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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Oct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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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牽到北京還是牛,台灣的老闆到大陸,還是台灣的老闆••
現在知道為什麼台商有些都會倒在大陸了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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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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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點上班,四點半下班
從沒例外過...加班?..加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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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台灣台北/加拿大蒙特婁
文章: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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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在外商做MIS,基本上如果沒事的話,我都準時閃(六點),早上上班也都不準時(差不多九點多才出門,因為公司離家裡近), 跟老闆也是上班在聊電動的事情,反正我只要做好該做的事情就好了,他也不會管我,之前在台商真的不是人過的生活,8:30打卡,下班還不可以早走,因為人家都假裝在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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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3
文章: 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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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可是聽說外商砍人也是不留情的,台灣的老闆多少會在意一下情面,當然不是每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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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犯這些事,是因為社會風氣不好。查到了我,算我運氣不好 背叛是人們的本份,陰謀是生存的保證,淫褻是女人的天職,尊嚴是沒用的垃圾,信仰是可以出賣的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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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4
文章: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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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半數以上同意,得將其週內一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仍以四十八小時為度。 第二十四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 勞基法是寫好看的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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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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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個人的工作環境都不一樣!
製造業、服務業各有千秗… 但要體會也不難! 只要你將心比心!想想看…如果你今天是老闆… 會怎樣要求你的屬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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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3 您的住址: 母獅的胸前... XD
文章: 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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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在大多數的外商公司 如果你可以準時達成老闆在工作上的要求 那保證你可以吃香喝辣 甚至是稍微打混摸魚 都沒啥關係 如果你達不到 那他也不會留任何情面 馬上給你2個紙箱 叫你包一包 回家吃自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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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3
文章: 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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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 還用說嗎 已經被幾個老闆壓榨過 準時下班 別想了... 可是現在這單位就很不錯 幾點來幾點走 都只要自己決定 不要太超過就好 可是現在又要被調單位 這種好康不再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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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4 您的住址: Earth
文章: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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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時下班的後果就是
回家吃自己 就算拼了命在上班時間內把工作做完 到了下班時間還是想盡辦法把你留下 做廉價勞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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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1 您的住址: 豐原
文章: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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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不是"外商"公司一直趕交期
我也想準時下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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