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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臺北市
文章: 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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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CCRen網友這兒告訴咱們兩件事, 第一,之前IFPI控告Kuro及Ezpeer一直沒有進展 第二,可能觸犯法律而已,簡榮宗並無十足把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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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不是我的家
文章: 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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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怪的論調...
「幫助犯」不先抓~先抓主犯...?_? 那六合彩主頭是否也不應該抓??? 主頭也只是幫那些愛玩六合彩的人...簽牌而已 為啥不連簽牌的「主犯」也一起抓~~去 違法就違法還分主犯還、幫助犯... 況且他還是幫助犯罪兼收錢...比主犯更無恥 檢查官是收了kuro跟ezpeer多少錢...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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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臺北市
文章: 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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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P2P檔案交換軟體違法否 無判例可商業協商
http://www.pcdvd.com.tw/showthread....7&highlight=P2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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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臺北市
文章: 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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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聽人說:大陸目前對於使用者付費的觀念還有待加強
亦曾聽人說:會愈來愈少人想走"電影.唱片.軟體.圖書"這些產業... 事實上,古今中外,智慧財產權應該是以技術來達成,而不應該是以法律來達成....."電影.唱片.軟體.圖書"這些產業一直有資本家加入... 目前不少MP3格式的音樂,提供數位版權管理功能,也就是只能將MP3存在自己的MP3隨身聽上(自己的播放設備上),無法在別人的設備上播放,這數位版權管理功能就是在保護音樂著作權,也提供了數位版權技術人才研發與工作機會 等於間接在支持人類科學進一步研發..... 保護智慧財產權就是商業行為之一,業主應該自己聘請數位版權技術人才研發保護方法.... 以前錄音帶時代,唱片產業改以CD保護自己財產權,現在CD燒錄機逐漸盛行,唱片產業應改以新技術保護智慧財產權,例如數位版權管理功能..... 以前錄音帶時代,光華商場代客拷貝錄音帶盛行,唱片產業一直有資本家加入...還研究出以CD保護自己財產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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