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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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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兩位說的是事實 權益是自己去爭取的 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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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an 2003 您的住址: 火星
文章: 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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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一、特別休假,即勞工工作年資達一定年限,享有「有薪休假」之法定勞動權利。 二、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勞動基準法第38條)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三、工作年資之計算,應自勞工到職日起算。(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條) 四、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五、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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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ul 2002
文章: 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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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反正一堆人只等著別人為他做什麼, 自己連為自己做點事都不肯 喔對了, 爭取自己的權利爭取到了還會被其他沒爭取的眼紅人拖下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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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5
文章: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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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就算沒休到~~年終結算~~也是要加發薪水 只是也要老闆有良心才拿的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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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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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個人是覺得,不知道自己被凹,跟知道後仍摸摸鼻子被凹, 其實只有五十步百步之差而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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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2 您的住址: 晚上黑壓壓一片的那區
文章: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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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要先找新工作嗎? 我是覺得 罰款是沒用的 老話重申: 一定要用關的 才會有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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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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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可以並行,先裁定賠給受害者懲罰性賠償, 若不從就強制法拍,脫產就管收。 受害者若可獲得鉅額賠償金,才會比較有意願去檢舉訴訟, 甚至律師還可能主動幫忙,就像美國那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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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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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使用錄音設備應該是以後勞工必修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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