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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5
文章: 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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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說實話,你們的討論太專業了, 我實在插不上話。 不過,我覺得這應該看專利是否有對這個「不一樣」的地方也在專利描述的範圍之內。 如果沒有描述,那應該就屬於不一樣的產品,自然不算侵權。 這樣說不知道對不對, 有錯請指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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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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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人家有這樣的專業知識, 不代表他就是專利律師, 也沒必要貼什麼證明給你看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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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6
文章: 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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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事實上市面很多手機, 真的就是上下左右前後一個地方不一樣 也是活的好好的, 三星真的算是差異大的, 就我看起來LG和聯想抄更大... 現在我看根本是告不告的問題而已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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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5,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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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1.看有沒有合作關係 2.有沒有授權(就提告內容來看,阿婆有跟三爽談過授權的事) 3.想不想成為下個$ON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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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2
文章: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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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蘋果曾轉向三星發專利授權要約 每部手機30美元 每台平板電腦40美元 倘若三星也利用自己的專利組合與蘋果達成交叉授權協議,可以考慮給三星20%的折扣。 簡直比索馬利亞的海盜還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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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5,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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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想付錢就學其它公司更改設計不就好了 人家下通諜了你還要硬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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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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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一點我不清楚。看葉教授的文章也沒寫到這麼細節的部份。 不過我認為比較先前技藝和專利及比較專利和被告產品要用同樣的標準。 看是要都只比正面,或是六個面都比。這樣應該很合理吧。 另外要讓專利無效,只要 F700 和專利看起來足夠像就夠了。 design patent 並沒有要求解釋被告產品的設計理念, 重點還是外觀的相似程度。 這一點前面就有討論過了, 你可以回頭看一下我在 #560 發的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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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Jun 2001 您的住址: 地球
文章: 6,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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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只是很正常的商業談判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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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由一個笑容開始,用一個吻來成長,用一滴眼淚來結束。 當你出生時你一個人在哭,而所有在旁的在笑,因此請活出你的生命, 當你死的時候,圍繞你的人在哭而你便是唯一在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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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2
文章: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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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蘋果的雙指縮放專利、外觀設計專利、系統圖示專利都被證明合法性有問題 根本不值那麼多權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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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6
文章: 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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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問題在於蘋果拿到了一個相當"容易被誤用"的外形專利 坦白說智慧手機要簡約 又不會傷手, 大概都會長的像iphone那樣 結果每一家都為了躲避這個"容易被誤用"的外形 而設計出很多奇怪的外型 htc就是那個樣子, 倒是WP系列長的很像ip4s而沒被找麻煩(HD2,TITAN) sony的xperia早期像htc的樣, 晚期才變成現在的xperia S系列外型 LG還是不改本色, 差別在於孤度變小了 , 但還是那個樣 motorola在atrix和defy還蠻像ip4的, razr改成一個不太好看頭重腳輕的外型 nokia做了一個很像itouch Nano的lumia系列, 其中820還很像ip4, 目前沒事 lenovo和一些陸廠根本不管什麼專利, 小米大麥長江一堆的長的超像ip4, 目前沒事 坦白說要長的像ip4實在太容易了, 除非亂弄一個真的很不好看的外型(例如htc) 不然apple以這個左右上下前後一個不一樣就告的起來的標準, 現在每一個廠都讓apple弄著玩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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