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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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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應該是說這樣的規定在美國,在判定肇定責任時是否適用?又如何使用? 以臺灣來講,這條可以說是通殺,除非真的像前面講到的視線被擋到的情況下,否則只要是有發生交通事故,駕駛者幾乎不能免責。可以找一些交通事故的判決書,有提到「天候良好」、「視野開闊」等語的,就是在講應負注意車前狀況責任。 而且臺灣民事更慘,民法採推定過失責任,也就是說一旦肇事就認定應負賠償責任,除非能舉反證推翻,所以民事上除非能夠在刑事上得到完全免責的認定,否則通常得負賠償責任。 此文章於 2012-05-27 03:05 PM 被 惡蟲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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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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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的看法是可以,但是既然是求償,那就是說你得證明這些旗幟是造成車禍事故的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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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9 您的住址: 集中市場
文章: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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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就說你愛狡辯硬ㄠ吧 . 這邊說的是所有用路人 , 交通工具彼此之間的速差 , 誰在跟你講護欄分隔島 . 而請相信 , 當你開汽車以 110kph 的速度去撞上護欄分隔島 , 你也是會變成廢鐵的 . 速差高 , 反應時間短 , 一般道路各種狀況多 , 交通工具種類多 , 速差更大 , 而高速公路本身這樣的問題 就比較少. 笨蛋才會以為一般平面道路比較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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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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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跟你很熟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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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Nov 2010
文章: 2,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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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鑑識委員會跟法官是不同一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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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弱弱的戰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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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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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謝謝,我把重點標出來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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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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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和靜止物的[速差]就是該交通工具的速率. 你認為機車只會和其他車子有相對運動,而不會和靜止物有相對運動? 你認為機車的車禍傷亡,都是單純和其他交通工具碰撞後,就直接造成死傷的結果嗎? 前幾天,沙鹿趕考試的那兩位女學生,是被撞就死亡了嗎? 汽車撞到機車,人飛出去,和地面的[速差]才造成死亡的結果,你還搞不懂嗎? 況且前面cmwang網友也貼圖指出視野和速率有關. 速率大,視角小,反應時間短,你反對嗎? 就說你是半瓶水,你還不相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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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9 您的住址: 集中市場
文章: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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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好愛辯喔 ![]() 談速差 , 現在又變成了速率 ![]() 此文章於 2012-05-27 03:45 PM 被 漲 停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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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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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所以我打了個問號,你沒看到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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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9
文章: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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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個屌!!! 我同意X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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