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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Sep 2001
文章: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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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看起來是告錯條...原因不知..
這種台灣還是得快點立法搞出懲罰性賠償之類的法條 不然這種用便宜貨或是不合規範的原料來製造食物的狀況還是會層出不窮... 這題大概重罰個..三萬吧... 此文章於 2017-05-14 11:22 PM 被 globelin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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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15
文章: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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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肚爛老闆的人,
在離職前把尿弄到老闆的茶裡, 是否也無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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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15
文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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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不是化工系,所以查了一下 http://news.pts.org.tw/article/358396 [YOUTUBE]JMqZQelNvY4[/YOUTUBE] 這次的碳雖美雖然只是製程不同,但就是沒到食品級的標準 不能吃就是不能吃 個人覺得問題在於 這位吳永樑 堅持要舉證產品危害健康 但是現在的食安法根本不需要這個條件 大統長基、強冠的案例應該就很明白了 如果都照吳永樑的判法,食安法可以廢了 此文章於 2017-05-15 01:02 AM 被 aeoluss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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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Nov 2003 您的住址: ROC
文章: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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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這篇鬼島判決
突然覺得歪嘴魏判得太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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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入手 Nikkor-N Auto 28mm F2 AI改 Leica 50mm f/1.0 NOCTILUX-M 莫名其妙入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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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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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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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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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拿刑事庭法官說行政違法的判決去打贏行政訴訟,那行政法庭的法官感覺也很天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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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4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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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印象這案是在食安法之前發生的,所以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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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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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不就有人做了範例嗎? 記得有個新聞是某位知名女性惡房東, 應該是好幾個新聞.
有一個基礎的手法就是: 感覺不對的法官, 找理由不出庭.. 換到了觀念不同的法官, 趕快出庭. 這說明了2件事情但焦點都是法官. 1. 同樣的法條與事證, 不同法官可以用不同解釋與觀點. 2. 無法排除法官的絕對超然中立公正性, 有反義詞2個字但不能隨便講會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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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Nov 2015
文章: 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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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對啊 所以這是食安法第18條不符合標準的問題 不是檢察官所稱第15條“攙偽”的問題 這樣你跟吳法官不是已經達成共識了嗎? 我懂你的意思 不能吃就該下架 該處罰就處罰 或許有別的法條可以整治這些廠商 只是本案在檢察官所指摘的範圍裡 沒有辦法證明他們的罪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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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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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判決書,不曉得我有沒有誤解,意思是這樣的
因為被告添加工業用原料,是「持續的行為」,但是在這「持續行為」的期間,前段時間法律是沒有規定,後段時間法律條文改嚴格了。這添加工業用原料的持續行為,判決只能以「最有利被告的法律」來判決,所以判決就變成了無罪??? 而且根據法官的見解,檢察官起訴好幾條罪狀,結果都屬於同一個行為產生的結果,所以只能算一案。而這一案又是無罪,所以通通無罪。 至於判決書後面絕大部分都是銷售流水帳,沒有啥意義。 了不起!檢察官看到這種判決,大概會氣到腦溢血吧! 此文章於 2017-05-15 06:53 PM 被 gdc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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