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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otommy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3
您的住址: Vancouver, Canada
文章: 15,006
對了
人參(花旗參) 也有限制麽 ??
     
      
舊 2013-03-07, 11:38 PM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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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otommy離線中  
W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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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3
您的住址: 田中央
文章: 203
別想太多,該帶就帶,很多人情要處理
 
舊 2013-03-07, 11:39 PM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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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來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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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5
文章: 5
引用:
作者小肥羊
記者在亂,你們也跟著亂


藥事法
第 22 條

本法所稱禁藥,係指藥品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
陳列之毒害藥品。
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
品進口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自用藥品之限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公告之。

明明就是超過了,財政部要扣稅,更何況1200顆,藥吃到過期,你都來沒吃完。想也知道剩下的是要賣人

至於十年以下徒刑,主要是針對管制藥品及毒劇藥品之管理,這應該沒有什麼問題

假鬼假怪 興風作浪

跟這些人認真什麼
舊 2013-03-07, 11:40 PM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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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MG
Juni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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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3
您的住址: 可魯的故鄉
文章: 732
引用:
作者香腸伯
好可怕~帶藥品 不是大事情 卻可以判五年!

酒駕~卻可以只重判 六年!

這真是鬼島~

酒駕壓死人只會破天荒重判6年
看樣子要酒駕壓幾個高官來壓壓驚了
舊 2013-03-07, 11:49 PM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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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mpom
Golden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1
文章: 3,372
財政部關務署昨提醒民眾,攜帶超量藥品恐被移送法辦,最高面臨10年刑責,若緩起訴也會有前科紀錄,持美國綠卡者更將被視為「非良民」,呼籲民眾注意攜帶藥品入境規定,以免因貪小便宜留下不良紀錄。


我沒差 綠卡 又不是綠帽
__________________
無良行政機關 新北市衛生局
新海橋下那棟。交通不方便耶
Ghost island = 呆丸 Welcome to Taiwan!
舊 2013-03-07, 11:55 PM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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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mpom離線中  
pompom
Golden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1
文章: 3,372
引用:
作者chaotommy
對了
人參(花旗參) 也有限制麽 ??


安啦 TFDA很台的.....
這是中醫藥委員會 負責的 沒問題的拉


連鎖藥妝通路 我都很少看到"值業中" 藥師,政府都沒看到
安啦
__________________
無良行政機關 新北市衛生局
新海橋下那棟。交通不方便耶
Ghost island = 呆丸 Welcome to Taiwan!
舊 2013-03-07, 11:58 PM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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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rksnow
Golden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2,806
法條是十年"以下",結果被新聞簡化成恐關十年

一堆人就當成超過五瓶會被關十年

還挺有趣的這邏輯...................


這年頭新聞果然都是靠標題。
舊 2013-03-08, 12:06 AM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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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rksnow離線中  
sazabijiang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8
引用:
作者darksnow
法條是十年"以下",結果被新聞簡化成恐關十年

一堆人就當成超過五瓶會被關十年

還挺有趣的這邏輯...................


這年頭新聞果然都是靠標題。


我記得小學數學教過
"以下"是有包含該數字的

也就是說, 如果法官真的判十年
也只是依法行政, 謝謝指教

不然就不會有賣生理食鹽水被罰三萬的例子了
舊 2013-03-08, 12:15 AM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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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zabijiang離線中  
darksnow
Golden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2,806
引用:
作者sazabijiang
我記得小學數學教過
"以下"是有包含該數字的

也就是說, 如果法官真的判十年
也只是依法行政, 謝謝指教

不然就不會有賣生理食鹽水被罰三萬的例子了


三萬那是罰則最低三萬................

況且只是超帶又不是大量走私假藥,
會判到最高十年?
舊 2013-03-08, 12:52 AM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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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rksnow離線中  
Michael7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9
引用:
作者小肥羊
記者在亂,你們也跟著亂


藥事法
第 22 條

本法所稱禁藥,係指藥品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
陳列之毒害藥品。
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
品進口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自用藥品之限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公告之。

明明就是超過了,財政部要扣稅,更何況1200顆,藥吃到過期,你都來沒吃完。想也知道剩下的是要賣人

至於十年以下徒刑,主要是針對管制藥品及毒劇藥品之管理,這應該沒有什麼問題

這啥? 吃不完?
我家大大小小十幾個人你給我管??

鬼島死要錢又什麼都做不好

(還好一次回國的親友都好幾位,不會超過奇怪的規定....)
舊 2013-03-08, 01:02 AM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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