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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水濂洞
文章: 1,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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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原作者對方是幾年次幾月生?
76年次10月前 就有滿16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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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Sep 2002 您的住址: 高雄市
文章: 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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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若手邊有六法全書的話....可以翻翻刑法第227條.... 只要是對象是未滿16歲的男女都會構成該罪的.... 只是一般來說男生比較不會吃虧....所以都會忽略掉這點.... 對於r35兄所言:大部分的律師,會試著從刑法第 一七 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中的第 240 條去著手..... 其實小弟以為....除非女方家裡有權有勢..... 不然說實在的....光要舉證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這點就相當困難的.... 其實就開題者本身的問題而言.....在刑事上是不會有任何責任的.... 最多也只是民事賠償責任.... 即使是民事賠償責任....女方家長對於自己女兒的管教監督也有所疏漏..... 所以相互間都有責任之下....未必會賠不完.... 只是一般觀念總是認為女生比較吃虧....所以對於男方多所苛責.... 有部分網兄認為這是開題者自找的..... 但其實想一想....他也不過是一個凡人....遇到這種你情我願的情形.... 當然會忍不住就...... 所以實在不必過於苛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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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2 您的住址: 地球村Universal
文章: 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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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最後只能說,做你該做的情理法,負你該負的法理情,兩相戕害取其輕,
其實網路上的先進與前輩也都多多少少提供一些有益的資料,希望你能三思, 如果真的一翻兩瞪眼,那事情就不是那麼容易善了,因為你還年輕,有著大好前途等著你, 若為此而犯災厄,那它將是你這輩子永遠的傷痛..切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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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3
文章: 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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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Mayer 前輩所言甚是! 如果女方是在已滿十六歲的情形下,當然開題者的責任會輕很多, 畢竟刑法第227條第三項可是七年以下的。 當然,240條在舉證上是比較困難的, 晚輩會列舉240條,主要要用意是想讓開題者瞭解, 如果今天對方有找律師,或真的想要找著手點,240條是其中之一, 如此而已,別無用意。 謝謝 Mayer 前輩指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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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3 您的住址: 喵園
文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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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滴,也一樣..總之與未成年人發性關係不分男女都一樣要吃官司.只要對方的監護人提出告訴...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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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Sep 2002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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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她父母說你是認真的, 一定會負責到底,
表現出你的誠意, 如果對方是明理的人, 不會為難你的, 畢竟你不是強迫他們的女 兒****, 如果你遇到的是想要拿錢的, 那 的確會比較麻煩, 跟自己的父母商量一下 會比較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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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3 您的住址: 板橋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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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令我想到小鄭和莉莉, 不過,小鄭那時好像超過16歲了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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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Oct 2003 您的住址: 信義之星
文章: 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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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令我想到仙人跳~"~
感覺你那個MM跟你 好像不是同一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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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D Barton 2500+ EPOX 8KRA2+ MSI 9550 Mod GA 9600XT NEC 3500A w/ V-St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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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3 您的住址: 無苦庵
文章: 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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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歲??!??!?!?!??!
法辦! 我只能說請保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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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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