學金5000元!!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4/1183762.shtml

像這種給證人一些好處的,不曉得是否算違法....
舊 2003-02-07, 12:57 PM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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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keo離線中  
pppp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01
您的住址: 臺北
文章: 1,410
據說,香港律師李柱銘在一百七十餘天的龔如心與王廷歆訴訟過程中,可獨得六千五百萬港元。
http://www.epochtimes.com/b5/2/11/22/n248142.htm

可是呀
中華民國的裁判費、律師費,若只有一百七十餘天的訴訟過程,不可能這麼多
就算中華民國當事人庭外找律師商量的談話費,真的是天價
一旦敗訴,敗訴的一方認為訴訟費用不合理,明顯不合行情,敗訴的一方可拒絕支付勝訴的一方律師費,再打律師費官司

那,勝訴的一方律師只能拿到合理律師費嗎?
實務上,勝訴的一方有可能獲判拿到物質賠償金或精神賠償金,勝訴的一方會意思意思以物質再酬謝己方律師........

實務上,出庭作證人有油水可拿是有可能的
但,中華民國刑法第一六八條規定:「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為偽證罪。

給證人一些物質好處鼓勵證人勇敢出面作證人,還不算違法....但收買證人、鑑定人、通譯作偽證,自然是犯法

如果讓中華民國法官知道證人是為一大筆錢才肯出面作證人,中華民國法官有可能懷疑證辭真實性,因為證人可能為一大筆錢瞎掰,中華民國法官有可能不予採信

........有一種情況,像某電影裡父母開出天價向民眾懸賞抓拿綁匪,在人質未獲釋前,這可能危及人質生命安全,中華民國現行法律制度,除了保護人質父母,也保護人質生命安全......人質父母向民眾懸賞提供破案線索給警方是合乎中華民國現行法律制度,但是不可以搞成叫民眾直接抓綁匪,那民眾可能會不顧人質死活直接抓綁匪
舊 2003-02-09, 09:26 AM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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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p離線中  
吉他之繩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0
文章: 1,145
重新修正.請各位幫忙一下

今晚再與鄰居商談,把一些部分修正.
以下整個過程.
12月22號
鄰居在資訊展
該廠商在中區資訊展時名稱為義海
賣幼教光碟
場地還滿大.

有人員介紹他去買童書一套五萬多塊錢
在會場說他們的軟體因為有網路blablabla有密碼叉叉叉而且是光碟圈圈圈,所以都要在處理完個人資料之後在三到七天內寄貨到你家裡...
所以都不在資訊展會場提供現貨.
廠商說,該套軟體惠由台中市某某國小以及台中縣某某國小採用中
這幾所國小都是這方面的重點學校,所以這位鄰居當然會場就買了.
事後因為他也是老師,就找該國小的科目負責人問
"沒這款代誌"

這廠商又說,他們賣的是遊戲學堂出的軟體.可是打去遊戲學堂問,遊戲學堂表示他們代理權只到2002年12月31日截止
事後查證,是遊戲學堂的確有行文全國各國小部分軟體可供學生上網學習.但是台中市的某某國小並未使用.這部分要用不用完全看每個國小是如何辦理.充其量也不過是個廣告DM,上面有可以部分免費使用的軟體而已.也就是說,好比聯合報在網站上刊登網頁提供免費撥接帳號,而他們就說全國人民都在使用他們的免費撥接帳號一樣荒謬.

12月23號
鄰居回到會場找原來的業務員要求說明此情形
業務員以及該公司的副理就出現了,表示貨物既出恕不退換
他去找消基會
消基會要跟他收一千五
但並不保證案子能夠處理圓滿
(那交給你錢幹嘛...反正五萬塊都要賠了不差這一千五是吧....)
不過,他還是依照消基會的建議,述明產品不符的原因,於12月24號寄出存證信函表示不願購買此產品.
也通知銀行了.

1月8號寄存證信函影印本給台中市消保會

1/27鄰居依照台中市政府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的公函,依約來到了協調現場
一進去,便覺不妙.
調解委員跟義海公司(也就是發生消費爭議的廠商)的律師坐在一起聊天.
調解過程當中當然也是大力贊同對方律師的說法.所以調解不成功.
對方律師到場表示鄰居需付出三成貨款也就是一萬五千元

鄰居去時還有遇到另外一個消費者.
也是同一個案件併案處理.
她的銀行(花旗)除了將款項凍結之外,另外提出了一些對該公司的質疑
至少還算是站在消費者立場.
反觀鄰居的安泰銀行,只是一再強調:
1.該公司若在60天內未提出異議.則此案件60天後即依此結案
2.若該公司提出異議並能提出消費者確有消費憑證(當然提得出來,信用卡刷卡單)則將此結果與消費者告知.
並且表示若該公司提得出來就一定要charge費用.

現在的問題
1.三成貨款這是慣例嗎?就我所知一般房屋訂金頂多被沒收.這比例也不到三成.
2.是不是要走法律途徑才能終止銀行付款給該廠商並向鄰居要求付款的動作?
3.如果走法律途徑,哪一點對鄰居是有利的,哪一點是不利的?比如說,這算不算是訪問買賣?如果是,那麼七天內已寄出存證信函就可以解決了.如果不是,那麼業務員所稱的台中市重點學校已採用他們的軟體在使用中是否能夠構成不實****或契約,顯有詐欺之嫌?

對一個單親媽媽來說,五萬塊實在是個不小的負擔.更不要說這當中的奔波擔心氣憤煎熬了.
希望有這方面專長的人能夠貢獻您的心力,一起解決這個問題.
__________________
多少人走者,卻困在原地
多少人活著,卻如同死去
我想說的都在

跟這
停權中
舊 2003-02-10, 12:08 AM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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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他之繩離線中  
吉他之繩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0
文章: 1,145
重新修正.請各位幫忙一下

刪掉這篇.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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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少人活著,卻如同死去
我想說的都在

跟這
停權中
舊 2003-02-10, 12:08 AM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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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他之繩離線中  
SANSUI110
*停權中*
 
SANSUI110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02
您的住址: 目前在司法已X小島-陋不漏居中看窮鬼、變態、自戀狂、戀圖症患者在網路上耍嘴皮
文章: 26
案件摘要為本案之重點提要,

12月22日:
1.此部份是否已經在三到七天內收達此貨品.
2.義海之業務人員所述之標的物內容是否與標的物相符.
3.所述標的物是否與所述之已採用之國小相符.
4.可私下請該國小的科目負責人出面作證該校並未使用,該校有權要求該銷售公司出面說明使用該校之名義由何人授權,若該銷售公司無法提出或提出不完整,本案確已構成偽造文書與誇大廣告不實之嫌(買方需提出廣告DM有關證物).
5.代理銷售權為發行公司與銷售公司之行銷合約與本案無關,但可提出做為銷售公司廣告不實之參考佐證使用!!!!
6.台中縣與台中市為不同行政區,應以廣告DM內容與業務人員所述之內容為銷售依據.
7.廠商自行行文與本案無關,僅為銷售手法.
12月23日:
1.銀行應於12月26日已收取存證信函,故本案銀行已知悉有消費糾紛,且本案屬預購類銷費行為,銷售標的物尚未送達購買者手中,故銀行不得對消費糾紛中之案件逕行付款.
2.本案於預訂購之次日已通知銷售公司,但本案僅為預購買合約之訂立,唯買方對銷售標的物存疑,賣方對買方所提出及所屬之任何疑慮有義務說明與證實,非僅一句『貨物既出恕不退換!!!』或其他理由可拒絕.
3.下次不要再找消基會啦!! 找我不用錢ㄌㄟ!!!要記得找行政院消保會或縣市政府消保官,那怕你只是買一包衛生紙ㄌㄟ!!!!
1月8日
1.動作有點晚,不過開始進入消保糾紛正確程序.
1月27日
1.調解委員會僅為對本案正式進入法定程序之案前調解,一般地方政府對轄區內有消費糾紛負有評議之責,故多數公務人員為求評等高分,採案前協調.
2.已有併案處理之案件,建議聯合其他買方一起與銷售公司談判.
3.本案需再函送安泰銀行,告知內容為本人與**公司於**年**月**日之預購買***合約,唯該**公司尚未依約提送銷售標的物予買方『收存、驗收』,銷售公司已有詐欺嫌疑,且本案已進入消保法法定程序待審定及司法程序準備中,本人重申,本人於**年**月**日已使用****號函與存證信函通知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刻止付該筆款項以維護雙方權益,若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逕行付款,不排除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公司有聯合詐騙消費者嫌疑,建請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希勿自誤』。
正本收文者:財政部金融司、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收文者:監察院 院長 錢大座、行政院消保會
4.本案是否屬****不實與冒用他人名義進行銷售事實(買方需提出),則本案屬詐欺、廣告不實(行政法)、偽造文書(刑法公訴罪)。
5.再次將本案發函行文下列單位:
正本收文者:行政院消保會、台中市政府 市長 吳大座、台中市政府消保官、財政部金融司、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收文者:監察院 院長 錢大座、行政院 院長 游大座、遊戲學堂****公司、台灣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一堆報社

重點是要寄出以前先給遊戲學堂和對方律師及調解委員會承辦員看一下,看看他們的反應如何,如果不出面的話就給他寄出去(這個保證會死很多人ㄉ)。

先不用著急ㄌㄟ 記得ㄛ要寫出去ㄉ內容先給偶看一下
偶來給他改一改,像說到某某銀行時素不痛不養又不犯法,要真一有素ㄉ時候會素粉有力ㄉ證據ㄌㄟ!!!!

還有ㄌㄟ 那個泥和那個媽媽有沒有..........偶比較好奇ㄌㄟ
舊 2003-02-12, 09:21 PM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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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SUI110離線中  
吉他之繩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0
文章: 1,145
看到了.
一般人買東西不太會留下DM,所以佐證的資料可能不多.
應該是業務人員現場的說法,無證據可留下.
我來去問她一下.感謝感謝.
__________________
多少人走者,卻困在原地
多少人活著,卻如同死去
我想說的都在

跟這
停權中
舊 2003-02-14, 09:51 AM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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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他之繩離線中  
SANSUI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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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2
您的住址: 目前在司法已X小島-陋不漏居中看窮鬼、變態、自戀狂、戀圖症患者在網路上耍嘴皮
文章: 26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吉他之繩
看到了.
一般人買東西不太會留下DM,所以佐證的資料可能不多.
應該是業務人員現場的說法,無證據可留下.
我來去問她一下.感謝感謝.


沒留下來沒關係
可要求說明
記得要求賣方說明ㄛ 就可以給他
舊 2003-02-14, 01:26 PM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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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SUI110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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