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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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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今年連一場聽證會或產業學者討論會都沒有 廠商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即勾串立法"文化鎖國" 硬捧美帝LP 砸了"人權立國"的招牌 沒有美帝LP的依靠就.無法"獨立"自主 用全球最高價買賣殘障出租版的正版都會被告侵權及故買贓物 實在是台灣人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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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Oct 2000 您的住址: 台灣
文章: 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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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不知道為何nhdvd兄你如此強調公開流通, 第六十條中: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重製物。 重點很明顯是在「所有人」,和公開與否並沒有關係吧。 引用:
店家買賣只是違約沒錯,但買得該出租版的第三者,就能成為該出租版的「所有人」嗎? 店家在沒有得利的同意下賣了得利的片子,那片子的「所有人」應該還是得利吧? 個人對民法並不熟悉,但自己直觀之下是如此認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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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Dec 2001
文章: 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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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家買賣只是違約沒錯,但買得該出租版的第三者,就能成為該出租版的「所有人」嗎?"
買到出租版(也是屬於合法重製物吧???)的人 不是出租版的dvd「所有人」那.....誰才是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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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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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已經買回來.在你手上出租.你不是所有人.那誰是所有人呢 相信得利不能也不敢在法庭主張它還擁有所有權. 店家有沒有得利的同意下賣了得利的片子 那是店家和得利之間的事情 並不影響你和店家間的交易 亞藝和百視達不也有賣一堆"出租專用嚴禁轉售" 事實上店家如未取得利同意而賣片 也是要賠給得利.所以實際上所有權還是在店家 同樣的情形 只要這是合法著作重製物 在你手上你就可以出租 並不會因為買賣受讓的過程而變"非法著作重製物" 而合法著作重製物在你手上 我不懂有誰能說那不是你的 而且 第六十條中: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重製 這是權利確保 它也沒說不是所有權人就不能出租.就犯罪ㄚ 如果不是所有權人就不能出租 那不是所有和得利簽約出租的全都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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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FOCUS DVD
文章: 3,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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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總之這些爛帳扯不清,廠商有自以為是的說法,他高興要說贓物就隨他去。
如果是店家,就自行判斷需不需要受制於廠商的合約,其他的只要不違法,不盜版,正版經營,安心作生意還比較重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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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Oct 2000 您的住址: 台灣
文章: 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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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直接上google查了一下,民法裡有「善意受讓」與否的問題。 例如說某A將傳家之寶借給了B,B將該寶賣給了不知情的C,那麼該寶則為C所有,未經C同意,A無權取回。 所以若當購買出租版在善意受讓成立下,得利是不能對買出租版的人怎麼樣沒錯,只能找賣出租版的店家--如果能找出是哪一家的話…… 不若得利若是將該出租版當遺失物,在償還買家的支出後,就能取回該出租版。 但若是善意受讓不成立,以前面的例子來說,若C知道該寶非B所有,善意受讓不成立,那麼A則能向C索回該寶,及相關的利益等。 那麼,得利會在片上打上什麼「贓物」之類的詞語,其用意就能明暸了--就是阻止善意受讓的成立。善意受讓不成立,對取得物的佔有就不受法律保護,到了著作權法上,也就不是所有人,那麼更是無權買賣、出租了。 所以,絕不只是得利和店家的問題而已。 引用:
第二十九條:著作人專有出租其著作之權利 第三十七條: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 出租權原是在著作權人手中,取得所有權是取得出租權的狀況之一,但並不是唯一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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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Dec 2001
文章: 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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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JERRYYO兄說的對 正版經營,安心作生意還比較重要 DVD 店不要隨便亂開&亂做 要不然 DVD 降價跌死你 簽約嘛負債拖死你 跑法院累死你 ^^l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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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3
文章: 5,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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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L
此文章於 2004-10-27 11:40 PM 被 kog78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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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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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威盛王雪紅打智慧財產權官司 之前大贏美商 後來大賠十幾億 鴻海郭台銘早先也因智慧財產權受損不少 現在光是處理該集團專利權智慧財產權律師團就養30多個律師大賺和解金 陳致中到美國也專攻智慧財產權 做生意好像就是現實人生 弱肉強食 勝者為王 敗者為寇 大象踩死螞蟻 小蝦米玩死大鯨魚 甚麼事都可能發生 行行多凶險 行行出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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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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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得利會在片上打上什麼「贓物」之類的詞語,其用意就能明暸了--就是阻止善意受讓的成立。 但是得利未盡管理的責任. 很難構成第三者非善意受讓. 就像A把他家的寶<鍋碗嫖盆加垃圾.>通通打上"贓物".然後超高價借給B"出租"C營利<跟一般出借不同>.自然遺失.損壞甚至於出賣都是可能發生的事.C賠給B.B賠給就是合理的.這就已是屬公眾間流通之物.A想再利用"贓物"阻止善意受讓的成立。甚至於構成"侵權"是很難的 我想法官是聽不下去的.但A想花錢拿回他家的寶<鍋碗嫖盆加垃圾.>.我想C會很樂意 這就像B常在C遺失出租版DVD後 要C賠1000<因為B賠給A就是1000 > 可是A在外賣零售版只賣500 您說法官會讓C賠多少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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