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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5
文章: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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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以為修法,就跟你用七歲去分割一樣簡單? 不,他們會找一些學者搾取技術+背書. ![]() 七歲以上之限制行為能力人,"****之合意" 先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後,行之? ![]() 七歲以上之限制行為能力人性交之效力, 無效?未定?有瑕疵?法定代理人事後同意有效? 七歲以下,你用民法觀念 七歲以上限制行為能力人,你應該一起用民法解釋一下吧 此文章於 2010-09-08 06:15 PM 被 senyu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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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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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前頭就有提到過了,法律是有模糊地帶的,這是為了保護無意間或無知觸法的人。這一點,我完全沒有異議。
但法官濫用此種自由心證權,對明顯故意的犯案人施仁,這點就令人不解了。 慣例如此?我寧可說它是積弊已久。 某人說得真是對極了,都是媒體的錯啦,只要媒體不東報西報的,只有受害者跟家屬背負永遠的傷痛,無知的愚民大眾還不是什麼都不知道,法律的尊嚴、法官的清譽就可以千秋萬載永存了,不是很完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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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檔真是礙眼…還是讓版面乾淨點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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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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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笑話可以再說多一點沒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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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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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行1年半 執行徒刑18年 每周性侵幼女 狼父重判496年
http://news.chinatimes.com/focus/0,...0900141,00.html
2010-09-09 中國時報 【黃文博/台南報導】 卅多歲的狼父,因離婚妻子死亡而取得女兒監護權,卻從女兒十歲起,平均每周性侵一次,若有不從即加以掌摑,時間長達一年半,直到被兒子意外看到才讓獸行曝光。台南地方法院昨依妨害性自主罪,採一罪一罰原則,判有期徒刑四九六年八月,應執行十八年。 這名住在台南縣的狼父,具國中學歷,與妻結婚五年,育有一子一女,八十九年雙方因個性不合離婚後,原約定男方取得兒子監護權,女方負責監護女兒。但九十一年間,因女方生病死亡,當時才三歲多的A女遂被帶回與父親、哥哥、祖父同住。 九十六年九月間起,狼父在自家住處利用每周三中午、或假日時期性侵女兒,每周至少一次,若有抗拒、掙扎,則出手掌摑、或徒手毆打女兒背部,有時甚至還命令女兒為其****。 台南地方法院法官統計,若以每周一次換算,被告所犯獸行至少有六十九次,被害人一直不敢張揚,直到九十八年一月廿五日下午,被告兒子無意間撞見父親在房間內要非禮妹妹,向同學說出內心話,才由同學母親向學校反映;經台南縣性侵害防治中心、警方介入處理,將被告依法究辦。 本案在台南地方法院審理時,被告一直否認犯案,甚至還點名要充當證人的兒子到庭接受詰問,其兒子則向法官表明難以啟齒,且他現在還和父親住在一起,因此拒絕到庭陳述;法官遂駁回被告辯護人的聲請,並強調證據已經明確,不必要再調查證人說詞。 合議庭認為被告子女不可能陷害生父,加上事件曝光後三天,警方在A女下體採集到少許殘留的男性****,雖無法比對DNA,但法官認定A女沒有說謊,遂採一罪一罰原則,判被告每罪七年二月,總刑期四九六年八月,應執行十八年。 台南地院行政庭長吳勇輝表示,新法規定,雖一罪一罰定罪,惟被告最多只能服卅年有期徒刑,但考量如殺人罪刑期,很多案例都低於廿年,妨害性自主罪如果高於殺人罪,有違刑法本意,因此本案法官認為被告只應執行十八年就夠了。 ======================================================== 對照新聞... 雖然判很重.. 實際執行起來沒多久.. 再加上假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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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5
文章: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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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解釋不出來嘛? 我正在等候你的笑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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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Dec 2008 您的住址: 正在戒電動
文章: 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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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次連署大串連 有看到司法院改進的回應了
連演藝圈都要上街頭了 感謝 樓主和FACEBOOK發起連署的朋友 這社會總算有改變了(往好的方向改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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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0
文章: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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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就是問題點所在了,很多案件總是會看到這種判決!(看到都有點麻木了) 惡行重大或是累犯到一種程度可是之後的判刑卻都是令人訝異的少! 不過幸好目前的連署還能讓那些高層感覺到事態的嚴重性!(希望不是因為選期的關係) 接下來就只能祈禱那些立委別腦殘就好了! 也期許這次能持續下去,別等風頭出過了就鳥獸散吧! 另外也該把那些不適任法官的退場機制弄出來了吧! 今天一睜眼又看到一個受賄法官判另外一個貪污法官無罪的新聞..... ![]() 此文章於 2010-09-09 08:50 AM 被 尤典汴太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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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化學毒品添加物王國
文章: 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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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所以無論你如何無惡不作, 只要沒殺人, 就只會判 20 年以下? 台灣真是對罪犯佛心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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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 dropped 150 grand on a fucking education you could have got for $1.50 in late charges at the public library. (From: Good Will Hunting) 再好的制度,到人的手上,都會朝最壞的狀況而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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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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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以為這是法學概論就有提到的內容..... ![]() 法律有一致性,即使是不同體系的法律 在價值判斷上也有相通的標準 就這個CASE來看就是刑法跟民法對未成年人的意思能力跟行為能力一致 不然,你以為最高法院未滿七歲這個範圍是怎麼來的? 菜市場喊價? 至於你說什麼法定代理人同意等等之類沒營養的話 ****的同意權是可以由他人代理的嗎?真是夠了... 7歲以上未滿16歲看合意與否適用221 OR 227 然後對合意的認定須從嚴限縮(這本來就不會寫在法條裡) 這樣叫頭痛醫頭腳痛醫腳? 我就說過,MARY KAY這樣的案子今年台灣也發生過 你要用221判她加重強制****7年以上? 明明條文規定違反意願才構成強制**** 且被害人有一定的意思表示能力 在這樣的情況下行為人與被害人合意性交卻用221判刑 這不是違反罪刑法定主義? ![]() 所以....沒水準的東西可以再講多一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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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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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在下對這邏輯也是十分不解,犯案累累的刑責怎麼能跟單一刑責做類比呢? 把殺人罪輕判,然後說其他非奪人性命的罪犯再多都不能判高於殺人罪........ ![]() 還有一則新聞是只判8年的.......是因為有只判10年的殺人罪嗎? ![]()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ssueID/20091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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