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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1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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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3 您的住址: 無苦庵
文章: 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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媽哩嘎逼逼扣他娘親個祖宗十八代! ![]() 雞排毛咧~ 有性經驗最可怕最危險, 那他媽的戶政事務所旁邊設刑場好啦~ 登記完結婚男的就拉去槍斃. 媽的那什麼說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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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懸崖邊
文章: 1,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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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中肯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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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5
文章: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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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歲?在哪裡?
部分修法進度..... http://www.ey.gov.tw/ct.asp?xItem=7...tNode=1435&mp=1 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中華民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二編分則第十六章於八十八年修正時,為尊重 及落實性之自主決定權及保護弱勢被害人,乃將構成要件該當與否之判斷機制,由「 至使不能抗拒」之客觀判斷基礎,加上「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構成要件,惟實務運作 結果,反使刑法強制****罪、強制猥褻罪該當與否,除觀察行為人之「強制」行為外 ,更須判斷是否有違反被害人意願,而衍生諸多爭議。然行為人既以強制行為而強迫 被害人為****或猥褻,本質上即具有違反意願之內涵,無待明文,將「被害人主觀意 願」列為構成要件,反於客觀事實無法證明違反被害人意願時,即無法以強制****罪 處罰,僅能以未違反意願之規定處理,將使行為不法內涵及評價結果,出現相當程度 之落差。又因現行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對於 與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行為者,有不同之處罰規定,致適用上發生爭議。爰經通 盤檢討相關規定,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將相關規定中「違反其意願」、「違反本人意願」之構成要件刪除,並視需要調 整刑度。(修正條文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及 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 二、為避免同時具備男女生理特徵或無法確定為男或女之人,成為保護上之漏洞,爰 修正所定行為客體。(修正條文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 四條、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九條及第二百三十一條之 一) 三、為強化對兒童及少年之保護,參考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七十條第一項規定,將加 重強制****罪及加重強制猥褻罪之保護客體修正為未滿十八歲之人。(修正條文 第二百二十二條) 四、現行刑法對於稚齡兒童之保護以十四歲及十六歲作區分,然考量我國未成年人生 理發展、第二性徵平均年齡、心智成熟度等因素,並參考外國立法例及兒童及少 年福利法第二條有關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之規定,爰修正年齡區間為十二歲及 十六歲,以期周延對稚齡兒童之保護,並適度提高對未滿十二歲之人為****及為 猥褻行為之刑度。(修正條文第二百二十七條) 五、排除未滿十八歲之人對於未滿十二歲兒童****或猥褻行為者之免除其刑規定之適 用,以保護兒童之身心。(修正條文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 六、社會騙色情事,層出不窮,或假借宗教名義,或利用治病藉口,甚至藉由給予特 定物件,而詐騙性交或猥褻者,時有所聞,但因現行法僅處罰以詐術使人誤信為 自己配偶而聽從其為****之行為,爰修正擴大詐術性交或猥褻之適用對象。(修 正條文第二百二十九條) 分隔: P.S:連中性人,也保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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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09 您的住址: 厝漢當然是龜在厝裡
文章: 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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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 有個屁用~~~~~~~~~ 還不是活的好好的。不如他家開個 非死不可~集點錢~~~ 直接請 墨西哥的專家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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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個你努力,都不一定會成功的世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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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2
文章: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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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還在"刑不上大夫"這種法律觀念阿
法官就是公務員 失職也得受逞處 啥司法空間自由 狗屁 有判生判死的大權 還不該受最嚴密的監督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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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1,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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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要去監察院檢舉嗎?? 花的稅金養這種比廢木材還不如法官真是心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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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May 2002
文章: 2,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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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法官法根本沒有強制退場機制... 檢舉只是徒勞無功.. 幹心酸的...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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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1
文章: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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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當法官了應該很聰明吧?
怎麼看來比豬還不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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