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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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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什麼罪,判什麼刑?有需要用最容易受到
情緒影響的“人”來從事嗎? 法官也是人,有七情六慾的普通人 他(她)可以自由心證來判決,就註定了無法絕對公正客觀 法條背得多?誰比得了一套數位資料庫查詢系統? 犯什麼罪,判什麼刑,只要罪證確鑿 將罪名犯行輸入,然後產生判決,簡單明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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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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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是不是習慣、還是故意,是法官說了算 而且就算是習慣,法官認定你"習慣"危險駕駛造成事故要你負全責 你還是逃不了 法官有全權解釋的權力 總而言之,就是你有沒有"辦法"可讓法官"解釋"到無罪 就算是一匹鹿,只要法官"認為"它看起來像馬,指鹿為馬這種事也是會被法官認為是合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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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Jun 2001 您的住址: 地球
文章: 6,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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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所以"有關係就沒關係"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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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由一個笑容開始,用一個吻來成長,用一滴眼淚來結束。 當你出生時你一個人在哭,而所有在旁的在笑,因此請活出你的生命, 當你死的時候,圍繞你的人在哭而你便是唯一在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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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Dec 2006 您的住址: 台中
文章: 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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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1.試問大大您同不同意有所謂的聰明與不聰明? 2.試問大大您同不同意小時後的智商,比已經長大成人的您是有所不同的? 3.試問剛出生的嬰兒會有大人般的表達能力嗎? 再請問您回答以下問題的答案 4.難道要改成年齡過小的孩童供述無證據能力嗎? (請您回答是或者不是之後再表達您的見解) 5.這樣對孩童比較有保障? (請您回答是或者不是之後再表達您的見解) 引用:
引用:
6.那大大您認為您所謂的"這些人"的要求是什麼? 引用:
7.試問您為何認為227法條判決了三年多是適當的判例? 8.那"如果"在沒有證據證明有221的行為事實的前提下,大大您會想怎麼判呢? 引用:
9.不知道大大您對於強暴犯假釋之後只有關一年多有何看法? 小弟厚臉皮的請大大您給小弟我開釋開釋,也順便替其他網友們解答一下困惑 在此小弟感謝您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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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的目的在於,平抑物價,損益歸公! 民營化個毛啊!? --------------------------------- 不要把自己的好運氣,歸咎在別人的不努力! 人生不是得到就是"學到" 你學到了什麼呢? --------------------------------- 這輩子鬆過最緊的螺絲 *1800kg/Nm* --------------------------------- 十年藍綠兩茫茫,挺勞工,嘴砲強,得罪財團,政客莫敢當, 關廠裁員無薪假,派遣工,寇斯盪(Cost Down)。 通膨怪獸又登場,柴米油,驚驚漲。荷包縮水,苦往肚裡藏。 爆肝血尿過勞死,法未修,草已長。 轉於 http://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920693&page=2&pp=10 此文章於 2010-09-08 03:17 PM 被 yamaking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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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5
文章: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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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爭取七歲以上,你現在說是菜市場阿婆討價還價喔 ![]() 因為你依民法的觀念,以七歲來切割 根本難以解釋民法7歲以上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合意" 這一塊模糊地帶 所以當然只能強調未滿7歲部分 頭痛醫頭...... 反黃? 還沒有保護孩童重要! 性侵7歲以下重判 勵馨:8歲9歲呢? http://news.cts.com.tw/nownews/soci...9080558005.html 性侵幼童輕判惹爭議 司法院建請修法平息 http://news.chinatimes.com/realtime...0800723,00.html 致於立委要推動修法重罰的新聞,我就不提了 性侵害案件,多發生於親人.朋友等相識之人 七歲以上幼童"合意"? 很恐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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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10
文章: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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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好意思,我不知是看不懂你的問題還是看不懂新聞。七歲以上也只不過是回歸到和現況一樣,這樣就叫做很恐怖,那我們不是已經恐怖這麼久了 ![]() 而且法律還在修訂中,我是覺得七歲以上也可以用遞減的方式或是乾脆用齊頭式平等的方式加重其刑。 此文章於 2010-09-08 03:50 PM 被 T989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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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5
文章: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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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還好你蠻用心觀察的,還編輯文章補上幾句. 以下不引用互推皮球內容. 我只能說,走修法方向是對的 性侵案7歲分界 藍委:應調高 【聯合晚報╱記者蔡佩芳/台北報導】 性侵七歲下判七年上 立委:應拉高到十四歲 * 2010-09-08 * 中國時報 * 【中廣新聞/程平】 此文章於 2010-09-08 04:07 PM 被 senyu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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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6
文章: 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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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從2008司法事務官考題看司法官、律師考題 引用:
對於法律人士, 考試時要注意的邏輯, 卻在當上法官後完全不需去考慮... ![]()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P...%20%20%20&LCC=1 第 一六 章 妨害性自主罪 225 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 229 以詐術... 其****後刑期也都是3~10 年, 但只有針對221有222的加重條款?! 司法若不積極地修正法益使之合乎實際人民權益, 合理懷疑不用十年, 又會出現法官背德的判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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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5
文章: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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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是看不懂問題沒錯, 但還好,有持續追蹤新聞動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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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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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覺得你還是沒有看懂別人說的話 這次是最高法院在他們能做的範圍內去解釋 我也沒說這樣就滿意了阿 構成要件這種東西應該是不分年紀一體適用的 怎麼會是幾歲以下A方式成立 超過幾歲後改用B方式認定? 而這個部分是大法官的工作.... 對構成要件的見解莫衷一是才是導致判決跟現實脫鉤的原因 至於法條內容的刑期部分是不是太輕? 需不需要修改?我個人是持保留態度.... 也許你們覺得這樣保護幼童立意是良好的 但是實務上要考慮的問題可不是這麼單純簡單 前陣子美國有個蠻有名的例子Mary Kay Letourneau 跟她13歲男學生相戀並產下兩子, 而且拒絕接受保護令規定並強調絕不分手 這個案子你們覺得該"重判"多久? ![]() 1998年Mary Kay 因為犯後沒有悔意等等原因 被判8年而且不得假釋提前出獄... 事發當時來說,做出這樣的價值判斷, 我想誰都不會認為有錯 可是哩....2004年Mary Kay服完八年刑期後 一出獄馬上就跟那時已21歲的該名男學生結婚 ![]() 如今再來檢視這件案子,當時判8年究竟算輕還算重的? 還是要照"先進的立法院諸公"的看法, 不管"合意與否",對象未滿14歲一律適用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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