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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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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這樣的發言,骨子裡還是沒道歉∼
不過還是給他台階下比較好,讓事情早點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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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看到好多自鳴得意的paranoid(偏執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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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Dec 2004 您的住址: 台南市
文章: 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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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感覺上王大改跟沒改沒什麼差異,跟你想法一樣,買主骨子裡還是沒道歉 要是我,給買主負評,外加 ![]() ![]() ![]() 直接法院見,不然找人堵他 ![]() 不過還是給他台階下比較好,讓事情早點落幕,第一次看過這麼白目的買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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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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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去買顯卡,連賣電腦的都知道這事情,他們說可能是同行或是同行的朋友在惡搞
![]() 因為聽他們說NEC3540成本至少要1800元上下,連燦坤賣1699元, 他們跟原廠反應降價都沒用,他們說王大量多大,價差跟他們也不過50上下,這樣做 百分百賠錢,亂到市場,有可能同行看不下去,先下單購買,反正轉賣還是賺錢, 之後一直故意找碴,才有這些事端 ![]() 跟朋友討論,聽聽就好,以上言論不負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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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文章: 1,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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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一堆特地剛註冊來批評的 不得不令人聯想到業代 看別人賣的好要反省自己哪裡做的不好 不是眼紅特地搞個負評 然後再註冊一堆id來應聲打落水狗 pcdvd的網友自己有判斷能力 就如同創見和全創會被推薦一樣 是眾多網友親生體驗過.真 的覺得好才會推薦 不是業代簡單的抹黑伎倆可以一夕之間改變 真該建議站長做身分證認證 免的業代註冊一堆id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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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04 您的住址: 台 灣 共 和 國
文章: 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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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位陳某是因為這篇..他早就被人盯上了...還那狂妄 http://forum.pcdvd.com.tw/showthread.php?t=444357 引用:
王大一直在這很謙虛...所以大家挺他是很正常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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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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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個人認為榮譽感是很重要的, 實務上很多人願意花數倍於損失的錢來打官司, 為的就是爭一口氣, 刑法上雖然沒有毀損商譽,但是有誹謗罪, 原買家如果是有心人故意藉此來打擊賣家, 我覺得他的行為不無構成加重誹謗罪之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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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2 您的住址: 繁星居
文章: 4,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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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那不是什麼厚不厚道的問題
一個負評在數字上當然是沒啥 但是奇摩子很不爽!!! 況且買家白目加眼小在前 無禮抹黑在後 說要法律行動只是保護自己的名譽 而且 文字說明有誤導? 怎麼這麼多人 只有他一個人被誤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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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Feb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縣
文章: 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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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larrychen大說的好,買家買前自己不看文字說明,難道不是「白目」?為何這麼多人在看,在買,也沒有問題,偏偏就只有他一個人被誤導?這個買家分明是來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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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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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所以基本就這是買家自己的疏失又死不認錯,於是希望有個台階下又不必認錯,而賣家也做個順水人情,剛好讓買家也有個台階下。 之前有人說什麼一言堂之類的話,基本上是沒有搞清楚狀況,因為這不是什麼挺賣家或買家,而是挺有理或是無理的一方。 還有人說什麼生意人不厚道,拜託,賣家也不過是希望釐清買家錯誤的認知,並且希望買家能夠修正之前買家寄給賣家其他客戶的信件中的錯誤訊息而已,如此簡單合理的要求怎麼能說不厚道呢? 雖然最後賣家給了買家一個順水的下台階下,但是買家是不是比較理虧,相信大多數具備消費常識的人都能看得出來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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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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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聲明我不是要筆戰,而是單純的意見討論,雖然賣家已修正產品名稱,而買家也找到了台階下,事情算落幕了。
但是有些觀念也是需要討論一下的。 引用:
這一段我納悶的是,從什麼樣的跡象去認為是賣方PO上來討論的,賣方的 ID 是 nu_type77 或 王X平,而這個討論開版的是 oitwtn ,不知道從何認為 oitwtn 是賣方? 所以從事實上來說,我不能肯定不是原賣方,但是你也沒有證據證明是原賣方將此PO上來討論的,不是嗎? 但是有跡象可以推論 oitwtn 不是原賣方,從第 #6 篇的回應可以看到”聽說還要告人... 真是要上法院的話”,這一篇回應可以看到,oitwtn 以為是買家先要告人的,但是只要看過那一串評價與意見的往返,就可以知道先說要上法院的是賣家。 引用:
最初的討論串加開版的只有 73 篇,而原賣方只在 #66 出現一篇而已,不知從何可說原賣方也跟著回應得很熱烈。 而在原賣方回應的那一篇中,也沒有看到什麼涉入不必要的私人領域。 引用:
何謂「聚眾造勢」,也只不過是多數人看得出買家的無理取鬧,不願認錯想找台階下而已,事實不就是如此∼ 引用:
以一個也是旁觀者而言,我相信大多數人能認同,一個負評加上刻意散佈不實言論的mail給賣家的客戶是會對賣家商譽有影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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