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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2
文章: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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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oversky可是有辦法查韓國專利 你carage有沒有台灣律師牌?有沒有理工背景?看得懂專利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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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2,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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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有台灣律師牌照要幹嘛? 難不成你又要舉台灣專利法拿來當佐證? 用明朝的劍斬羅馬的官是沒有用的... 加拿大黑豬回答你的已經說明了很多問題, 你完全是barking at the wrong tree. 我之前已經講了程序上能做的事情, FRCP裡一堆好東西不會用, 現在應該已經拖過10天了吧. 好吧,判決書下來之後還有28天要求原案重審. 要不然再照FRAP去上訴. 繼續鬧也可以打到Supreme Court要求顛覆美國專利制度或是拿8th Amendment或是14th Amendment說嘴,不過人家接受不接受就是兩說了. 就算接受了多半也是幾年後,那時結果要嘛是說MOOT,要嘛是說國會已經通過AIA法案表達態度,所以Supreme Court必須裝死. 虧三爽請的律師收費還比蘋果高,居然是這樣的結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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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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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因為他們沒有來台灣挖掘人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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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2
文章: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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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黑豬先生一直堅持要專利權人指控的侵權物,才能成為先前技藝審查的內容 假如你能把他帶回去再教育,我會很感謝你 基本上你不是專利律師,也沒有相關理工背景,更沒有實務經驗 在美國像你這樣是沒辦法接專利訴訟業務 你確定你了解美國專利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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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2,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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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早就說過不了解專利,不過嘛美國訴訟法應該比一般鄉民了解, 至少不會拿中華民國專利法出來議論美國法律. 我之前已經承認了我對專利不了解,所以另外一位要我判斷專利有效性的問題我就說不予置評了. ![]() 重點是閣下花這麼大功夫到底是要說明什麼? 你在另一串有關疆域領土的說要台灣政府認清現實, 可是你自己怎麼就認不清現實呢? 就算向一堆鄉民證明了美國專利制度不合理, 蘋果勝訴完全是主場優勢或是陪審團惡搞,so what? 美國訴訟法基本上還是公平的,這些程序上的問題都可以在有效時間內提出動議. 台灣市場跟美國市場哪個比較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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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3 您的住址: 台南市
文章: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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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紹興師爺你是專利律師嗎? 你有什麼可以證明的相關理工背景? 你有何等程度的實務經驗? 貼出來証明! 還有你還沒有解釋你的 我方 是不是三星公司呀, 你復制貼上,貼的太爽,我方都忘了改!還好這邊不是01超過10分鐘就不能改了! 幫你留下証據了⋯椰奶工讀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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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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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這個觀點很有意思,我再研究看看。 不過在沒有更早的 iphone 公開訊息前, 說 F700 不是抄 iphone 的,應該是符合現實的說法。 當然能不能當 iphone 的 prior art 是另一回事。 此文章於 2012-09-06 10:40 PM 被 oversky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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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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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S2 背面有個很顯眼的相機頭, 很明顯和 iphone 背面設計不一樣。 那為什麼說 S2 是抄 iphone 的呢? 前面說專利、被告產品、先前技藝要並列在一起比較, 就是要避免這種不公平的比較。 此文章於 2012-09-06 11:17 PM 被 oversky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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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Dec 2010
文章: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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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還好這不是0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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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5,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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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所以設計的時候~ 只要上下左右前面~只要其中一個設計的比較不一樣 就能不算抄了~這樣嗎~ ![]() 而且除了正面外S2跟F700是完全不一樣 自家的設計風格無法自承一脈 此文章於 2012-09-07 09:22 AM 被 weirock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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