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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c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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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1,553
引用:
作者尤典汴太d+
老實說這真的是讓人很想罵髒話.


有夠無言的...

因為.....




問你個問題起碼要半個月才有回覆
看到不爽新聞馬上衝出來


我也想罵彰化
     
      

此文章於 2017-03-31 04:14 PM 被 dragoncat 編輯.
舊 2017-03-31, 04:05 PM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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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cat離線中  
Joe Chin
*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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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16
您的住址: 栄
文章: 87
引用:
作者跳海人
記得這個會議決議屌打當時說要修法才有解的大師們....


但是英明法官們還是不甩...


合議庭認為最高法院99年度第7次刑事庭會議雖決議對7歲以上未滿14歲者非合意而為性 交,應論以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加重違反意願性 交罪,惟觀諸該次決議通篇討論意旨,自始即未將加害人與已滿7 歲被害人間具監督、服從等關係,從而被害人屈從並任由(任隨、任憑)加害人對其為性 交或猥褻之情形一併含括在內,因兩者之案例事實不同,該決議於本案應無適用之餘地
 
舊 2017-03-31, 04:59 PM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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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e Chin離線中  
Cum~~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10
文章: 2
引用:
作者lompt2016
這是錯誤的
如果這樣
那利用權勢硬上滿17的女性
是否就無罪


這要定義『硬上』是什麼意思?

1.是有用暴力強姦
2.還是只是純粹用語言來說服,讓對方勉強同意

這兩點有很大的區別。
舊 2017-03-31, 05:06 PM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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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m~~離線中  
Joe Chin
*停權中*
 
Joe Chin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Oct 2016
您的住址: 栄
文章: 87
第 二百二十一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
          之方法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
          之未遂犯罰之。


第 二百二十八 條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
          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
          利用權勢或機會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
          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舊 2017-03-31, 05:18 PM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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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e Chin離線中  
newfire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2
文章: 374
7歲,才7歲,小學二年級而已
法官是要求合意什麼?
舊 2017-03-31, 05:21 PM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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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fire離線中  
asopp
Senior Member
 
asopp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Nov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寂寞部屋三十一號房
文章: 1,061
前兩天講了一句話讓公司法務笑到不要不要的....

法務:
死刑犯:有教化可能
性侵犯:有教化可能
詐騙、酒駕、吸毒通通都有教化可能

我:
對啊,全台灣唯一沒有教化可能的就是法官了....

__________________

我路過...故我在.... asopp
舊 2017-03-31, 05:48 PM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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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opp離線中  
nomad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768
引用:
作者Joe Chin
但是英明法官們還是不甩...


合議庭認為最高法院99年度第7次刑事庭會議雖決議對7歲以上未滿14歲者非合意而為性 交,應論以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加重違反意願性 交罪,惟觀諸該次決議通篇討論意旨,自始即未將加害人與已滿7 歲被害人間具監督、服從等關係,從而被害人屈從並任由(任隨、任憑)加害人對其為性 交或猥褻之情形一併含括在內,因兩者之案例事實不同,該決議於本案應無適用之餘地


簡單的說
法官說有就是有,說沒有就是沒有,說白的就是白的、說黑的就是黑的
完全由法官自由心証

你拿出再多証據都是屁!!!
屁! 你知道吧,就是聞起來臭,但是什麼用途都沒有
舊 2017-03-31, 05:48 PM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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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mad離線中  
nomad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768
引用:
作者Ficer-1
當工作的時候結算有異常的數字, 經驗會告訴我們不對勁, 然後一群人重審這個案子.
當判決的時候結果有異常的情況, 常識會告訴我們不對勁, 然而沒有人能監督任何案子.
以上應該有完整的回答所有疑問了.

常識告訴我們 完全的權力,導至完全的腐敗
所以不可以有完全不受制恆的權力
可是事實告訴我們
司法,很一開始建立架構就沒考慮到 "制恆" 是什麼鬼東西
舊 2017-03-31, 05:53 PM #48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nomad離線中  
nomad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768
引用:
作者Keep in touch
鬼島法官最近有沒有要上街討尊嚴啊?

有錢有尊嚴、沒錢沒尊嚴
砍了他們的終身俸才會跳出來上街討尊嚴啦
舊 2017-03-31, 05:57 PM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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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mad離線中  
跳海人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63
引用:
作者Joe Chin
但是英明法官們還是不甩...


合議庭認為最高法院99年度第7次刑事庭會議雖決議對7歲以上未滿14歲者非合意而為性 交,應論以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加重違反意願性 交罪,惟觀諸該次決議通篇討論意旨,自始即未將加害人與已滿7 歲被害人間具監督、服從等關係,從而被害人屈從並任由(任隨、任憑)加害人對其為性 交或猥褻之情形一併含括在內,因兩者之案例事實不同,該決議於本案應無適用之餘地


所以,司法的問題,大多在這些人的身上
偏偏,沒有一個合理的監督及汰換機制


引用:
作者nomad
有錢有尊嚴、沒錢沒尊嚴
砍了他們的終身俸才會跳出來上街討尊嚴啦

砍了法官的終身俸,大法官們就會解釋....違憲
舊 2017-03-31, 06:04 PM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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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海人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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