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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5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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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國正經歷
台灣大學優秀青年代表 全國大專優秀青年代表 實踐大學財金系講師 國民黨黨代表、中央委員 高雄區漁會總幹事 馬英九高雄市南區後援會會長 國民黨青年團副總團長 現任高雄市議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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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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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錯了 這在美國,警察一定被告翻,不用請民代,很多律師就會幫他打官司了。 因為他當時已經被制服,沒有危險。 手銬也銬住了,他也沒有攻擊警察 警察在制服她之前的肢體接觸等行為是正當的 但是當時情況,的確不該對犯人動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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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10
文章: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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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根據新聞內容 該女子口出穢言 PD可以依妨害公務直接用警棍貓她 或用電擊棒讓他閉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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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un 2005
文章: 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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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作對事情的人反而要被處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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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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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銬就好了, 不該呼巴掌的
何況還是個女的, 也沒打人, 若是男的他敢嗎 ? 呼人巴掌比出拳還更欺負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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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03
文章: 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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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罪能無保飭回.....我好像看到後面有座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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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森林裡
文章: 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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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1 只能告侮辱. 已經被銬上手銬只動嘴靠北沒動手不應該算得上妨害公務 在美國你再怎麼罵警察, 他只能聽著. 不能動手 如果是在警察警告後還持續對警察靠近. 這時警察才有權力用電擊棒/槍跟胡椒spray"自衛" 另外, 在美國警察一般來說很nice的. 你很禮貌跟他應對一般都會稍稍網開一面. 罰單上給一定程序的輕減. (例如超速過20mi得上法院他罰單上只寫超速15mi) 如果犯法還辱罵警察. 他照著書本走都可以玩死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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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2,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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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句話說的很好,以後說話前要先喝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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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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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妨礙公務可以直接用警棍打一個已經上手銬的嫌犯? 這是哪國的法 還是台灣還活在警總的時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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