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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Sep 2000 您的住址: 高雄市
文章: 7,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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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斷持續學習,不斷保持懷疑 才能不斷成長,成就豐富知識 ☆★☆★☆★☆★☆★☆★☆ 此文章於 2003-06-09 03:08 PM 被 cwj5168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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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台南市東區
文章: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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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小弟來此也有一段時間了,因為本身的專業知識不足,所以發言的次數並不多,大多數的時間,只是靜靜的看著諸位先進的精闢見解,直到今天,看到站長您的回應,小弟心中覺得,有些話實在不吐不快: 1.您既然說:" 對於您近來"努力"的與人爭辯,我已經懶得看了",卻又說"你要爆就請再多爆一點",以小弟的愚見看來,這似乎是有些自相矛盾! 2.從事情發生的第一篇文章開始,小弟閒的發慌,剛好每篇都沒錯過,實在沒發覺一路發 的發言有您所謂的"另一方面您已經完全的顯露出要把事情鬧大一點"的意味,或許是我資質魯鈍,看不清其中的涵意!,反而我從另一位的發言中,看到了處處挑釁的言詞,不知道站長大人評斷的標準為何? 3.您提出了"不管版面和諧,爭到自己有利就好的心態"這樣的指責,但小弟淺見認為,所謂的版面和諧,應該是來此發言的每個人所必須遵守與維護的,而且從頭到尾,我看到的是一路發為了維護著作權所做的努力,即便是他與強笙關係匪淺,但也不能因此想當然爾的就下斷論說他是為了爭到自己的利益! 4.小弟最無法理解的一件事,就是既然遊戲規則早已訂下,為何在如此多的發言違反版規後,最該出面維護版規的人遲遲不處理,卻在此刻現身並且單方面的指責一路發"不管版面和諧"?我記得,被停權的人,發言已經超過200篇了,小弟斗膽想請教,站長大人對所謂的違反版規,容許度是多少? 5.小弟魯鈍,不知道,所謂的邪惡軸心國是指什麼? 小弟打字慢,花了將進一小時才完成這篇發言,以上純屬肺腑之言,並無惡意,忠言逆耳, 還請明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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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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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算我一份!! 這幾天我看到這幾個相關討論串就有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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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電影上"影" . 愛DVD成"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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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文章: 4,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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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還給這邊一個討論文章的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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懶人相機....... ![]() ![]() 愛一個人!要了解,也要開解;要道歉,也要道謝; 要認錯,也要改錯;要體貼,也要體諒。是接受,而不是忍受; 是寬容,而不是縱容;是支持,而不是支配;是慰問,而不是質問; 是傾訴,而不是控訴;是難忘,而不是遺忘;是彼此交流,而不是凡事交代; 是為對方默默祈求,而不是向對方諸多要求。可以浪漫,但不要浪費; 可以隨時牽手,但不要隨便分手。如果你都做到了, 即使你不再愛一個人,也只有懷念,而不會懷恨。 你懂得如何去愛了嗎?試試看吧! "If you love someone, let it be and set him/her free, if he/she comes back to you, it's meant to be" 如果你愛一個人,隨遇而安,讓他/她自由的飛, 如果最後他/她還是回到你身邊,那就是命中注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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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文章: 4,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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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 還給這邊一個討論文章的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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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台南市東區
文章: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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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嗯,小弟知錯了 希望其他人也一樣,讓這邊只討論文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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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3 您的住址: here I am~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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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對我的IP還有問題嗎? 還認為我和DVDSPACE有關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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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桃園
文章: 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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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還玩不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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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01 您的住址: 花錢的地方
文章: 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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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殺不死的勇者,歡迎回來.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不要只照顧高雄朋友 台北黑心肝商家順便把它挖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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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文章: 4,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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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一個人也玩不出什麼鳥,真的要關心的是著作權法中的代理商條款!! 不再浪費時間和一個人渣吵架!~~~ 不再回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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