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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ag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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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2
文章: 2,248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sutl
我不認同,因為我不是這樣的人,路邊的錢我不會撿...........


..........................
自從 有一次 身上剩下$23 不知道怎麼解決午餐.
結果撿到$50 走路就常常在有沒有錢好撿了.......................
     
      
舊 2003-11-12, 05:56 PM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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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ager離線中  
台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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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3
文章: 249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sutl
我不認同,因為我不是這樣的人,路邊的錢我不會撿,路邊的證件我有送警察局過,這次的顯示卡我也很早就知道了,也沒去下訂。


但現在不是討論心態的時候


現在比較重要的是法律問題

兩者其實都重要.但是我想提醒一下的就是說.
以目前在PCDVD討論的現在這個狀況下.不管誰說對或者錯.
都沒有辦法在法律上的一個定奪(這個應該是要法院吧 ).只是討論交換一下意見.
所以就以以前的一些判例(本國或者外國).來探討心態上的對與錯啦.
當然.每個人的想法與出發點都不同.大家也只是相互交流.
接收到意見.當然你也可以採納.也可以不採納.這個就是屬於你自己的想法跟看法囉.
也許你接收到兩個意見.把他相互融合.變成更好的意見.那也不錯呀.不是嗎?
 
__________________
替自己的女人砍前男友..放的下你的女人的過去??
散佈龍2500+超360外頻換散佈龍2800+沒超過..這樣算騙CPU??
實話往往傷人..真要說..請開個主題..
刀不開鋒..
舊 2003-11-12, 05:56 PM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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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啤離線中  
tonywen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3
文章: 39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sutl
沒錯!重點在於交易契約成立了沒有。

例如商品標價錯誤,如果櫃檯機靈發現錯誤,那還是可以挽回的。可是當消費者付錢把貨物取走時,就算還沒出門,店家都不可以追回了,因為交易契約已經成立。

但上述講的是實體交易。

那網路交易以何時當作是契約成立,一般習慣是確認信寄出就算成立,這時商家可能還沒有扣款動作,當然消費者也還沒收到貨品,但契約已經成立了。

....恕刪...


呵呵,交易契約的確是成立了。
但是通常契約內都有這句話:(我隨手找了兩個網站,一個Pchome,一個Yahoo某商店)

PChome:
PC home保留接受訂單與否的權利
Yahoo某商店:
因原廠供貨等因素,本網站保留最後出貨與否之權利。

因此法律依據-->交易契約;交易契約看-->契約條款而定。
除非消保法或其他法規有規定不得如此標示(如果真是這樣,這可是消費者的大利多喔!),否則契約是站得住腳的。

小弟並不是在幫店家說話,可是小弟認為會有這些新聞是因為在網路購物剛開始的幾年還有新聞性可言,等到案例一多,法院判決固定偏向店家較多之後,搞不好連報導都看不到。

目前看到最嚴謹的做法是網路商店在交易流程當中一定要按一個『我同意』,同意交易契約,否則無法進行,然後長達數萬字的交易契約中有上述這段話。

若店家與消費者上法院,我想法官看的應該是,有沒有註明『保留接受訂單與否的權利』,及這句話是否是註明在契約內吧。

網路購物目前都在嘗試錯誤的階段,因此上法院的話,斟酌實際狀況...,消費者可不一定會敗訴喔!只要條款不在契約內,就有贏的可能,因為店家未盡告知義務。
舊 2003-11-12, 07:34 PM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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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ywen離線中  
OHGODGOD
*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1
文章: 62
有錢不撿的人真多喔~~~力害!!! 我是一定撿啦!!!

錢不收好掉了還怪人家撿嗎?

做事本來就是要誰出錯誰負責~

自己網站有錯在先就不該怪人家訂很多片~



客服"喂!您好.我們是XX購物頻道.真的很抱歉,我們剛剛此物品價格標錯了,請問客人您是要改以正確價格XXXX元購買,還是取消這筆訂單呢?"
客人"(你會怎麼回答?選項1.或2.)"
1.我管你那麼多,價格標錯是你家的事,我就是要用XXX元買,你敢不賣...!@#$%.
2.喔!那算了,我不買了. 或著 喔!那好吧!用正確價格買好了



必選 一


不然勒~~那台灣店家出錯都不用負責摟??真好喔!!




那等等東X購物台 每一種商品都少個幾千元~吸引買家買了之後在說~唉呀~我們價錢打錯了~要在多一千元~~

都不用負責的喔??這種促銷手法太棒摟!!
舊 2003-11-12, 09:49 PM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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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t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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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閃亮亮的永和*~
文章: 6,096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tonywen
呵呵,交易契約的確是成立了。
但是通常契約內都有這句話:(我隨手找了兩個網站,一個Pchome,一個Yahoo某商店)

PChome:
PC home保留接受訂單與否的權利
Yahoo某商店:
因原廠供貨等因素,本網站保留最後出貨與否之權利。

因此法律依據-->交易契約;交易契約看-->契約條款而定。
除非消保法或其他法規有規定不得如此標示(如果真是這樣,這可是消費者的大利多喔!),否則契約是站得住腳的。

契約成立後,若一方無法履行契約,則應照契約中規定之違約金額作賠償,這是一般訂立契約為了保障雙方權利,而一定要留下的但書。

但反觀目前網路商店的契約內容,都是屬於不對等的契約,有見地的法官其實還是可以接受要求違約賠償的看法。

看一下這則新聞

所以在一方失約後,另一方確實可以提出違約賠償的要求,就算當初的交易契約並沒有違約金的內容亦然,要不然將毫無公平保障可言。



(ps:為什麼第800篇不是講音響 )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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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3-11-12, 10:26 PM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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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fo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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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3
您的住址: 塞伯坦星球
文章: 52
不用在吵了吧~~~一句話~~都沒人拿到Ati9800
舊 2003-11-12, 10:37 PM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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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t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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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閃亮亮的永和*~
文章: 6,096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winfox
不用在吵了吧~~~一句話~~都沒人拿到Ati9800

的確,要用NT1500拿到ATI9800是不可能,但可叫名人3C賠償簽約金的1~3倍,也就是說除了退錢外,還可主張名人3C要賠NT1500~4500的違約金,這也是名人3C態度後來會那麼軟化的原因,想必是真的有懂法律的人跟他警告過了。

所以趕快賠滑鼠一支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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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書推薦:沒有中國模式這回事! 雖然書名有中國,但其實是講近代全球經濟史,讓你從經濟學的角度理解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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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3-11-12, 10:44 PM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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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月為影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2
文章: 1,414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OHGODGOD
有錢不撿的人真多喔~~~力害!!! 我是一定撿啦!!!

錢不收好掉了還怪人家撿嗎?


小弟的媽媽真的確實如此.....
有次在工廠外面撿到1千...拿給老闆...老闆還說你留著就好啦(還是沒拿)
還有一次老闆算錯薪水~我媽知道自己的大約多少...
就跟老闆說多算了....CHECK後果然是多1萬5

我媽認為不是自己應得的就不該拿
小弟卻還沒練到這種境界
舊 2003-11-13, 12:40 AM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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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月為影離線中  
tonywen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3
文章: 39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sutl
契約成立後,若一方無法履行契約,則應照契約中規定之違約金額作賠償,這是一般訂立契約為了保障雙方權利,而一定要留下的但書。


根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定型化契約範本的網頁,違約金(對雙方而言)並非一定載明的條款或但書喔,載明的話,當然就好處理了,直接要求賠償,但若未載明,消費爭議產生後,可能還是要尋求-->調解-->訴訟的步驟來處理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sutl

但反觀目前網路商店的契約內容,都是屬於不對等的契約,有見地的法官其實還是可以接受要求違約賠償的看法。

看一下這則新聞
所以在一方失約後,另一方確實可以提出違約賠償的要求,就算當初的交易契約並沒有違約金的內容亦然,要不然將毫無公平保障可言。


小弟人對新聞中消基會的[須賠1至3倍價款]部分,個人是質疑其法源的依據.因為賠償的部分這僅是訴訟時告訴人的主張而已,實際賠償金額不是勝訴後由法官裁決的嗎? (不是法律人,沒辦法確定)很遺憾的是政府單位並未提供郵購(網路)定型化契約的範本可供給越來越多的網路消費者及商店參考.為什麼沒有人催生一下勒?

不過找了一下,小弟覺得比較有用的應是主張如下:
消費者保護法問答資料
七十二、問: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其意義為何?
答:廣告一詞,消費者保護法並無明文定義。但是就廣告的型式及內容,相關法令別有規定,謹說明如下: 〈一〉 ****的型式: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廣告的型式,是指利用電視、廣播、影片、幻燈片、報紙、雜誌、傳單、海報、招牌、牌坊、電話傳真、電子視訊、電子語音、電腦或其他方法,可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
〈二〉 ****的內容:依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廣告的內容包括對於商品或服務的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所為的表示或表徵。

消費者保護法問答資料
七十三、問:企業經營者就其****應負如何之義務?
答: 〈一〉 為避免企業經營者以不實之****致侵害消費者權益,消費者保護法擴張其契約責任及於****的內容,於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之內容 ( 全勝 )
〈二〉 媒體經營者不得刊登或報導不實的****。如果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內容與事實不符,而仍刊登或報導的話,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就消費者因信賴該****所受之損害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

對於您的第800篇不是講音響,小弟深感抱歉~
但是跟Sutl兄討論,深入研究,個人覺得獲益不少喔!在此深深的送上三個讚,呵呵!
舊 2003-11-13, 01:57 AM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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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ywen離線中  
kiki-yuan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0
您的住址: Taiwan-Taipei
文章: 1,813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sutl
我要嚴重的指正你一個錯誤 ,撿到錢不送交警察局或當事人,那是竊盜罪


那是侵占遺失物.....
刑法有法條規定,會處罰的.......
__________________
石頭也要榨出油來......
舊 2003-11-13, 12:57 PM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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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ki-yuan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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