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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楓葉國
文章: 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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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知道在有的國家就是專利無效。 問題是,這篇是在討論這單一 case 然後是在美國。我就跟今天在美國合法持槍被你告,然後你百般跟我講在很多國家持槍就是犯法一樣... ![]() 當然,我未必認同美國持槍應該持續合法喔∼不過在改變法律之前,這是合法的。如果你覺得不公平,請去推動修法。 對於這個例子也是相同狀況。你們講再多,都無法改變現在蘋果在美國合法持有該專利的權利。你們不爽 ok,反正美國 2013 年法規也準備要改了,你們去推動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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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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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http://bit.ly/Qa195u Apple also noted that Park herself said that none of Samsung's accused models were based on the F700 her team had developed. 大概是這段話所以 F700 才沒有被列入本案的先前技藝。 以滑蓋鍵盤的觀點來看,這句話是沒錯。 但是就像我前面講的,合起來的造型要怎麼算? 如果滑蓋就不算一樣,那有電池蓋是不是也算不一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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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2
文章: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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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事實上蘋果的外觀設計美國專利,合法性還是有爭議 除了F700之外 三星還舉了Sony比iPhone更早的設計來證明iPhone外型欠缺原創性 請你注意不是只有蘋果提告的手機才能拿來證明iPhone外型欠缺原創性 否則蘋果只要不告對他專利不利的手機就好了 這是你要討論之前,所需要具備的基本常識 此文章於 2012-09-06 10:42 AM 被 紹興師爺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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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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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http://cnet.co/Qa7f5W Apple has argued that her testimony isn't relevant because she didn't design any of the products it says copied the iPhone's look and feel. Apple noted that Park herself wasn't aware of any of the Samsung phones being based on the F700. 和前面的文章說法稍有不同。如果只是 wasn't aware of ,那三星其它手機的設計師也可以說不是根據 iphone 。事實上,三星的確在 iphone 發表前就擁有這個造型設計,F700 的設計師應該沒資格替三星其它手機設計師說是怎麼設計的 。 此文章於 2012-09-06 11:01 AM 被 oversky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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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Sep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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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來不是只有我有這種感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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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從來不把錢當錢看 我都是把錢當命看! ![]() ================= 所謂理論,就是大家知道為什麼,但實際上行不通 所謂實務,就是沒有人知道為什麼,但實際上行得通 本公司已經完美結合了理論與實務: 什麼都行不通,而且沒有人知道為什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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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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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再來看看葉教授翻譯的指南 http://bit.ly/SlMR3f 先前技藝包括在審理階段所收到下列項目中的任何證據: 1.如果在設計創作前,該請求設計在美國境內已為公眾所知悉或已為他人公開使用。 2.在設計創作之前,該請求設計在美國境內已為他人所知悉或使用,或在美國或他國已獲准專利或已記載於印刷刊物者。如果是該技藝領域會感興趣的,即使它是很難找到的,都是可供參考的「印刷刊物」。 3.在設計創作之前,如果該請求設計已在他人在美國獲准專利中已記載,或由美國專利申請案基於申請而公開。 4.在設計創作之前,如果該請求設計在美國境內已為他人所做成,且未被放棄、限制或隱匿他/她的發明。 先前技藝並沒有要求要和被告產品有關。 如果翻譯沒錯的話,法官將 F700 排除在外我覺得是不對的。 此文章於 2012-09-06 01:19 PM 被 oversky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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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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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是不知道葉教授是不是搞錯日期還是怎樣 你給的頁面就有寫到: 在本案中,D677專利與D087專利發明日是有爭議的,必須確定Apple是否已證明這些設計的發明日期。在發明之日已在圖面的形式完整的揭露該設計、已向他人揭露該設計或是在審理階段是否提出其他形式的證據證明之。如果你確定Apple並未證明這些專利的發明日期,你必須假設該請求設計直到專利申請日之時才被發明。Apple的設計專利的申請日期如下: D677專利的申請日是2007年1月5日﹔ D087專利的申請日是2007年1月5日﹔ D889專利的申請日是2004年3月17日﹔ D305專利的申請日是2007年6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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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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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目前找到最早有關 F700 的日期是 2006 年 12 月。 再貼一次 http://bit.ly/RNjOPx Apple had originally included the F700 as patent infringing in its suit, but later dropped it as it realized Samsung was working on this before the iPhone was released and especially after learning that Samsung applied for a South Korean design registration application in December of 2006, a month before the iPhone's public unveiling. 而且 F700 在 2006 年 12 月就在南韓申請了設計註冊,比 iphone 公開發表早了一個月。 D889 是 ipad 的造型專利,分開討論比較不會模糊焦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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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2
文章: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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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暨蘋果的雙指縮放專利合法性有問題後 iPhone外觀設計專利看來也有問題 此文章於 2012-09-06 01:35 PM 被 紹興師爺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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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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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哪個專利?貼一下 目前看到公開的影片,日期都是2007年3月 還沒有看到任何證據能證明更早之前就公開 麻煩你找一下,謝謝,不要只是片面的文字敘述 補充iphone發表影片 http://v.youku.com/v_show/id_XMjczMDAwMjgw.html 此文章於 2012-09-06 01:43 PM 被 Toluba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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