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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2
文章: 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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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開始把verywed看成是verycd呢,哈哈,想說動物網站怎麼會和婚攝扯上關係。
這件事也真的是扯了一點,男的拍攝時大概拍一拍就有感覺了(你們知道攝影師最重要的就是要有感覺呀),然後心裡就唱著:感覺對了我要出發,用我自己的x趴~~阿阿。 但最幹的應該是那個女方的新郎吧,拍個婚紗拍到老婆被攝影師中出,我想他下一次結婚大概不會想再拍婚紗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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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Nov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寂寞部屋三十一號房
文章: 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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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話說,新娘跟婚攝接觸頻繁我倒是不意外... 因為一般都是新娘自己找婚攝...(男方光別的事情就快忙翻了...) 新娘為了自己美美的照片,一定會事先跟婚攝溝通拍攝需要的內容及感覺... 拍完之後有時候還要麻煩修片,縮照片大小(沒錯∼很多人不會)... 所以婚攝跟新娘接觸頻繁我一點都不意外... 意外的是.... 原來當婚攝可以買BMW喔.... 我也來考慮轉行一下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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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路過...故我在.... asopp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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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Oct 2006 您的住址: Near a Tree by a River There's a Hole in the Ground...
文章: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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衝你這句話
數位攝影討論區會有很多人想兼差當婚攝 ![]()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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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Sep 2000 您的住址: 春滿四合院
文章: 2,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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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男未婚,女方尚未步入禮堂, 那也就算了.
可是沾上有婚之夫也沒啥好理直氣壯的 那個老師的說法真的很好笑 還個人隱私咧....網路上查得到的東西.也算隱私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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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恆久遠,CD永流傳! 羅馬並不是一天造成的 ∼敗家也不是三冬五冬的 >.<" 小豹貓流浪到哪兒, 永遠都是小豹貓 ![]() ![]() 公告 : 孝子孝女(新手爸媽)經驗交流............服務處成立囉 ![]() =================================================== 來PCDVD七八區,一定要認識的重要人物~~M頭 ![]() 請不要在"非政治區"的版面談政治,不然.... 範例一 : 我已經鎖定目標暸,同意開槍的請囬帖 範例二 :陳水扁的廢統論是幹嘛的? 範例三 :邵XX要死就快點 不要歹戲拖棚 範例四 :陳菊選上,陳大總統說要搬到高雄去住!! <==== 這串枉死的人還真不少 ![]() 範例五 :總統後選人辯論會看了有一點吐血 <==== 這串不怕死的人還真多啊 ![]() 範例六 :貓纜基座淘空 擬遷4、5個塔柱 工時最少要2年 <==== 看到日裔帳號要閃遠一點 ![]() 完美示範(全滅)(整串坑殺) : 提名顏寬恆 馬總統下達輔選令 回嗆馬英九 蔡英文:兩岸政策黑箱讓人民不滿 洪秀柱政見 簽兩岸和平協議 補充說明:站長:回應政治文者視同發政治文 加強說明:站長:送你紅十字,一路好走之類的也算回文,我這樣講的夠明白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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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3 您的住址: 垃圾場
文章: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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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例如 http://www.pcdvd.com.tw/showthread....55&page=2&pp=10 北京親子鑑定 至少一成五非父子關係 引用:
上面那個還是因為長相什麼的才去檢驗 但如果那個隔壁老王是自個的親人,就沒辦法靠這個方式了。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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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0 您的住址: 台北縣
文章: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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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VeryWed站方調查過後,中止了與賴小樹攝影合約,看來事情並非完全空穴來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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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8 您的住址: Vellos星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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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那麼像***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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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Mar 2003 您的住址: 可魯的故鄉
文章: 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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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個婚攝婚姻有問題
只是拍完婚紗就搶了別人的新娘子 就有違職業道德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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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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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大哥不要虧我 我不是正義小超人 我只是覺得既然有法律 就走法律途徑 法律有不足 那就去立法院找委員陳情來立法啊 在網路上po出當事人真相 然後吸引一堆人聚集進而群情激憤進而*&*&$*$#@ 不是網路私刑是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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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7 您的住址: 琉璃仙境
文章: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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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釋字第 509 號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這是在說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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