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
引用:
那也請你說說,蘇建和至少可能拿的到賠償,請問你認為要拿什麼賠償江國慶? 說深一點,你覺得像江國慶一樣死的不明不白比較好,還是像蘇建和一樣比較好? |
||||||||
|
|
|
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Oct 2002 您的住址: 另一個地球
文章: 4,558
|
台灣算好的了
死刑不用自己付子彈費用... ![]()
__________________
大家快來加入World Community Grid(BOINC for Android)與Folding@home(Folding@Home for Android)的行列,一同找出重大疾病(愛滋、癌症、帕金森氏症...等)的解決方案 [YOUTUBE]PPc7gsZIk24[/YOUTUBE] ![]() ![]() ![]() ![]() ![]() ![]() ![]() ![]() ![]() ![]() 網路果然很危險,動不動就會被告... ![]() 發現自己越來越痴漢了...
|
||
|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5
文章: 126
|
重點應該在司法公不公正,而不是在判刑上做文章!!
照廢死同盟這樣講以後是不是以後判個死刑都要等個10年5~6審才可以槍決~~~
__________________
|
|
|
|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3
文章: 3
|
引用:
強制執行法 第 5 條 強制執行開始後,債務人死亡者,得續行強制執行。 A的父母要如何處分自身財產是自身自由,怎麼會變成A的債權標的..... |
|
|
|
|
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ul 2001
文章: 957
|
引用:
問題是現在哪一個死刑犯是冤獄,請指出 罪證確鑿硬說可能有冤獄是廢死的專長 ![]() |
|
|
|
|
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ul 2001
文章: 957
|
引用:
你不要在開跳針模式了,硬要把當初的軍法跟刑法混為一談 你去查清楚江案跟蘇案用的法是什麼好不好,加油好嗎??google一下很快的 蘇案我記得當初有一名共犯也是軍人,就是用軍法已經槍決,刑法還一直有爭議 這也是軍法一直為人所詬病的一點 |
|
|
|
|
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Oct 2010
文章: 1,748
|
引用:
我所謂的家屬不是指同住一屋簷的 是家族 譬如你姓陳 那你有沒有宗親會 有吧? 難道除了你沒別人姓陳的? 所以我所謂的和解是一層擴大到一層 講白一點 沒有人是石頭裡生出來的吧 就算是試管嬰兒也要有精卵來結合阿 當然啦 以後或許會有複製人 那這點應該就不在範圍內了 簡單來講 如果死刑犯能跟被害家屬和家族遺族(我前面應該有提到)達到和解 廢死我覺得其實就無所謂了 但你仔細想想 有可能嗎 就算他兒子同意和解 他女兒會嗎 他老媽會嗎? 他舅舅會嗎? ................. 這其實是很妙的問題 如果你能擺平一干人等我才會覺得廢死有意義 此文章於 2011-03-05 05:54 PM 被 notee 編輯. |
|
|
|
|
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
引用:
之前的討論是邏輯上的論述... 要說的話,現在的死刑犯裡徐自強很可能是冤獄。 引用:
之前已經回過,可以翻回去看一下。 而且我不知道只有用軍法才可能會誤判,用刑法就不會有誤判呢。 |
||
|
|
|
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10 您的住址: 馬口鐵罐
文章: 58
|
引用:
你在故意混淆軍事法庭跟刑事法庭 繼續推動你的理念 最好用激烈的手段 像是劫獄啦,總統府前自焚啦 這樣社會才會重視 ![]() 此文章於 2011-03-05 06:21 PM 被 大茂黑瓜 編輯. |
|
|
|
|
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11 您的住址: 馬勒戈壁
文章: 324
|
廢死團體跳針是正常的
![]()
__________________
留言風格很直白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