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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l 2002
文章: 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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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小弟在看到這篇討論時已經寫信給華納了,希望各位能一人一封給華納建言!
不然只要是限制級的影片,只好向網站購物了!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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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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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那個警告標示是印在可拿起來的中文標示,
那或許我還會考慮購買....... 〈但連光碟圓標都這樣的話,那就只有等他變贈片囉〉 不過還是覺得那個包裝是出租版或盜版片吧!.......:p 照現在這樣亂搞下去, 以後乾脆封面都印黑的好了, 然後標明十八禁, 一旦證明十八歲以上購買後, 再給你正常版封面......不然有些封面的圖就是十八禁阿....^_^!! 〝現在國外月亮比較圓這句話越來越成立啦!因為沒有大大的黑標來擋它....呵呵〞 PS. 總覺得台灣現在啥都講速成, 尤其不分藍綠的政客們為求速成的政績管他什麼東西, 總用表面上最簡單的方法來達成他們所謂的政績, 怕小朋友涉及不好的電玩, 就來各全面查禁各式電玩店, 怕小朋友接觸一些不好的書籍影片, 就來個〝疑似〞十八禁出版品通通貼個大黑標, 〈因為說真的粉多的分級根本很模糊, 就連逛唱片行還常聽到店員再討論哪片該不該貼......〉 我想到最後大概就是劣幣趨除良幣, 只剩下非法不好的繼續經營,合法的做不下去消失..... 粉多〝大人〞真的太小看現在小朋友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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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Jan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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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十八禁的標示,政府應該沒有規定要直接印在碟片上吧?用貼紙應該是可以的。所以這是廠商的問題,不該怪政府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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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Andrew Blake 的攝影棚
文章: 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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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級標示, 可學習 "加版" 的方式,
用美觀的圖示加在背封面上, 既醒目, 又不破壞美感, 至於碟片上加入文字, 在販售行為上並無法直接看到, 顯得畫蛇添足, 多此一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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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TUBE]8-EzAew1U98[/YOUTUB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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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1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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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確定你有查過相關法律? 在12月施行的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 中提到, (相關網址臺北市政府新聞處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行政院新聞局新版一字第0九三0四二0七二六A號令訂定發布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出版品:指以文字記載或圖畫描述事物之刊物、冊籍及錄製僅具聲音效果之錄音產品。 二、錄影節目帶:指經由電子掃描作用,在電視接收機或類似機具上顯示系統性聲音 及影像之錄影帶(片)等產品。但電腦程式產品不屬之。 第 3 條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之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第 二 章 出版品之分級管理 第 4 條 發行、供應出版品者,應依本章規定,於出版品發行、供應前,自行分級。 前項發行、供應出版品者,對出版品之分級有疑義時,得諮詢出版品分級專業團體意見。 第 5 條 出版品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者,列為限制級,未滿十八歲 之人不得閱聽: 一、過當描述賭博、吸毒、販毒、搶劫、竊盜、綁架、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者。 二、過當描述自殺過程者。 三、有恐怖、血腥、殘暴、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一般成年人尚可接受者。 四、以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圖畫、攝影描繪性行為、淫穢情節或****人體性器官,尚不致引起一般成年人羞恥或厭惡感者。 第 6 條 限制級出版品應在封面明顯標示「限制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閱聽」字樣。 前項標示不得小於封面五十分之一。 第 7 條 限制級出版品封面(底)之圖片及文字,不得有第五條各款情形之一。 第 8 條 租售限制級出版品者,應以設置專區、專櫃或加封套方式陳列限制級出版品。前項專區、專櫃,應明顯標示「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租買」字樣。 第 9 條 出版品之內容無第三條或第五條情形者,列為普遍級,一般人皆可閱聽。 第 10 條 本章之規定於新聞紙不適用之。 第 三 章 錄影節目帶之分級管理 第 11 條 一、限制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觀賞。 二、輔導級:未滿十二歲之兒童不得觀賞,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少年需父母、師長輔導觀賞。 三、保護級:未滿六歲之兒童不得觀賞,六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兒童需父母、師長或成年親友陪同觀賞。 四、普遍級:一般人皆可觀賞。 第 12 條 錄影節目帶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列為限制級: 一、描述賭博、吸毒、販毒、搶劫、綁架、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者。 二、過當描述自殺過程者。 三、有恐怖、血腥、殘暴、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一般成年人尚可接受者。 四、以動作、影像、語言、文字、對白、聲音表現***穢情態或強烈性暗示,尚不致引起一般成年人羞恥或厭惡感者。 第 13 條 錄影節目帶之內容涉及下列情形之一,列為輔導級: 一、涉及性之問題、犯罪、暴力、打鬥、恐怖、玄奇怪異或反映社會畸形現象,對於兒童心理有不良影響者。 二、有褻瀆、粗鄙字眼或對白有不良引喻者。 第 14 條 錄影節目帶之內容涉及爭議性之問題,有混淆道德秩序觀之虞,需父母、師長或成年親友陪同觀賞者,列為保護級。 第 15 條 錄影節目帶之內容適合一般人觀賞者,列為普遍級。 第 16 條 無渲染色情之****鏡頭,得視劇情需要列入限制級、輔導級、保護級或普遍級。 第 17 條 錄影節目帶中預告樣片之級別應與其正片之級別一致。 第 18 條 限制級錄影節目帶應於錄影帶(片)、封面(底)上明顯標示「本片列為限制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觀賞」字樣。封面(底)之圖片及文字不得有限制級情形出現。前項封面(底)標示不得小於五分之一之版面。 第 19 條 租售限制級錄影節目帶者,應設置專區、專櫃陳列限制級錄影節目帶。 前項專區、專櫃應明顯標示「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租買」字樣。 第 四 章 附 則 第 20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 第18條, 字樣, 位置, 大小, 標示規定的清清楚楚. 若廠商只是用貼紙貼在 DVD 上, 你把他撕了(e.g. 出租片) 這責任歸屬是要歸去誰的? 而且是否現在有這種機器可以 自動貼貼紙在DVD碟片上也是問題, 難不成一片片用手去 貼嗎? 當然還是要直接印在DVD上才不會有爭議嘛! 請注意第五條喔! 四、以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圖畫、攝影描繪性行為、淫穢情節或****人體性器官,尚不致引起一般成年人羞恥或厭惡感者。 所以, 像是外交部長說的話, "LP ..." 以言語...人體性器官, 雖然我(成年人) 並不厭惡, 也算是限制級喔! 此文章於 2005-01-24 04:51 AM 被 slwu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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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1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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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Q&A
一、問: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所指的「出版品」包含哪些? 答:依據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出版品:指以文字記載或圖畫描述事物之刊物、冊籍及錄製僅具聲音效果之錄音產品。」準此,舉凡圖書、雜誌、CD唱片、錄音帶、漫畫、繪本均包含在內。 二、問:報紙是否也要分級? 答:過去出版法定義下的「新聞紙」,是指報紙及通訊稿。而依據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第十條規定,「新聞紙」是不適用該辦法第二章「出版品之分級管理」規定的。 新聞紙之不適用出版品分級管理規定,是行政院新聞局參考先進國家通例,以及考量實務作業上報紙要作分級也有困難而作的決定。依照先進國家的通例,新聞紙都應該當然列為「普遍級」,所呈現的內容要能適合闔家閱讀,不宜出現有「限制級」內容。雖然新聞紙不適用出版品分級管理,但行政院新聞局仍然希望新聞紙媒體能夠秉持新聞專業道德,本於自律精神,避免刊登或提供具有暴力、猥褻或色情之內容。新聞紙如有違反,仍可能被人檢舉,因而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被地方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處以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鍰。 三、問: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將出版品分成幾級? 答:分為「普遍級」與「限制級」二級。 「普遍級」是一般人皆可閱聽,且無須標示於封面。 列為「限制級」者,規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閱聽,而且應在封面明顯處標示「限制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閱聽」字樣。 四、問:什麼樣的出版品內容應列為「限制級」? 答:為維護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依據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第五條規定:「出版品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者,列為限制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閱聽: 一、過當描述賭博、吸毒、販毒、搶劫、竊盜、綁架、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者。 二、過當描述自殺過程者。 三、有恐怖、血腥、殘暴、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一般成年人尚可接受者。 四、以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圖畫、攝影描繪性行為、淫穢情節或****人體性器官,尚不致引起一般成年人羞恥或厭惡感者。」 五、問:什麼樣的出版品內容可列為「普遍級」? 答:依據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第九條規定:「出版品之內容無第三條或第五條情形者,列為普遍級,一般人皆可閱聽。」 六、問:何謂「逾越限制級」? 答:所謂「逾越限制級」出版品,是指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所規範之「猥褻之文字、圖畫或其他物品」。這類出版品,不僅禁止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閱聽,即使對之一般成年人,亦不得散布、販賣或供其持有、觀覽。 七、問:限制級出版品要如何標示才符合規定? 答:依據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第六條規定,限制級出版品應在封面明顯處標示「限制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閱聽」字樣。而且該項標示不得小於封面五十分之一。 八、問:限制級出版品封面或封底是否可以出現****性器官圖片? 答:依據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第七條規定:「限制級出版品封面(底)之圖片及文字,不得有第五條各款情形之一。」準此,****人體性器官而足以起一般成年人羞恥或厭惡感之圖片,是不可以出現在出版品封面或封底的。 九、問:出版品封面或封底上的局版台業字第000號、局版北業字第000號或ISBN國際書碼是否是審查合格出版品之證號或文號? 答:出版品封面或封底記載出版登記證號或ISBN書碼,其實與出版品之分級管理無關。出版品之分級,是希望透過業者本於自律精神,主動就出版品內容自行進行分級,不需要事先送審或送請政府分級。坊間極少數出版業者以過去出版登記證號或ISBN國際書碼,向中、下游供應商聲稱其為審查合格出版品之證號,是不正確的,甚至是有意魚目混珠。 十、問:普遍級出版品出現限制級內容或逾越限制級內容要如何處理?如租售予未滿十八歲之兒童或少年是否觸法? 答:(一)依據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發行、供應出版品者,應依本章規定,於出版品發行、供應前,自行分級」。普遍級出版品出現限制級內容,即表示出版業者於出版前並沒有實施分級或雖施以分級而分級不當。而依本項之規定,發行商與供應商(包括零售商)應自行分級,並依規定加上「限制級」標示後,始得陳列租售,否則宜退還原發行商或出版商要求重新標示後,再陳列租售,以免觸法。 (二)租售限制級出版品或逾越限制級出版品予未滿十八歲以下兒童或少年,係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將被處以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三)限制級出版品未依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實施分級,係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十二款,將被處以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勒令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四)出版品內容逾越限制級,可能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將為檢警機關查察取締的對象,而被起訴並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十一、問:限制級出版品出現逾越限制級內容要如何處理? 答:限制級出版品如內容已逾越限制級,即可能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妨害風化罪,仍為檢警機關查察取締的範圍,並不因標示「限制級」而得阻卻違法。 出版品分級是在合法的範圍內實施分級,因此歸列為「限制級」之出版品,只是規範十八歲以下之兒童及少年不得閱聽,成人仍得觀賞,是屬於合法發行。但時下有極少數不肖業者,意圖魚目混珠,以逾越限制級內容充當限制級出版品提供下游業者(租售店、書店、便利商店),使下游業者在不知情或無警覺下,誤觸法網。 因此下游業者對於已標示限制級之出版品,仍宜自行瞭解、判斷內容有無逾越限制級之虞,以免觸法。 十二、問:限制級出版品應如何設置專區、專櫃租售? 答: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第八條規定:「租售限制級出版品者,應以設置專區、專櫃或加封套方式陳列限制及出版品。前項專區、專櫃應明顯標示『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租買』字樣。」 主管機關建議: (一)對於以「銷售」為主而面積不大的小型便利商店、書店,以加封套或專櫃銷售,並禁止十八歲以下兒童及少年購買。 (二)對於以「銷售」為主而面積較大的大型書局(店)、量販店、便利商店等,以設置專區、專櫃或自行加封套銷售,並禁止十八歲以下兒童及少年購買。 (三)對於以「出租」為主的漫畫小說出租店,以專區或專櫃陳列或出租,並禁止十八歲以下兒童及少年進入該專區或專租買。 十三、問: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公布前之舊書是否也要分級? 答: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已於本(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發布,並自十二月一日起正式施行,已預留三個月的緩衝期,讓業者及早作好分級準備。因此,不論新書或舊書,都將自十二月一日起一體適用該分級辦法。 十四、問:專業知識不足無法分辨哪些出版品屬於限制級時,有無諮詢管道? 答:一般來說,中、下游經營者應有足夠常識判斷那些出版品應歸列為「限制級」,如仍有疑義而無法判斷時,可洽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協助認定。 行政院新聞局為鼓勵民間業者實施出版品自律分級,自民國八十六年積極輔導出版公、協會及業者共同成立民間自律團體「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協助業者辦理出版品分級事宜。該基金會由社會、教育、傳播、法律等專家學者組成,是一個對出版品分級極具公信力的民間專業團體,多年來常協助法院、檢察官鑑定出版品內容,也提供業者分級諮詢服務,績效顯著。該基金會連繫管道: 網址:http://www.paf.org.tw 電話:(02)2357-6869 傳真:(02)2397-0766 十五、問:主管機關能否公布逾越限制級出版品之相關資訊,供下游供應業者參考? 答:行政院新聞局已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建構相關資訊網站,有關逾越限制級出版品之目錄及出版單位,將於該基金會網站公布。該網站預計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 十六、問:限制級或逾越限制級出版品,如係出版業者未分級或分級不當而致觸法,其中、上游業者是否連帶受罰? 答:「------物品列為限制級者,禁止對兒童及少年為租售、散布、播送或公然陳列。」、「任何人均不得供應第一項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勒令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第三十條第十二款及第五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準此,違反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規定者,不僅下游租售業者,其凡涉及供應、發行之物流經銷商、發行商、出版商,均連帶受罰。 十七、問:當地供應商違反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中上游業者位於外縣市,其受理開罰單位為何? 答:由違反法令之供應商所在地縣市政府社會局,連帶逕行開罰。 十八、問:限制級出版品如只送不賣,是否仍須辦理分級? 答:涉有限制級內容之出版品,如有供應或發行之行為,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第十二款之立法意旨,仍須依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之規定,辦理分級,並不因非未以營利為目的,而得免於適用分級辦法。 十九、問:國外進口之出版品是否也應分級? 答:凡在國內陳列、供應、租售之國外出版品,仍須依照「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規定,辦理分級;如歸列為「限制級」者,須在封面明顯處標示「限制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閱聽」字樣。而且該項標示不得小於封面五十分之一。 看完這篇 Q&A之後, 我不知還有什麼出版品會不能列入限制級了...., 什麼台灣龍捲風, 布袋戲, ... 那一個沒有涉及 第五條的規定(Q&A的第四條) 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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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1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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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 睡不著又來 Po 文.
剛剛找到一篇有趣的與大家分享... 注意,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 12月1日生效, 12月24日 新聞局局長林佳龍發表立場 主題:行政院新聞局林佳龍對於出版品分級管理制度的立場說明。 有鑒於坊間不良出版品氾濫,嚴重影響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在兒福團體及婦女團體等推動下,立法院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其中第二十七條規定出版品應予分級。行政院新聞局爰依據該條文,訂定「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針對本(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之「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相關疑慮,行政院新聞局立場如下: 一、 行政院新聞局秉持維護創作自由與出版自由的堅定立場,推動兒童及少年權益發展的保護,惟出版品分級管理的設計上,應以業者自律為出發點。來設計相關配套措施。 二、 有關各界反應「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中,對於違反分級制度之行為課予過重罰則一事,行政院新聞局將協調內政部,促請立法院修改相關罰則規定。;同時在執行面上,於立法院修法前。將協調內政部訂定裁罰基準。,使違規行為與罰則符合比例原則,另使地方政府將來核處時能採用一致的標準。 三、 針對各界近日來對「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中分級標準之批評,行政院新聞局將參酌各界建議,訂定出版品分級標準的解釋與範例說明,例如對於文學、藝術創作或具教育功能之出版品給予充分保障。 ;或區分純文字出版品與圖片漫畫出版品,前者從寬認定限制級標準。 。 四、 林局長同時也宣示,將延後違反分級辦法之處罰時間至明(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讓業界有更充分的緩衝時間,配合出版品分級管理制度的實施。 五、 此外,行政院新聞局將參考日本、韓國等國家的經驗,協助出版業及相關業者等民間團體,建立具有公信力的分級自律組織,針對分級有疑義的出版品,提供業者諮詢服務,行政院新聞局秉持超然、中立之立場,尊重具有公信力的分級自律組織對個別出版品所做之評議結果,同時也將協調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查察取締時,尊重其評議結果。 看完這篇 行政院新聞局林佳龍 的回應之後, 若說這還不算是輕率的政策, (12月1日公佈, 12月24日就說可以改, 處罰時間還再延7個月) 真不知 這算不算是朝令夕改了? 若是法制國家, 惡法也是法, 就去嚴格執行, 如此修法時才有依據, 處處都玩假的, 大家一罵馬上就縮回去了, 這.... 其中第五點最有趣, 要向日本學習, 最好成立一個什麼道德管理委員會, 在把成人倫理向的片子弄進來, 那才是真的四不像呢... 此文章於 2005-01-24 05:09 AM 被 slwu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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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1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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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非也非也, 第18條規訂的清清楚楚,錄影帶(片) 均須加註有關字樣, 並非畫蛇添足, 多此一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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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1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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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想 超過 95% 以上, PS2/XBOX/PC 的遊戲都算是限制級了吧? 什麼 DOOM, CS, 甚至 on-line game, 那一個不是以殺(人), 謀殺, 偷取為主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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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Andrew Blake 的攝影棚
文章: 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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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就算是明文規定, 也可能是 "過度" 的立法, 有必要檢討不合理之處, 加以修訂之~ 封面加 "標記", 在販售時容易判別, 實屬合理, 但也該重視美觀吧!! 然而, 在碟片上加上字樣, 能收到什麼樣的效果, 很令人存疑, 更何況, 真正閥害青少年身心的, 多是盜版碟片或是地下A片, 根本無任何標示, 而且, 限制級電影被過度剪片, 早就沒啥看頭~ ![]() 所以, 只見合法正版的碟片封面被弄的灰頭土臉, 而盜版碟片或是地下A片, 還是繼續大行其道, 只能說 "道德論者" 弄錯方向, 讓立意良好制度, 反而失焦了, 這就是前面網友提的 "粗糙" 的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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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TUBE]8-EzAew1U98[/YOUTUBE] ![]()
此文章於 2005-01-24 05:36 PM 被 strong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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