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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0 您的住址: 台北縣
文章: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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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要先調查一下,如果是警察開的店,黑道是不敢惹事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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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1 您的住址: TNN, TW
文章: 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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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搬走吧....改變不了環境.....就要改變自己......老人家整天念念念酒吧也不會搬走....實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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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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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家夜店的點很差
換過幾個老闆的樣子 La Fumee倒是很棒 不過台北市要不吵? 搬家比較快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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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 加入日期: Sep 2005
文章: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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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老兄...樓主發文說噪音來源是酒吧而非一般住家, 警察要如何用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酒吧是『營業場所』, 相關主管機關是環保局,你叫警察去取締警察還不是通知環保局 到現場檢測噪音有沒有超過標準,就算沒有超過標準使用社秩法開罰, 罰鍰裁定處罰多少金錢,是由法院簡易庭來審理,不過最多處六千元以下的罰鍰, 你認為開在帝寶對面的酒吧會在乎這點小錢嗎?它一天營業額都不知多少xd。 噪音管制法 第 9 條 噪音管制區內之下列場所、工程及設施,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出噪音管制 標準: 一、工廠(場)。 二、娛樂場所。 三、營業場所。 四、營建工程。 五、擴音設施。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工程及設施。 前項各款噪音管制之音量及測定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73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學校、博物館、圖書館、展覽會、運動會或其他公共場所,口角紛 爭或喧嘩滋事,不聽禁止者。 二、於自己經營地界內,當通行之處,有溝、井、坎、穴等,不設覆蓋或 防圍者。 三、於發生災變之際,停聚圍觀,妨礙救助或處理,不聽禁止者。 四、污損祠宇、教堂、墓碑或公眾紀念之處所或設施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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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r 2010 您的住址: Boston
文章: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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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星期五/星期六 營業 ( 它星期1~4 & 7 沒營業)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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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r 2010 您的住址: Boston
文章: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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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決定了---- 岳父母住Hampstead( London ),我住Oxford 房屋不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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