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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2
文章: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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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有啊,他的朋友,女朋友,同居人,和他住一起的人.只要找的出証據就行. 這個就是要大家提高警覺,只要一發現,就要舉發. 我想非法槍械彈藥持有者的壓力就會比較大. 另一個時機是如果有人持槍犯案後,就沒有人敢幫他逃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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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4,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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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可以判 但不會有人去執行 所以有判等於沒判 上次執行到現在都已經隔多久了? 看來等暗黑3都比等執行死刑還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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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板橋
文章: 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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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請恕鵝直言,您還是先看一下刑事訴訟法再說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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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大夫之無恥,是謂國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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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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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種案子要看大小.....你不可能為了一個小藥腳每天交易量才十萬上下的去請特勤 會被罵翻天,台灣情治單位在衝製毒工廠都沒在找特勤隊的了,更何況這只是個交易盤 而已,或許線上並沒有得到對方有持槍的事情,所以想說只是個小盤的應該不用穿 這種情資不明確就衝場的已經見怪不怪了 ![]() 此文章於 2012-04-12 05:37 PM 被 tgyhuj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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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2
文章: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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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不是說,只要是非法持有槍械的人的朋友,家人..什麼的. 而是說,他周遭的人,就是明知道他有槍械而不舉發,且有明確證據證明,那麼把他當成幫助犯,是這個意思. 重點是有明確證據證明. 例如,在KTV 酒店, 一群朋友 和別人幹架,之中一個人開了一槍. 那麼,如果那一群朋友明顯已經知道他有槍械,而沒有舉發,就被視為幫助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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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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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加上沒死刑 三天兩頭就有人被亂槍打死 最慘的打死警察我看關個幾年就出來趴趴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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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 車 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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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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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要是非法槍械彈藥持有者是離群索居的呢 ![]() 沒人會大剌剌向他人宣示自己擁有非法槍械彈藥(連私房錢都不給對方知道 ![]() 再說閣下所列的上述刑罰 若成為法令 是極有可能被大法官以"違反比例原則"為由宣告違憲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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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5 您的住址: 天龍國
文章: 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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怪了只有準備打學生的時候才裝備齊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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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2
文章: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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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不是法律專家,提高刑責不是以開罰為目的,目的是要讓所有想要非法持有槍械彈藥的人,能有警愓,能連想都不要想,這樣非法持有槍械彈藥的人自然會大幅減少. 非法槍械彈藥持有者,如果離群索居,大概也拿他沒辦法, 但至少上述的法條也讓他持有風險大增,他有槍,但是不能讓其他人知道, 我想這樣至少也減少他犯案的風險. 現在刑案的發生率那麼高,很多都是因為刑責太低,對要犯案的人來說,根本沒有嚇止作用. 而且還有假釋和死刑不執行,才會讓社會治安這麼敗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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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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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會吧!遍覽刑法有哪一條刑責太輕 ![]() 根本是法官濫用刑罰裁量權 一看到被告的"演技"就從輕發落 加上假釋門檻過低 起不了教懲作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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