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
引用:
逮捕現行犯是依法令之行為吧? 如果是要對抗癡漢的騷擾行為,應該也是正當防衛而非緊急避難呀。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0
文章: 11
|
大家繼續阿
我在旁邊看戲應該不會被告吧 |
||
|
|
|
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06
文章: 388
|
很好奇兩者案件怎會沒有關係?
婦人高呼民眾來看色狼,若這色狼經查卻無性騷擾之實,那的確是涉及毀謗 但若是該色狼罪名成立,婦人此舉又何來毀謗之說? 再來提到傷害罪,傷害罪依照程度輕重不同有分很多種,依照最淺的普通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我不清楚婦人拍額頭的程度,這個動作小可比不上蚊子叮咬,大可致人於死 依照色狼尚有意識可以清楚說出要告對方傷害&毀謗來看,拍額頭動作明顯也沒有造成對方精神上的損害 一切要看驗傷單,看看有沒有驗出來 不過我認為這篇新聞重點在於執法過當的問題,就像之前有一則因不知情而挖路邊植物(政府財產)卻遭受到可怕的對待的案例 雖於法有據、卻於理不合,於情更不用說了 法律法條制定的本源是理,若兩者沒有牴觸,則應該視情況來處理、而不是死板的照著程序走 真的要照著程序走的時候,這些人遇到黑道白道的壓力又自己自動鑽程序漏洞了... 不過這案例婦女反告誣告不知道勝算多少? 唉~民國快要100年了,依照各朝代的平均壽命來看,似乎也到了亂局的時候了? 官逼民反阿~~ 看來政府鼓勵結婚不是沒有道理的,不婚教勢力抬頭、沒有家累,揭竿而起可是很恐怖的 此文章於 2010-06-22 10:23 AM 被 solosbye 編輯. |
|
|
|
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Dec 2002 您的住址: 飛機跟捷運在窗外跑來跑去...
文章: 2,570
|
話說之前我唸的高中
有幾個身上有一,兩個大過的學生 急思將功贖罪之法 後來他們就到公車上抓色狼 打了一頓交給警察 然後...就被記大功了 假設不是在這種封閉的車廂 而是在路邊遇到痴漢 當路人想要抓住他交給警察 想也知道,痴漢一定會跑的 假設他快跑走了,我在後面絆倒他 結果他摔倒頭撞到水泥地 造成腦膜出血,受傷不輕 這樣我是不是也會變成被告啊??? 在扭打壓制的過程中造成現行犯的傷害 一般的判決會怎麼判??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7 您的住址: 你家就是我家
文章: 2
|
如果檢方有腦袋的話
應該會不起訴處分吧 偏偏台灣的司法界有很多沒腦袋的 所以還很難說 但要花時間跑法院是免不了的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0
文章: 7
|
唉~有沒有什麼"見義勇為SOP"可以拿來參考呀!
作者 mckey (反象救中職)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新聞] 逮性騷擾現行犯,竟反成被告! 時間 Tue Jun 22 09:14:06 2010 ─────────────────────────────────────── 這位陳阿姨我剛好認識,他今年53歲,個子很小約156 他跟我說他是推開那男子,不是打耳光,當然我覺得這很難認定.... 又因為害怕那男子落跑,自己無法牽制他, 所以才一直喊他是色狼性騷擾,希望有人來處理, 結果果真捷運工作人員因此迅速趕來。 那名被害女子也一直留在現場,當場告那個男的,阿姨成了目擊證人 之後就像新聞所說的,阿姨反被告且送到中正一分局留置了十多個小時。 整件事情阿姨最最最難過的就是被拘留這件事.... 他回來一直哭,他說那裡空間很小,旁邊的人也非善類,也不能打電話或幹嘛的 讓他整夜不眠情緒接近崩潰,後來庭訊時檢察官還以為他是瘋子, 他說他不怕被告,但是被拘留剝奪自由 ,他非常不解........ ------------------------------------------------------------------ 整件事情,尤其是看到昨天晚上聯合晚報賴素如議員爆的那篇新聞,讓我更加難過, 阿姨的問題其實在於他非常在乎被拘留這件事, 而不是他見義勇為的方式應該為何。 但媒體斷章取義,一直渲染他防衛過當,檢察官也說他犯行重大, 在此不便表示法官最後判決,但我昨天看到員警的回應,說防衛有失比例原則... 我倒想問問各位 : 「什麼叫做逮現行犯的比例原則 ? 誰當下會去計算或想到這些東西 ?」 所以按照警察的意思,是不是應該來個負面列舉或明文規定教大家如何逮性騷擾 ? 色狼也有人權!! 我同意!! 所以阿姨也說他不怕被告。 但好險吳思瑤議員有把這個問題點出來,檢警真的是便宜行事, 半夜把阿姨拘留,真的是可恥!! 我真的希望政風單位可以有相關的懲處或說明。 總之這個新聞教導我們兩件事 : 1. 色狼們,不要漠視你可以告人的權力, 最好是將證人或被你騷擾而反擊的女性,用現行犯逮捕 !! 2. 色狼們,記得辦案要盡量在夜晚, 這樣因為大家都怕被拘留,所以不敢見義勇為,你才不會變成現行犯 !! 至於這個案子為什麼會有兩個議員同時爆料, 阿姨他其實是先去找吳思瑤議員法律諮詢,原本議員也要幫他開記者會,罵檢警 但他情緒很不穩,所以作罷,因此又去找賴議員做法律諮詢, 豈知,賴議員就報給媒體了.... 後來吳議員有打電話給阿姨, 跟他說要痛批檢警拘留問題,但媒體都寫是他防衛過當.... 我想,所以吳議員才又發了這篇來補述吧... -------------------------------------------------------------------------- ptt有認識那位大嬸的人出面了..... 雖然是主觀的描述也帶有情緒化的用詞,但不難想像出當時的情形..... 我還在別的新聞裡看到說那位大嬸出庭還被上手銬.......... |
|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278
|
引用:
當時推開色狼這個行為,算是正當防衛,對抗"現在""不法"之侵害 除非色狼還一副要動手打人的樣子,否則 繼續追打和對人說這人是色狼的行為,就不能算是了 我覺得用緊急避難,說詞比較多 印象中,是這樣 此文章於 2010-06-22 10:55 AM 被 lora 編輯.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5
文章: 4
|
我還以為那位婦女當場把色狼給閹了.
如果是這樣被拘留.上手銬.偵訊等等花上十五個鐘頭,我就沒話說. |
|
|
|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10 您的住址: 悶騷的地方
文章: 0
|
運氣不佳,遇到差的人有理說不清
以後沒人見義勇為也沒人敢反抗,到時就是狼人的天下了 引用: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10
文章: 11
|
引用:
如果法條寫得清楚明白 ,鄉民人人看得懂 ,訟棍就沒得玩了 寫得不明不白,只有訟棍才能解釋,他今天愛放走強姦犯,明天把抗議農民關起來,都隨他高興,而且講得頭頭是道,這才是高招啊!所以鄉民永遠當鄉民,只有挨罵的份 問為何抓色狼有錯,不過像小孩問國王為何沒穿衣罷了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