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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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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at r u talking abou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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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0
文章: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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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k bedoel niets
我想說的是如果把某人跟路人視為一個客體的話 那預謀殺人還是可以成立 如果說今天換作是某人的保鏢或是友人為了保護某人而死亡 雖然某人安然無恙 那過失殺人還可以成立嗎? 我覺得關係要有存在 這樣要件才能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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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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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生命健康是特殊人格權,專屬一身不得轉讓借予 分別屬於不同自然人的法益,自然就是不同客體 個別客體的法益受到侵害要分開檢視,不能畫上等號混淆 刑法的基本精神是罪刑法定,法律規定怎樣的行為符合構成要件 檢視的標準就要一致不能輕易變動 先說...原本的CASE過失殺人成立,但不是說因此殺人未遂就不成立不罰了 只是因為想像競合從一重以殺人未遂罪論處 殺人罪本刑是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未遂犯亦罰之;為什麼法條會規定就算你想殺的人沒殺成 還是會有可能被判死刑? 簡單來說你後面假設的條件立法者當初就考慮到這種情況了 我是不建議你用不同事實的假設來舉例 但這其實還是用跟原本CASE一樣的標準去分析就好 某甲開槍玉射殺某乙,某丙為乙之貼身保鑣 丙於甲開槍時上前阻擋中槍身亡,某乙安然無恙 雖然乙安然無恙,但任何人皆知持槍朝他人射擊會嚴重危害他人生命, 而決意開槍故甲對乙開槍射擊的行為雖未致乙死亡, 仍成立殺人未遂罪 你講的例子..依然是打擊錯誤,過失殺人與殺人未遂兩者仍同時成立 兩罪想像競合從一重以殺人未遂罪論 剩下就只是量刑的問題 我可以舉其他例子來說明....不過...累了有點腦袋不清 明天再看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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